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营改增”对中山市服务业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
范文 | 肖新花 [摘 要] 为减轻企业税负,2011年财政部出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1月1日,中山市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降低,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税负普遍提高。中山市试点企业的议价能力提升,设备更新加快,服务外包增多,境外业务快速拓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中山市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后应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加强对采购的管理,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 [关键词] 中山市;“营改增”;服务业企业;影响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为减轻企业税负,2011年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务院的批准下出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广东省于2012年8月1日起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山市也于2012年11月1日起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是全额征税,纳税人所接受的产品或服务不可抵扣,多环节征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每经过一个环节、发生一次销售都要征税,因此税负较重。 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应税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征税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特点是不是全额纳税,有完整的抵扣链条,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有广泛的税基予以抵扣,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对之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下,上海市率先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中山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税务局部署,从2012年11月1日参照上海市采用“6+1”模式实行“营改增”,共有7000多家纳税人涉及“营改增”,其中1334户为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6399户为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适用的税率有:17%、11%、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前后中山市服务业企业税负的变化 纳税人类型和适用税率决定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不同的纳税人类型以及所处不同行业适用的税率不同,造成税负的变动方向与幅度不同。根据文件规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非个人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采用6%-17%的税率,其他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所以,“营改增”后中山市服务业企业的税负是提高还是降低不能一概而论。 (一)小规模纳税人试点企业税负的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核算办法,即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3%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前,除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外,其他服务业适用5%营业税率。从表1可见,“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降低,特别是其他现代服务业,税额降幅达41.8%。服务业“营改增”,小规模企业税负降低,从而有利于中小服务企业在逆境中成长。 表1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情况表 例如,至2013年9月,税率下调和计税依据变为不含税价两个因素促使中山市的1222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负全面降低,达到41.75%降税幅度,合计少缴税款514.3万元。仅2013年8-9月,中山市共有286家信息软件服务业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占比23.4%,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211.9万元,免征增值税6.4万元,促进软件信息业的发展。 (二)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税负的变化 实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根据所处行业的不同分别适用6%、11%、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加上不同企业外购产品和服务价值不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小不同,因此,税负的升降程度不同。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发生诸如采购材料、接收服务、购进固定资产等进项费用,且抵扣的税率不一样,那么需要通过计算可抵扣成本占营业额比重的临界点,来分析不同一般纳税人行业试点前后税负面临的变化,见表2。 表2 “营改增”前后企业可抵扣成本占营业额比重临界点分析表 备注:可抵扣成本占营业额比重临界点计算公式: 原营业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假设进项税额统一按17%税率计算,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 例如,假设某交通运输业企业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可抵扣成本占营业额的比例为A,进项税额根据17%税率计算。 该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000×11%-1000×A×17% 该企业应纳营业税=1000×3% 为保证该企业试点前后税负无变化,那么1000×11%-1000×A×17%=1000×3% 求得A=47.6% 1.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税负普遍提高 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较大是服务型企业的最大特点。由于无法取得人力资源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营改增”后可能使某些企业税负提高。例如,交通运输业的可抵扣外购成本支出有新购车辆、车辆维修、燃油等支出。而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路桥费、人工费、保险费占成本比重较大。而交通运输业由原营业税税率为3%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1%,税率提高较大,加上短期内可抵扣的项目较少,导致税负普遍提高。 例如,根据云南省对公路货运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公路运输业修理费、燃油费抵扣率合计约为33%,低于“营改增”前后无差异点的抵扣率47.06%,从而引起税负的增加。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在2012年12月的调研也显示,受访交通运输业企业中,有58.6%企业表示税负增加。 有形动产租赁业原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改革后税率提高到17%,除非企业可抵扣成本占营业收入的70.6%,企业税负才不会增加。 2.其他现代服务业税负普遍降低 “营改增”试点取消重复征税,其他试点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也从中受惠受益。虽然其他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名义增值税税率(6%)比原营业税税率(5%)有所提高,但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可开具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抵扣进项,客观上刺激了现代服务业的市场需求。通过表1可知,企业可抵扣成本只要不低于收入的6%,税负就可以降低。例如,试点前后从试点启动至2013年9月,中山市信息软件服务业积极参与试点,信息软件服务业纳税人共1647户,比“营改增”试点启动时新增952户,增长140%。纳税人缴纳“改征增值税”2097.8万元,按原营业税口径统计,共减轻税收负担1089.5万元,按纳税人户数统计,减负面达98%。 三、“营改增”对中山市试点企业管理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以后,为了更好适应税制变化,企业必须完善产业链构建、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具体表现在议价能力提升、设备更新加快、服务外包增多、企业转型升级、境外业务拓展等方面。 (一)议价能力提升 “营改增”前企业缴纳营业税,下游企业无论其是哪一类纳税人所取得营业税发票都不能抵扣,交通运输业运费发票除外。而“营改增”后,下游企业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如果下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作进项税抵扣。增值税发票抵扣所带来的减税利益使上下游企业在定价上存在博弈行为。“营改增”后上下游企业通过定价博弈来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促使试点企业在与下游企业所进行的定价谈判中提升了议价能力。 (二)设备更新加快 “营改增”前,服务类企业按所提供服务收费的全额纳税,不存在任何可抵扣的货物、服务,因此企业没有很强的动力去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在增值税税制下,一般纳税人抵扣项越多,所缴纳增值税越少。“营改增”后,试点服务类企业按增值额纳税,外购材料、设备和服务所发生的进项税允许抵扣。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力度,使企业进项税抵扣增加,纳税减少、税负减轻,客观上促进企业加快设备的更新、改造。 (三)服务外包增多 “营改增”前,如果企业将服务外包,发包方按照整个营业收入纳税,接包方也要按照分包协议上的价款纳税,这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企业不愿意将服务外包,不利于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服务业“营改增”后,虽然由企业外部提供服务仍要由提供服务企业缴纳增值税,但接受服务企业可以将接受服务的价款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营改增”消除了服务业为工商业提供服务的税收障碍,有推动企业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咨询认证、物流运输等服务分拆外包,促进外包服务发展。 (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服务业“营改增”后,将企业服务部门剥离,成立独立的法人机构,再为原企业提供服务,所缴纳增值税可以在工商企业中抵扣,从而使工商企业或服务企业内部服务部门是否独立建立法人机构,不影响企业税收负担。分离出来的服务部门为社会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也能抵扣。因此,服务业“营改增”利于服务部门从企业分离发展。“营改增”的积极影响不仅表现在税负上,更体现在对业务和商业模式的促进上。企业通过增加服务特别是研发和营销服务投入,推动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加快企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和升级。 (五)境外业务拓展 “营改增”前,除设立在指定地区的先进技术外包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外,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没有减免税政策优惠。“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这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对外贸易服务成本,具有正向激励作用,调动企业跨境服务贸易的积极性。随着“营改增”区域范围的扩大,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调整。 四、中山市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后的应对策略 “营改增”的过程,也是试点企业学习、调整和适应的过程,如何充分分析“营改增”对企业带了利弊,并及时作出应对策略,从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摆在试点企业的面前。 (一)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合理避税 “营改增”不只是企业税种变化那么简单,涉及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纳税申报方式及其他特殊的业务处理,对企业财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财会人员不熟悉“营改增”政策业务,可能出现税收计算不正确而导致偷漏税的风险,或导致会计核算不正确,或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而多缴税的问题。试点企业财会人员充分掌握政府出台的各种政策,掌握“营改增”后企业所对应的增值税率、纳税申报和有关凭证的管理、过渡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会计核算等。有些企业业务跨行业,税率并不一致。例如,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既涉及到交通运输业又涉及到物流辅助业,这在实践运营中难以准确划分清楚,容易给企业造成困扰,如果税收筹划不当或政策把握不好,会产生偷漏税风险。企业必须明确自身业务所对应的税率,避免漏税情况的发生。企业财会人员应提前认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从而积极应对。 (二)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降低企业税负 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绝对是降低的。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选择一般纳税人,主要根据各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来决定,因此企业需要测算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试算平衡点,如果可抵扣进项税低于试算平衡点,那么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应选一般纳税人。因此,对“营改增”后税负大幅提高或可抵扣进项税很少的企业,如鉴证咨询服务业或文化创意服务业,可将非核心业务进行分割或外包,使企业集中精力经营核心业务,将销售额降到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从而降低税负。 (三)加强对采购的管理,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是决定企业税负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充分利用抵扣政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应慎重选择货物或服务供应商,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并妥善保管各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争取抵扣进项税额达到最大化。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 “营改增”试点后,各地陆续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对税负提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例如,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等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因实施试点政策而导致月平均税收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试点企业,可以就多缴的税收申请补贴。2013年8月又出台的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增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如果“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准确提供各种报表资料,申请补贴,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 [参 考 文 献] [1]刘清亮.“营改增”政策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影响及完善政策导向的思考与建议[J].交通财会,2013(8) [2]葛英伟,张楠.“营改增”对哈尔滨市经济的影响及对策[J].对外经贸,2013(8) [3]王玲.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2(6) [4]黄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2(10) [5]陆琳.“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经济的影响[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8) [6]孙孟娟.“营改增”对服务业企业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3(18) [7]汪华林.“营改增”会计处理及其对企业财务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3(8) [8]胡怡建.我国“营改增”试点效应分析[EB\OL].http://www.gd-n-tax.gov.cn / pub / 001003 / ssxc / sxzt / yyszzzzs / yyszzzzs _ mtjx / 201308 / t20130802 _ 330095. html, 2013-08-02 [责任编辑:刘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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