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银行贷款担保的若干思考 |
范文 | 张舒 [摘 要] 在我国,银行借贷活动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和保证。抵押和质押属于物的担保,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抵押和质押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约束,而在涉及保证时,主要依据《担保法》。贷款担保为银行提供了额外保障,这是贷款担保最主要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本金要求。贷款担保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贷款担保不会改变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担保财产具有价值风险和变现风险,担保权的实现依赖于法律体系的完整,担保权的实现要付出较高的成本等方面。 [关键词] 银行;贷款;担保;局限 [中图分类号] F620 [文献标识码] B 在我国,银行借贷活动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和保证。抵押和质押属于物的担保,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所以,抵押和质押同时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约束。《物权法》对《担保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如涉及抵押和质押时,要主要依据《物权法》,而在涉及保证时,将主要依据《担保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银行贷款担保经常发生,进行担保分析意义重大。 一、贷款抵押担保分析 (一)贷款抵押及抵押权的实现 贷款抵押担保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具有以下几点:(1)提供担保的抵押人有借款人,或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2)抵押在为银行债权提供担保的同时,并不影响抵押财产为借款人服务。(3)银行可以在两类情形下实现抵押权: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贷款出现问题时,银行就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4)银行实行抵押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5)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要首先与抵押人达成“协议”。(6)银行的抵押权只保证银行优先受偿,多余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则仍然要由债务人清偿。同时,在涉及多个债权人时,还要按抵押权是否登记以及登记顺序进行清偿。 (二)抵押财产的价值与抵押率 为保证银行债权的安全,抵押财产的价值要始终高于所担保债权的金额。所以,银行必须在办理抵押前,认真评估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定适当的抵押率。 1.抵押财产的价值评估。对于抵押财产的价值,银行主要从三个途径获得:一是由借款人提供,银行与借款人通过协商对抵押财产进行合理的估价;二是聘用外部独立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三是由银行进行现场检查与评估。在具体实践中,银行一般把这三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其中,外部独立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非常重要。 为确保抵押财产价值评估的准确性,银行要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和声誉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特定抵押财产的资格;评估机构与所评估的财产是否存在资金或其他利益关系;评估机构与借款人或与银行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评估机构所使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评估项目等。同时,银行必须有内部评估人员对独立评估师提供的担保品估值进行审核。 2.抵押率的设定。抵押率是指贷款本息总额与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的比率,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抵押财产作为次要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抵押率的确定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抵押财产类型、抵押财产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抵押财产的流动性、市场条件、贷款期限的长短和通货膨胀等。不同类型的贷款需要不同的抵押财产,抵押率也各不相同。 二、贷款质押担保分析 (一)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共性 质押担保在与抵押贷款在许多方面有其共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均属于物的担保,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2)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均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 (3)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都不能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债权人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主要有折价、拍卖、变卖,且都需要与抵押人、出质人先达成协议,协议不成,都可请求人民法院出面变卖或拍卖。 (5)债权人都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担保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可协议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7)银行都要对担保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在担保财产价值出现变化时,银行需要采取类似的措施。 (二)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区别 在拥有以上共同点,同时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也有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担保财产不同。(2)财产的占有不同。(3)担保物权生效的程序不同。 三、贷款保证担保分析 保证担保属于人的担保,是以保证人的信誉为基础的,只有在保证人自身的财产足以偿还借款人的贷款,并且只有在保证人有能力和意愿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时,贷款的保证才是可靠的。所以,对贷款保证的分析和评估,先要确保保证人具有合法资格,保证合同有效,还要确保保证责任清晰,最后,要分析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确保其具有代偿债务的能力以及意愿。 (一)保证人的资格 只有符合资格的保证人,才有签署保证合同的权利,银行的利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资格有明确的规定,即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证人。 银行必须明确可以接受的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哪类企业法人的贷款保证可以优先选择,哪些贷款保证应从严控制,并明确拒受保证的相关规定,以明确哪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贷款保证不予接受。 (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分析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其依据是保证责任的不同。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在一般保证方式下,如果债务人违约,银行必须经过如下三道程序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人所借债务:一是起诉;二是法院判决或仲裁;三是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三)保证人的履约意愿和能力 保证意愿是保证人对履行保证责任的主观态度,与其信誉密切相关,而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其保证的经济动机。通常而言,能够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主要有借款企业的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母公司和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它们与借款人之间一般存在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关系,比如保证人在贷款项目上有相当比例的投资份额,或借款人提供了某项变现力很强的财产作为反担保,而该项财产又在保证人的控制之下;同时,它们比较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财务实力,相信借款人能如期履约。所以,银行在分析保证的有效性时,必须分析保证人为什么愿意提供保证,以及为什么能够提供保证,这样,能对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有个准确的判断。 在保证人具有保证意愿的同时,还需要具备履约的财务实力。判断保证人的财务实力,既从保证人的经营管理及所在行业发展趋势方面进行分析,也从财务角度进行分析。一些银行在保证人的资格条件中,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作出限定,比如:信用等级低的企业提供的保证,必须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生资不抵债、有逾期贷款或拖欠利息的企业,不能作为贷款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全资下属企业或参加借款人合并报表的下属企业提供保证的,要审查确认其保证能力;等。 四、贷款担保的局限 (一)贷款担保不会改变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银行对可以接受的目标客户发放贷款,贷款担保能为银行提供一种额外的保障,但不会由于贷款担保而改善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虽然贷款担保对银行贷款具有一定的风险缓释作用,但它毕竟是贷款的次要或第二还款来源,银行不能由于拥有贷款担保而放松甚至放弃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审核、分析评价和贷后动态管理,不要以贷款担保取代借款人的自身信用,更不能以是否提供贷款担保作为授信决策的主要依据。 (二)担保财产具有价值风险和变现风险 担保财产要实现对银行债权的保护,一定要变成现金。担保财产最后是否能够转换成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现金,取决于其价值是否超过贷款本息,并且是否能够及时、低成本地变现。目前,我国抵押品市场深度不够,缺乏流动性,变现能力较差。同时,抵押品价值评估公允性不够,经常使抵押品的价值被高估。 (三)担保权的实现依赖于法律体系的完整 不管抵押权还是质权的实现,都要先获得债务人的同意,在与债务人达不成协议时,要通过诉讼解决。在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不管是抵押人还是出质人,一般都很少主动与银行合作,所以,银行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不诉诸法律。即使是在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往往也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手段。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些缺陷。若没有健全的法制,银行就很难通过法律强制手段确保担保权的实现,担保对银行贷款的实际保障作用也就会大打折扣。 (四)担保权的实现要付出较高的成本 在法律强制措施有效的条件下,担保权的实现也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一是,在诉讼费时、费力,其成本昂贵;二是通过担保权的实现来保障银行债权,一般会使借款人丧失持续经营的能力,会使银行与客户已经建立起来的关系从此消失,因此而减少本来可能为银行带来的更多收益。 [参 考 文 献] [1]甘当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马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3]黄宪,等.银行管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潘洪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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