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美国公司治理变迁阶段研究 |
范文 | 摘要:以激励约束机制变化为依据,把美国公司治理变迁划分为经理人员控制权地位的确立、经理人员职权的扩大、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和从强调激励到激励约束并重四个阶段。美国公司治理变迁给我国以启示:没有一成不变普遍实用的公司治理模式;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两权分离;激励约束;公司治理;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お The Historical Review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USA HONG Gong-xia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Ma'anshan 243002, China)お Abstract: In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 the US corporate governance underwent four stages, i.e., establishing managers' controlling rights, enhancing managers' power, introducing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nd the shifted emphasis on incentive to both incentive and restraint.The experiences of the US corporate governance indicate that non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l can be universally applied without change or innova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a role to push the development of 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strengthening of managers'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 is needed to in improve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state-owned companies. Key words: お 一、引言 中国以股份公司为平台的治理结构改革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全面展开。一方面,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1994年起,国务院确定了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各地方政府也确定了2600多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主要是将国有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此后,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在全国全面展开。相关研究表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工作在几年前即以基本完成(1)。不但如此,国有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也临近尾声。据统计,至2006年底,深市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仅剩22家,未股改公司市值占深圳主板总市值仅为3.24%。沪市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剩18家,未股改公司市值占沪市总市值的2.2%(2)。另一方面,不少非公有制企业,随着发展壮大或为了更好地发展也走现代企业之路。以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为例,至2007年10月末,在沪深两地上市的公司共有1500家,总市值超过28万亿元,在GDP中所占比例超过了100%。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资料,截至2005年底,835家上市公司中有662家设有国有股,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587家(绝对控股公司为370家),占上市公司的比重超过70%,民营控股和集体企业控股分别为221家和23家(3)。根据此比例类推,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超过了25%。 但良好的公司治理并没有形成,不少国有上市公司由于经理人员收取贿赂、挪用公司巨额资金、财务作假、卷款出逃等失信行为而陷入困境。民营上市公司也存在诸多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研究发现,整体上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状况比民营上市公司为优:从各项指标的均值来看,在2002-2004年,民营上市公司均大大低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从内部治理看,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制、关键人控制更加显著,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偏离更大;从信息披露角度看,民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总体上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为严重(4)。上海证券交易所诚信记录显示,2001年至2007年10月末,有116家公司被上交所谴责,谴责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记录有75页,744人。可见,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典型的我国上市公司,其治理结构仍存在明显缺失。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能提供有效的监督,更能够激励企业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创造财富,并成为企业公民的典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需要放眼世界,借鉴国际经验。而美国是相对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公司治理的历史由来已久,发展也很完善,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借鉴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吸取其教训,有必要对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变迁进行研究。 二、公司治理变迁阶段划分的依据 公司治理根源于两权分离条件下产生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钱德勒认为,导致现代企业从所有者控制改变为受经营者控制的原因在于,现代企业是以大规模生产和销售、复杂的工艺创新和层级管理技术为基础的。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公司制度形式,在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两个方面保证了这种技术基础作用的发挥和提高。首先,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有效减少风险的办法,从而使企业大量地筹措资金成为现实。其次,它解决了风险能力分布的不对称与经营能力分布不对称的矛盾。一方面,它使第一类人得以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另一方面,它为第二类人创造了发挥经营才能的机会。所有者只有将自己的资本同适合的人结合起来做适合的事,才会增值。资本是不会自动增值的。同时,股权分散化使得拥有公司的股东太小、太分散,由他们直接管理企业,集体决策的成本太高。 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提出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他认为,只要以下两个条件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在一个组织中产生。第一个条件是代理问题,确切地说是组织成员(可能是所有者、工人或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通俗地说,就是代理问题与不完全合约问题(5)。 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传统式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里,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与经营者利益最大化完全或基本一致,不会产生任何分歧,从而治理问题不会存在。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内生于公司制企业而产生的制度性安排,因而代理问题客观存在。从代理层次来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是显而易见的。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他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除了追求更高的显性货币收益外,还有可能追求隐性的货币收益与非货币收益(如企业经理人员通过高价买进低价卖出接受回扣或贿赂、恶意经营、操纵账务、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以及通过掌握企业各项工程的发包而获得的大量好处费等)。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很显然是以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的。那么,能否通过合约来解决所有者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实际签定合约的费用可能很大,如果这些交易费用存在,所有的当事人不能签定完全的合约,而只能签定不完全合约;或者,若初始合约模棱两可,当新的消息出现,合约将被重新谈判,否则就引起法律争端。因此,哈特指出,在合约不完全的情况下(代理问题也将出现),治理结构确实有它的作用。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下没有明确地设定,更确切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即资产使用权如果没有在初始合约中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决定其将如何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哈特是将代理问题和合约的不完全性作为公司治理存在的条件和理论基础。 以上分析显示,两权分离是内生于现代企业制度而产生的制度安排,我们不可能回到两权合一的老路上去,这就使得代理问题不可回避,而合同又是不完全的,可见,公司治理的实质就是要解决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一方面,所有者与社会要激励经理人员以调动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通过有关制度安排,约束经理人员防止其机会主义行为。由此可知,对经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的变化推动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变迁。以激励约束机制变化为依据我们把美国公司治理变迁划分为经理人员控制权地位的确立、经理人员职权的扩大、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从强调激励到激励约束并重四个阶段。 三、美国公司治理变迁的四个阶段 (一)经理人员控制权地位的确立 经理人员控制权地位的确立,是以现代公司的诞生为前提的。钱德勒认为,现代公司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它包含多个经济单位,每个单位在理论上都可以起到独立企业的作用;第二,他由中上层经理人员形成一个分层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活动。经理人员的责任是监督和协调他们所控制的单位(6)。美国虽然被称为公司王国,但不是实现公司制最早的国家。19世纪40年代以前,美国基本上还处于古典企业时期,私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在美国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公司制企业不仅数量少,规模也比较小。由于企业规模小,大部分是单功能工厂制企业,因而没有中间支薪经理阶层,其经营结构和管理方式非常简单,还谈不上什么组织结构,更谈不上公司治理。19世纪40年代,美国公司仍然保持单一单位的小公司形态,并且以高度个人的方式进行经营。铁路的股份制被认为是美国最早出现的商业企业,这是因为“建设铁路所需的资本大大超过了购置种植园、纺织厂甚至一个船队所需要的资本,因此,单独一个企业家、家族或合伙人的小集团几乎不可能拥有铁路”,如当时的宾夕法利亚铁路所需投资4亿美元,而最大一家纺织厂的投资只需50万美元(7)。一方面,为建设铁路筹集资本促进了股份公司的公众化。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旅客安全、防止交通混乱、制定合理费率、管理因业务增加带来的大量收入等,要求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精通铁路经营,并全身心投入工作。那些铁路公司的最早发起人把日常工作交给了新型企业领导人,即领薪经理,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股份制的大发展则是在19世纪60年代南北战争以后。 19世纪下半叶,科学技术的新发现和新发明在工业上的广泛应用,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造成了美国公司规模和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内燃机的发明和新的炼铁技术的使用直接推动了机械制造、轮船和铁路运输的发展;19世纪70年代后相继发明的发电机、无线电、电灯、电话、电车等为工业电气化提供了可能。新兴的工业部门如电力、石油、汽车、化工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矿业、钢铁、运输等重工业部门日益居于统治地位。这些企业要求有较大的规模,同时需要吸引大量的资金投入。这是股份公司得以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扩大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很多企业纷纷采取了股份公司的形式。钱德勒认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经理资本主义已经在美国扎根,到20世纪50年代时,“在美国经济的一些主要部门中,经理式的公司已经成为现代工商企业的标准形式。在那些现代多单位企业已经取得支配地位的部门中,经理式的资本主义已经压倒了家族式的资本主义和金融资本主义”(8)。 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中开创性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概念。他们在书中提出了这样两个命题:第一,在美国,公司扩大,集中度提高。1930年年初组成美国200家最大公司的42家铁路公司、52家公用事业公司以及106家工业公司,控制了49.5%的公司财产,39%的工商财产,22%的国民财富(9)。第二,公司股权分散,使股东不能对经理实施重要的控制。根据他们提供的资料,1929年美国最大的铁路公司宾夕法利亚铁路公司、最大的公用事业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最大的工业公司美国钢铁公司的最大股东的股票持有量分别为0.34%、0.70%和0.90%。这三家公司20个最大股东持有的股票总量,也仅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0%和5.1%(10)。他们把超过20%投票权的股份定义为重要的股份,把没有重要股份的公司称为经理控制的公司,把控制定义为选举董事会或多数董事的实际权力。按照这些标准,在美国200家最大公司中,公司数量的65%、公司总财富的80%被经营者控制(11)。并因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代公司的发展,使它们从“受所有者控制”改变为“受经营者控制”,在这些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出现了分离。 由此,可以确定,至20世纪20~30年代,经理人员控制权地位在美国基本确立。 (二)经理人员职权的扩大 显而易见,只要存在两权分离,就会有代理与治理问题。美国早在19世纪铁路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就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当时在美国全国范围内,铁路公司虚抬筑造成本、管理人员不称职、操纵股票、歧视性收费、普遍贪污腐化,犯罪和不良现象司空见惯(12)。但经理人员职权并没有因此而削弱。原因是委托代理是与两权分离相联系而产生的一种内生性的企业制度安排,除非回到两权合一状态,否则不可能消除代理问题,而人类是不可能回到两权合一状态的。首先,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客观存在,但并不必然产生经理人员损害出资者利益的问题。人们可以通过完善公司治理,避免或减轻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人们不会因噎废食。其次,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史的重大制度创新,如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制度创新。事实上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是企业制度演变历史上的一次非常重大的制度创新。制度的创新也是有成本的。所有者或出资人要为两权分离的产生和执行承担成本——出让企业的经营权和部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第三,从法学的角度看,现代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是建立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基础上的。股东要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放弃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而如果股东要控制公司财产,则必须放弃有限责任,二者不可兼得。因此,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公司控制权就不能由股东控制,而只能由以经营者为主的内部人控制。第四,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分离,会产生代理成本,但相对于它带来的专业化分工、风险分散、大量和迅速的融资等好处,人们没有理由再选择两权合一。 从美国公司治理变迁来看,伴随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经理人员的职权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呈扩大趋势。这样做一方面是顺应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市场需求变化莫测这样经济形式要求,使掌握较多信息和控制权的经营者,在拥有较多自主权的情况下能够做到快速反应和果断决策,从而增进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是随着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作用日益增强,扩大经理人员的职权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经理人员的人力资本,把握市场机遇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率。 公司经理职权扩大的典型就是CEO的出现。20世纪60年代,随着跨国公司全球业务的拓展,公司内外部的信息交流日渐繁忙。这样,公司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就可能存在信息传递时间滞后性和沟通障碍,从而影响了原经理层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在此背景下,美国一些公司开始对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变革,其中扩大公司经理职权,并赋予经理CEO的新称谓(CEO即首席执行官为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缩写)就是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变革的成果。CEO具有原经理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并且还享有比原经理更多的原属于董事会的40%-50%的权利。例如全美公司董事会联合会蓝带委员会制定的《示范性CEO职位说明》就CEO的职权作了具体的规定。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都设有CEO。即便是爆发了系列财务丑闻,美国社会并没有放弃CEO制度,而是在重塑激励约束机制上下工夫。可见,经理人员权力的扩大是有其必然性的。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美国是最早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其早在19世纪40年代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就明确规定董事会成员中至少40%的董事必须由外部人士担任。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由于政治混乱、越南战争、水门事件及其它的政治、经济丑闻,在这些丑闻中,一些大公司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使人们对大公司失去信心。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几家大公司向政府官员行贿丑闻的曝光,法院判决要求这些公司改变董事会结构,董事会必须由大部分外部董事组成,从而积极推动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1977年经美国SEC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颁布一条新条例,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在美国各州立法中率先正式创设独立董事制度,该法第450条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标准,而且还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及拥有的特殊权限。至此,独立董事作为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被确定下来。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比较新的制度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而设立的。经过美国几十年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强公司的竞争力,预防公司总裁和其他公司内部人为所欲为,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小股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非常的积极作用。因此,现在不少国家都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近十年来,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独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其在董事会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根据国际经合组织(OECD)“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显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 ,法国为29%;而《财富》杂志报道,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平均人数11人,独立董事9人,占81.8%(13),这些数字无疑从一个侧面表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欧美的独立董事的比例每年仍以1%的速度递增,独立董事的比例成为判断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20世纪初丑闻频发的背景下,美国证监会和纽约证交所相继修改了上市规则与指导意见,其核心是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主要内容涉及:第一,提高独立董事的数量。新建议要求独立董事须占董事会多数,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均须是独立董事。而在此之前纽约证交所只规定必须设立至少由三位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对设立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及其人员构成目前并无要求。这次的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具有实质性比例的独立董事是保证有效监督管理层的关键。第二,强化公司董事会独立性。新建议要求上市公司须定期召开无管理层人士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单独负责招聘和解雇公司的审计师,并且负责对审计师从事的一切重大的非审计工作进行备案;在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上提高了标准。第三,过去纽约证券交易所对董事费用问题没做具体规定,而修改建议中要求董事费用必须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惟一薪酬;而且为了防止公司大股东的操纵,新建议规定,与拥有上市公司20%以上股权的大股东相关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不能投票。第四,加强对董事的教育和培训。过去有关对董事的教育和培训主要由一些相关的行业协会如全美企业董事联合会(NACD)、美国商业圆桌会议等组织担任,新建议增加了“敦促各上市公司制定面向董事会新成员的公司介绍培训计划”的内容。纽约证交所还计划与公司治理方面领先的权威机构共同建立董事学院,从而直接向董事提供正式培训。 可见,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而设立的,财务丑闻爆发后,美国上下是通过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来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 (四)从强调激励到激励约束并重 出于提高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更注重对经理人员的薪酬激励。所以,美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经理人员与职工的薪酬差距也比较大。像德、日公司经理的报酬相对低得多,与一般员工的收入差距也相对较小。一份对世界主要国家的同类规模企业(销售额为2.3亿马克)的经理报酬的调查表明,美国公司经理的年扣除税金平均净收入为33.1万马克,日本为20.2万马克,原联邦德国为18.1万马克(14)。另一份调查表明,美国80年代大型公司(销售收入300亿美元以上)的总裁年收入为一般工人收入的109倍,同比法国、德国为24倍,日本为17倍(15)。 20世纪90年代以前,对管理层的物质报酬大都采用高薪的方式。20世纪90年代以后,股票期权制度逐步盛行。在美国,1965年,基本薪水占经理人员总收入的64%,奖金占16%, 股票期权及其他长期收入项目占20%。而到了1999年, 公司经理人员的全部收入中, 薪水在总收入中的比重降至12%,而奖金与股票期权和其他长期收入项目分别升至 18%和70%(16)。收入结构的变化说明,经理人员的薪酬结构较多地引进了长期激励。股票期权一方面能使高层经理人员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相一致,从而解决两权分离时的激励不相容难题;但另一方面,股票期权制下经理者阶层收入直接与股票价值挂钩,在不具备有效的约束机制条件下,有可能诱发高层经理人员实施不断抬高股价的会计欺诈行为。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世界通讯、施乐、默克等大公司一连串财务造假丑闻曝光后,许多人在批评美国会计制度和上市公司监管方面的缺陷的同时,认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者“造假”的根本动因。于是,“期权制度弊端众多”、“股票期权试验应缓行”等否定股票期权制度的观点又开始流行起来。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政府并未就事论事而是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布什行政当局数次表态要对造假者“追查到底”、“决不手软”,布什也斩钉截铁地宣称要像追剿恐怖分子一样严厉打击企业腐败。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该法案被认为是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为严厉的公司法律,其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强化了公司CEO与CFO的监管责任,强制性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对于违反法案的公司管理层等相关利益主体实行严厉的惩罚规则。萨班斯法案302条款规定美国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财务总监(CFO)在其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必须签名并认证,其财务报表完全符合萨班斯法案中有关规定,并不含有任何不真实的并导致其财务报表误导公众的重大错误或遗漏。如果将来发现有问题,CEO或CFO个人将对公司财务报表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承诺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发现有不实之处或造假签字者将被处以10年至最高25年监禁的重刑,同时课以高额罚款。如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其目的是通过重罚,让经理人员在违规、违法面前望而却步。 四、两点启示 (一)没有一成不变普遍实用的公司治理模式 美国公司治理变迁表明,公司治理结构不是一套静止的框架,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没有一成不变的公司治理模式。它总是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演进,它总是存在问题,也经常遇到挑战。公司治理的完善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解决问题,迎接挑战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公司治理也只能在改革中不断完善。 当然,我们要建立起既能与国际接轨,又能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借鉴他国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一个国家的现有模式。任何制度安排,包括公司治理合约的安排,都是特定国家的政治、法律、历史、文化等环境因素的产物。我们可以吸收各种模式的优点,但更需要透彻理解各种模式赖以生存的土壤环境,刻意模仿甚至照搬某种模式是非常危险的。在制定与实施各种措施时,都要慎重考虑它们与具体制度环境的适应性。 (二)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 现实中,某项社会制度的演化一定是多方力量共同博弈的结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社会制度的变迁方式包括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是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与此相反,强制性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实行。 从美国公司治理变迁过程看,既有诱致性变迁的作用,如经理人员控制权地位的确立,经理人员职权的扩大,以及激励水平的提高;也可以看到强制性变迁的影子,如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与强化,经理人员约束机制的强化等。美国公司治理变迁是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统一。这种统一,既节约了总的交易成本,也缩短了制度变迁的时间,适应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正处在转轨过程中,需要把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有机结合起来,尤其是要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洪功翔.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性选择[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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