标题 | 网络金融监管新规对P2P借贷的影响剖析 |
范文 | 摘 要:在监管不严、互联网金融行业环境混乱、p2p理财公司频繁跑路而导致消费者对P2P理财观念上有很大的误解的情况下,8月24日由银监会普惠金融部颁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这篇文章主要从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条例的出台,突出重点分析条例第十条关于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的活动和第十七条关于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在信息中介机构借款上限这两方面对行业环境新一轮的整顿,同时对互联网金融P2P理财行业今后发展的深刻影响。 关键词:P2P理财;网络金融监管;监管十三条例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我国民间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的P2P借贷也得到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网络金融的混乱,理财产品的参差不齐而形成的混乱市场不仅给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身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更是增加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甚至造成了经济的损失。在行业急需监管整顿时,2016年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是在2015年底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发布的正式版本。《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这个饱受争议的行业终于有了正规化的文字条例可依,这也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国家用严格的政策监管,保护P2P投资者的安全。 一、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发展概况 我国互联网金融P2P借贷平台于2006年首次出现,并在数量及成交量方面增长迅速。目前,中国P2P网贷行业正处于成长期,盈利模式已形成初步的框架。根据调研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P2P网贷平台的交易额突破3000亿元,相比2013年度的1100亿元左右,年度增长率超过172%,P2P网贷平台的数量1983余家,贷款余额1000亿元。2015年P2P借贷平台数量从2014年底的2299家上升至3853家,年度增长率达到60.74%.但是扣除其中倒闭、暂停营业的部分,正常运营的平台约有1748家(2014年底只有1701家)。较之增长率只有2.76%。在撮合贷款规模方面,由2014年的3000亿左右增长到2015年的9750亿元左右,年度增长率达到225%,贷款余额也增长了3.3倍,从约1000亿元增长至4253亿元。 截止2015年底,P2P借贷服务行业经历了数年的快速生长,行业每年撮合的贷款规模已经实现了由零到万亿的突破,同时P2P开始突破地域限制,走向全国,以及他的影响力和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P2P行业也遭遇了“成长的烦恼”,在商业可持续、法律合规性、风险外溢等方面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二、回归P2P网贷的本质 《办法》第十条是整个监管条例中需要重点解读的,因为P2P行业或者小额借贷行业存在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信用度,借款人个人的信用度;还有一个是网络平台作为中间机构的存在感。那么这一条是专门针对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是这个行业的禁令。从根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点:第十条包括里面的十三条例是不能违反的,十三以外就是合规的。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这条是针对很多的诈骗公司。正规公司有自己的融资方式比如上市、发行企业债、和政府合作也就是通过政府向银行借款三种方式。然而诈骗公司没有真实的项目,而且他们没有基金销售牌照或者或者中间商销售牌照,他就需要一个看上去合法的销售渠道进行融资-自身融资,比如房产项目、矿山项目来进行自身融资,这一条例就严格禁止,从而对诈骗公司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就是金融机构可以接纳你的资金,例如保险、证券、银行可以直接吸收客户资金的;但是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行业、从事金融活动是不可以吸收客户资金的。这一点再次强调非金融机构的营业范围。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所有的金融理财都会有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由客户亲自抄录,客户亲自抄录就说明客户了解产品并不是保本保息的产品并且是有分险的,至于风险的大小是根据产品的类型不同而区分。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这一条对于网贷平台而言是比较重要的。对于任何公司而言都需要宣传,这一条例对行业规范就很严格。这条例要求公司可以借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进行宣传,但是除此之外所有其他方式都是违规的,不可行的。网贷平台现在分为线上和线下:线上平台大多数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线下平台主要是通过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进行宣传,那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我国固定电话宣传应该向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比如一家公司上班的员工有自己的特定客户群,这样进行宣传这是合法的;但是现在百分之八十的销售人员都是通过固定电话向陌生客户宣传、发送短信,这是不符合要求的,从本质上来说的话是违法的。那么这一条例的目的在于压缩了网贷平台现下平台产品的营销方式,进一步缩小线下平台的业务。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2P行业的模式是贷款和存款。目前按照南京较早进入P2P行业的宜信财富的模式来说,网贷中介只是提供信息服务,贷款是由集团下成立的贷款部或者小贷公司发放,小贷公司是有金融牌照的而且这个牌照归省金融办管理,正规公司都是小代工都适合小贷公司对接的,否则就发放不了贷款,所以说这一条对于正规企业来具有进一步的加强和规范作用。但是对于虚假的企业,则是有限制作用的。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融资项目要和个人贷款相区别开来。比如一个人到这边贷款二十多万这不属于项目融资。个人贷款的期限是可以拆分的因为个人贷款的期限有一年两年三年甚至四年,但是个人理财项目不可能有四年,理财公司产品的最高期限是两年,不可能实现两年到期后就让借款人清产债务,所以个人信用贷款仍然是可以拆分的,但涉及正规公司的项目融资是不允许拆分的。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它的意义在于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在于金融信息中介,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同时提供P2P借贷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金融衍生品的服务。这样做的原因在于避免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基金信托证券等产品都是应该向特定人群发售的,比如基金特别是私募基金是向特定人群发售的。但是P2P产品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如果这两个端口对接起来,就会把私募基金变成公募基金的销售端口,这样就会增加基金的销售风险。而且第二点就是包括保险这类产品是有营业牌照、有正规的保险销售渠道、不应该在P2P网贷平台销售。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这一条是资产证券化或者打包类资产。这种资产证券化打包的资产是严格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允许个人债权在平台内部转让但是不允许打包,原因在于一旦打包资产,资产证券化之后,就会用资产证券化的外表来掩盖公司资产的坏账率,因为资产证券化之后不好分辨产品的优劣性。就像上市公司一旦上市,市值上升但上市公司本身在市场上也是良莠不齐的。资产证券化之后的产品,市场上的消费者难以分辩其优劣性,而且容易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P2P产品不允许捆绑其他产品进行销售。进一步规范了网贷平台销售产品的正规性。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要求网贷平台不允许夸大事实,向客户介绍产品真实的信息,否则就会触犯行业规范而受到处罚。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这一条例要求网贷平台不允许向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产品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原因在于每一种金融衍生产品按照其风险等级上来划分的话都有其相应的市场和消费人群。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股权众筹包含着高风险,但是P2P借贷是大众化的理财产品,大众化和高风险会联系在一起就会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这要求P2P借贷行业进行自身行业的风险控制,降低产品的风险。 三、明确P2P网贷以小额借贷为主 第十七条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是根据抵押物品的折现率来估算的。比如一栋县城里房子的房产,它的价值估计基本会超过五十万,这样个人的二十万就是建立在借款人不还钱的基础上,借款人房产折现的五十万可以完全覆盖他的二十万的坏账率。如果借款人想要凭信用贷款在一个正规公司贷到二十万,正常程序是批不下来。但是有些P2P网贷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可能会使得个人贷款总额超过一百万。比如说一个公司设立十个贷款子公司,分别注册不同的公司名称,每个贷款子公司贷款十万,这样十个贷款子公司就是贷款一百万,结果就是公司的账面没有违规的。最后这一条对于正规公司的约束力很低,但是这条例反映了监管层对P2P网贷行业的担忧,以及监管层担忧的数值是多少大概是二十万。 四、监管新条例对P2P借贷的影响 网络监管新条例的出台对于P2P借贷行业来说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根据网贷监管细则第十七条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和所有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和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额度分别是100万元和500万元。一些中小型P2P网贷平台自认为无法达到监管要求,以及他们预判不是特别能调整自身的合规性,经综合考虑而选择主动退出,这些平台“在资产端和资金端都没有特别明显的优势”,一些平台甚至连名字可能都没有听说过。现在市场上还有2200多家平台,从数量上来说,肯定会产生优胜劣汰,从行业角度来说,淘汰中小型平台是一个比较正常的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行业内存活的P2P借贷公司会在银行存管、备案登记、调整产品、下调利率等方面符合行业的监管条例,满足投资者对资金安全性,风险可控性方面的要求,企业得以健康良性发展。同时在行业环境得到整顿之后,投资者也会进一步增强对整个行业的信心和认可度,给企业带来广阔的未来发展空间 五、P2P网贷平台的应对措施 第一,P2P网贷公司要贯彻实施《暂行办法》,让平台的运营处于行业条例规范的监管范围之内,同时P2P网贷公司要加快与银行存管的步伐,把客户的钱在银行存管,实现客户资金的安全存管。让客户的资金有清晰的资金去向,让客户真正对自己的资金的账目明细一目了然,做到让客户安心,对平台放心。提高行业的安全性也增强客户对P2P借贷公司的信心。 第二,P2P借贷公司本身要及时、真实、全面的进行公司信息的披露,让公司的运营过程受到网络、监管部门、公众三位一体的全方位监督。 第三,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强异地经营的监管,让违反行业规范的公司无处可逃,受到严厉的处罚,保障投资者真正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柏亮(主编).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M].东方出版社,2016.(07). [2]陈道富,朱鸿鸣.我国P2P行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重庆理工大学学办,2013.(04). 作者简介:许倩倩(1992.01- ),女,汉族,安徽滁州,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13级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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