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 |
范文 | 毕晓丹 [摘 要] 有效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应加快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完善相关政策,重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强化政策性金融,要深化农发行改革、加强农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和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涉农业务的支持;扶持合作金融要建立现代化农村金融体系,鼓励合作金融的发展;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要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框架,确保规范管理有法可依,放开高利贷限制,给予经济主体自由定价空间。 [关键词] 农村金融;发展;政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 F830.34 [文献标识码] B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有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同时又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目前,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推进农村金融发展主要面临着以下问题: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主体竞争不充分、农村信用社一家独秀、民间借贷相当普遍、商业银行难以为“三农”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弱化、缺少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民间金融缺乏法律和政策规范、社会信用环境还有待改善、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滞后。因此,我国金融改革必须要把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作为金融工作的重点,健全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农村金融组织作用,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采取有效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分析各地经济、金融实际状况,要密切关注推进过程中各类资本进入农村地区的情况,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既要积极引导,加强培育,避免工作走过场,也要渐进有序,稳步推进。同时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使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工作尽快走向成熟。 (二)要着力完善相关政策 村镇中小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并且这类机构位处农村,服务“三农”。经营环境相对较差,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相互支持与合作,有效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符合条件“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也可以改建为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银行。 (三)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 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在市场准入工作中要严格标准、程序和时限,不断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切实提高准入工作质量。要优化、整合现有监管资源,积极探索符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特点的监管方式,对背离监管规则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的机构,要适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二、强化政策性金融 (一)深化农发行改革 政策性金融是农村金融中不可或缺的,农发行是我国目前仅有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一定要加大农发行改革力度,使它成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银行。 1.重新进行职能定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发行需要完善职能,明确职能定位。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政策性银行的办行方向。 2.拓展业务范围和业务领域。要把支持重点从农副产品的流通领域转向农副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领域。发展中间业务,完善农发行的服务功能。为新农村建设的全部领域提供多元性、政策性金融支持,提高农村产业化、现代化建设的金融服务水平。 3.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目前农发行的资金主要依赖央行的贷款。除增强农发行的自组资金能力,还要从金融市场上筹措支农资金;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民共同基金,面向社会筹资;办理世界银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国农业项目贷款和扶贫开发贷款的转贷,获得境外资金。 4.深化银行内部改革,进行机制创新。农发行要将工作重心放在农村,把人力、财力和物力集中向基层倾斜,改变人力资源管理的倒“金字塔”模式。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下放贷款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5.强化金融队伍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对员工进行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新业务、新技术培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培训手段进行创新。鼓励员工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素质。 (二)加强农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农村地区人口密度较小,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落后,农业生产分散,农发行受经营网点和人员结构的限制,难以单靠自身力量完成全方位服务农民和农业经济的目标。要加强政策性金融与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的互补合作。 1.对一些离农发行机构较远的乡、镇、村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由商业性或合作性金融机构代理,提高信贷的质量和效率。农发行扶贫到户贷款等小规模贷款应委托农信社全程代理。 2.农发行要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参与制定国家农业信贷政策,致力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福利的改善,其资金运用主要是提供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不能提供的贷款。 3.农发行通过提供贷款担保和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从事这些具有较强政策性的金融业务。可借鉴一些地区的农发行与当地私营担保公司合作经验,为农业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可向更多的地区推广 (三)加强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涉农业务的支持 必须确保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一定比重的涉农业务。明确规定并落实监督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规范。 1.建立农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健全各类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硬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预算约束。在商业性金融机构按法律或政策规定从事涉农业务时,才能有节约成本和降低风险的积极性,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2.完善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配套政策,使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政策性涉农业务得到相应的补偿,以利于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三、扶持合作金融 我国农村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资金互助社,但它还处于发展初期,数量还不多,更重要的是有足够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成长环境不佳。因此,要建立现代化农村金融体系,鼓励合作金融的发展。一是明确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扩大试点范围;降低登记注册门槛,降低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的学历要求。二是建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体制和机制。在合作金融的创建期,若没有外部的捐赠、拨款或贷款,合作金融很难持续发展下去。所以,要建立中央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支农贷款制度;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民信用合作组织批发贷款制度。三是政策配套,融资支持。由地方政府建立专项资金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金等相关费用;政府补贴入社农户的保费,让他们买农业保险。四是加强商业银行、农信社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商业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增加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实力;农村资金互助社为社员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及农信社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贷款可以简化手续、降低贷款利率。 四、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但其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可能造成社会纠纷。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思路,即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尽量发挥其灵活、有效、贴近社区的积极作用,减少负面影响。利用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方法,鼓励合法合规的民间金融,发挥补充资金的作用。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的思路。 (一)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框架,确保规范管理有法可依 要结合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专门的民间金融法律或法规,给予民间金融活动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明确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调整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金融的有关规定,厘清不同法律法规的逻辑关系,统一对同一种民间金融活动的处理原则与方式;尽快出台相关特殊行业的管理办法,形成以民间金融法为基本法、以各项行业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金融规范法律体系。 (二)放开高利贷限制,给予经济主体自由定价空间。 在民间金融市场上,高利率是一个普遍的经济现象,它的存在符合经济规律。对高利贷进行限制可能使生产借贷者面临困境,使生产借贷者丧失绝佳的投资机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时代赋予金融机构的重要使命和历史责任,金融机构一定要为开创新农村建设新局面而做出贡献。 [参 考 文 献] [1]吴佩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与发展研究[J].当代经济,2012 [2]何京蓉.关于私营企业信用建设的问题探讨[J].江苏商论,2004 [3]郑宏,陈英.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选择逻辑:理论与实践[J].山东社会科学,2012 [4]何问陶,朱剑彪.发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对策思考[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 [责任编辑:王凤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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