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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P2P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范文

    刘小真 黎碧雪 祖丽阿娅提·阿卜力肯木 陈子玥 王烁彤

    [摘 要]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小型企业不断壮大、个体经营消费理念发生转变,一定程度上加速了p2p行业发展。P2P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的成因包括信用体系不完善、行业监管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行业自律意识不强及投资者知识体系不完善。提出金融科技为监管助力,完善征信体系,提高投资者专业素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投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 F23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3-0077-02

    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不同于传统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角色,而是通过在线上搭建平台,借助互联网促成借贷双方配对交易,其本质上运用了互联网金融的思想,采用点对点、网格化的形式,具有普惠金融的作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社会对资本需求扩张,P2P平台不仅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也为个体经营消费贷款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所以P2P的健康发展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自P2P平台成立以来,经历了从2013年开始的暴风式增长和2018年大面积的爆雷,截至2019年10月,该行业累计平台数6613家,其中累计问题平台达到了2886家,占比将近43.6%。甚至在行业内排名靠前的“团贷网”,在2019年3月28日也因涉嫌非法集資发生爆雷,可见该平台的投资风险之大。因此对P2P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措施的探究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一、P2P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的成因

    (一)信用体系不完善

    目前许多P2P平台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对借款人的评级和信用审核的力度不够,缺乏完整的综合评级机制,所以全面地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相对来说比较困难。我国现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实现全面覆盖,P2P暂未接入征信系统,所以P2P平台不能够像银行那样登录征信系统来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只能根据平台自身采集到的有限的信息进行评级。虽然在平台注册时要求填写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职业等个人信息,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却无从保证。大多数平台并未设立线下实地营业网点,线下采集借款人信息成本过大,考虑到平台自身的利益,大部分平台仅选择进行网上采集信息。所以对借款人信息的审查和评级不够严苛,存在大量因信用等级问题无法在银行贷款,却可以在P2P平台上贷款的人。而投资人得到的关于借款人的信息基本都来自于平台,通过这些信息来判断借款人信用度的可靠性进而决定是否要投标,整个过程似乎对投资者自身素质的要求难免过高。

    (二)行业监管不规范

    P2P属于我国的一种新兴发展行业,在监管方面需要一定时间的适应和研究,同时P2P具有普惠金融的作用,所以政府在监管上又保持了一定的容忍度。因此长久以来,缺乏“硬核”监管一直是我国P2P面临的一大问题。相较而言,美国和英国在监管方面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配合发力的措施,其准入门槛较高且有法可依、信息披露动态全面、优先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特点使得国外P2P的发展相较顺利且安全。蓝皮书指出,当前我国P2P网贷行业监管仍处模糊状态,尚未形成立体监管格局,对P2P的监管上尚存在缺乏力量、手段匮乏、行业监管主体、部门间未形成监管合力等多方面的问题[1]。

    比如平台之间恶意竞争,为吸引客户、增加流量,承诺过高利息,往往会使平台的资金链断裂,走向倒闭。然而监管部门并未对此刚性兑付的行为加以制止,更未明确规定息率的上限。再如团贷网利用其三次借壳,在众多网贷平台纷纷落没时仍然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在这种异常情况下,由于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并未察觉出异样,更未能及时向大众敲响警钟。

    (三)信息披露不全面

    2017年银监会发布信息披露指引,对P2P平台做出了法规层面的披露要求[2]。但实际情况上,平台内部的信息总是讳莫如深,仅通过表面的账务信息并不能准确判断出平台实际的运营情况。即使是通过网贷天眼这类的第三方评级机构提供的测评信息和统计数据,也并不能准确了解平台资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更何况每个平台是有舆情控制部门的,必要时便会引导舆论的方向,所以公开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而言其实际价值总是有限的。

    (四)行业自律意识不强

    在监管还没有跟上行业发展速度的时候,行业自律作为监管手段的补充,其不自律更会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同时也会导致投资者对平台建立的初衷产生怀疑,平台陷入信用危机的风波也在所难免。相较成熟的行业会自发的成立行业自律组织,比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等,自觉的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政府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监督行业行为。而P2P平台行业自律组织涉及的平台不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呈现局部抱团取暖的现象,所以平台之间在借款人信用、用户黑名单这些信息方面的共享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不仅增加了平台的采集和管理成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增加风险。

    (五)投资者知识体系不完善

    大多数投资者缺乏系统性投资知识,并且投资行为很容易受情绪主导,产生错误判断,降低对信息的识别能力,不能对产品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增加决策失误的概率,投资的风险也会大大增加。生活中,投资水平能达到巴菲特百分之一的人少之又少,大多数人只懂得小部分投资知识。并且,投资者在“羊群心理”的影响下随波逐流和网络媒体的误导下一味跟风,抱着褥羊毛的投机心态,很容易被高息、返现等诱惑冲昏头脑,最终因一时贪念而血本无归。

    二、P2P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一)金融科技为监管助力

    监管部门对P2P平台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意识需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不断的更新,否则难以较好的完成监管目标,促进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P2P平台可借助金融科技,对投资人与借款人进行精准画像,快速匹配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信息,辅助决策,促进小额借贷迅速安全的发展。因此,监管部门也可运用金融科技的力量建立高质量监管系统,全面监管P2P平台的运营,保护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但各地监管部门可能因为编制的限制,使得人才、技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短板,收集和处理数据的能力有限,影响监管效率。因此监管部门可尝试与科技公司这类第三方合作,建立完善的监管系统,共同助力监管能力更上一层楼。例如深圳金融办和腾讯“灵鲲大数据金融安全开放平台”开展合作,实时收集P2P平台的成立、交易、清算退出等信息,进行实时智能动态监测,采用分析法进行数据分析、风险预防,提供预警信号。一旦发现任何异常情况,立即向监管部门反馈,使监管部门可以及时有效对可能存在问题平台实施重点监控,对非法金融活动“打早打小”,遏制违法犯罪。

    金融科技监管的方式不断朝着高效、精准的方向前进,借力AI、大数据等手段的监管,可以客观的呈现事实,有效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避免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勾结,掩盖平台的风险甚至是非法行为。

    (二)完善征信体系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离不开信用体制的支持,信用相当于一种无形的承诺,完善的信用体系可以保证市场的稳健和安全。一个完善的征信系统可以使P2P平台减少倒闭的风险,也可为投资者的资金加固一层保险拴。平台应首先完善自身征信体系,建立有效的信用评级系统,构建更加完整的综合评级机制,增加信息采集的投入成本,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扩大采集的信息范围。

    此外,P2P平台可以尝试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对接到他们的征信系统当中。央行的征信系统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征信平台,自1997年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收录人数累计达到了9.9亿自然人。随着2019年9月2日《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的发布,也就意味着P2P平台未来将接入我国的征信系统。因此平台应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依托央行庞大的征信体系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查询和评级,可以大大方便平台对借款人信息的采集,节省时间和成本。

    (三)提高投资者专业素养

    信用体系不完善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无法完全获取对方的有效信息,无法准确判别对方的可信度;法律法规、信息披露、平台监管上存在漏洞,投资者很难仅依靠外界的辅助信息做出正确选择。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个人投资者应主动从自身出发提高专业素养,内外结合,最大程度上减少风险。

    首先,投资者应主动学习基础的投资知识,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形成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并有效借助网络信息和第三方评級机构提供的平台测评信息,从平台运营模式、资金监管、利息承诺、风险准备金等多方面判断平台的优劣,辨别平台实力,选择可信度高的平台以保证资金安全,最大程度上保持理智,避免盲目跟风,对信息进行筛选和判断,提高个人决策能力。同时也应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在出现问题时,可以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权,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刻不容缓,特别是事后对平台的裁决,改变无法可依的现状。目前针对P2P出台的法律存在较多的空白区,平台倒闭之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应如何处理,裁决的过程往往会产生法律纠纷,无法可依的状态只能使结局不了了之,最终完全由投资人承受损失。

    2.法律应明确规定市场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现在P2P行业中平台鱼目混杂,水平参差不齐,短时间建立又短时间内倒闭的平台比比皆是,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一直以来因为法律边界的模糊使得不良平台不断滋生,因此法律应严格规定平台进入市场的资格,同时明确平台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范围,明确平台自身定位。

    3.明细行业信息披露的要求,加深平台的透明化。资金的流动应该有个详细的记录和公示,这是作为一个信息中介本身就应该履行的职责。然而平台仅披露一些虚高的利息收入和表面的统计数字,对具体的资金流转闭口不谈,流动指标也模糊不清。法律应明确要求平台列示资金流转的详细信息,以及资金管理方式,使行业整体呈现透明化,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互联网金融创新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发展报告(2019)[EB/OL].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EB/OL].

    [3]房云飞.浅析金融科技对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影响[J].商业经济,2019(1):172-175.

    [4]刘书宁.P2P风险及防范研究[J].河北企业,2019(4):100-101.

    [5]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129-130,

    133-134.

    [6]陈蕴.P2P行业自律管理的英国经验及借鉴[J].商情,2016(19):114-115.

    [7]黄舒雨.P2P爆雷事件浅析——以“团贷网”为例[J].投资与创业,2019(5):13-14.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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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