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国开启民法典时代 |
范文 | 姜懿翀 2017年3月15日,注定是一个要载入中国史册的日子。 这一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这个让几代中国民法学人和专家为之奉献青春、才华和智慧的“公民权利宣言书”、“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终于绘就了总框架和完整路线图。 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其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被称为私权利的“总纲”。民法总则获得全国人大高票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为下一步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不过,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只完成了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任务的第一步。按照全國人大确定的时间表,下一步的任务是编纂各分编,确保到2020年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要保质保量地完成这样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全国民法学者,在今后的3年时间中,还需付出更加辛苦的努力。 几代人的努力和期盼 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民法典的立法是贯彻法治国家原则、完成国家治理的法制建设的基础,其重要性毋庸赘述。制定一部中国的民法典,承载了几代中国民法学人和专家的期盼和梦想,也承载着中国百年来法治的梦想。 据上海文史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郝铁川介绍,从1907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三位大臣主持修订民律算起,近代以来中国总共9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共草拟了11稿民法典草案。不过,其中生效实施的仅有1929年1月国民政府着手编纂的民法典。 1911年8月,由清政府编纂的中国民法典第一部草案完成。草案借鉴德、日民法的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计1569条。但未及颁行,武昌起义一声枪响,此后不久清朝灭亡。不过,中华民族民法的体例就此确定,其立法方法对于后世影响也颇为深远。 1922年春,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北洋政府责成司法部加速进行司法改革,于1925年赶在法权调查会议之前完成公布。这是中国第二部民法典草案。由于当时北洋政府内部矛盾,国会解散,该民法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 192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草拟各重要法典。于1928年10月完成民法亲属、继承二编,但因立法院尚未成立,草案被搁置。这是中国第三部民法典草案。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国民党1929年1月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民法典,主要渊源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该法典于1929-1930年分五次审议通过,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系民国“六法全书”之一部。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于1956年12月完成草案。该草案主要借鉴了前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但在该草案完成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此落下帷幕。 1962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对国民经济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政策,根据毛泽东主席发出的“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的指示,全国人大组成专门的班子,于1962-1964年又进行了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并于1964年7月完成草案(试拟稿)。 上述草案重点对“财产的流转”做了规定,突出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但没有对家庭婚姻、继承等人身关系做出规定,没有法人、自然人、债权、物权、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合同、知识产权等民法的基本内容。该版本并没有向外印发。此后,由于“四清运动”和“文革”的到来,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夭折。 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至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4稿民法草案。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将其中争议不大的部分,单独制定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单行法。 1986年,我国出台了民法通则,结束了新中国没有系统民事立法的历史。在民法通则中,明确写明尊重和保护公民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从当时的社会条件来看,这是非常大的进步。”毫无疑问,民法通则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培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2年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提出,要在九届人大任期内通过民法典。物权法的起草因此被搁置。在只有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两位法学专家领衔提交的两个草案,拟定了新中国第五部民法典草案,并在2002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份民法典草案共有1200多个法律条文,10万多字,学界对其争议较多。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搁置民法典的制定,重新启动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次民法典编纂随后启动。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为了更好地让民法总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立法听证会,听取各方的建议和意见。据统计,民法总则草案共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55万人次提出的7万余条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民法总则草案。 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民法总则草案先后历经四次审议,终于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民法总则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此,已87岁高龄的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感慨道:“我们为民法典制定奋斗了一生,60多年了,现在已经老了,终于看到民法总则通过了。” 开启“民法典时代” 此次通过的民法总则,包含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共计11章、206条,就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做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对于民法总则的通过,尽管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声音,但总体而言,国内外各界均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他们认为,民法总则的诞生,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不仅将进一步保障14亿公民的权益,而且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产生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表示,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这是民法学界的喜事,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一件盛事,更是全国人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这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新时代的到来。 “民法总则的通过迈出了民法典编纂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地协调民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民法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其重要性不亚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充分彰显了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怎么拔高也不过分。” 王利明表示,民法总则的颁行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总则的颁行,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方面,确认了自愿原则,为社会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对各项权利的保护,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和法治秩序。当每一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得到保障,必将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和活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也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认为,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首期工程胜利竣工的里程碑,是民事法律制度完备化和科学化取得突破性发展的里程碑。中国法治,特别是民事法治从此迈入了新的阶段。民法总则对民商事立法做了科学的统筹和安排。民法总则对商法不做规定或者少做规定,就是最好的规定;不做设计,就是最好的统筹、最理性的安排,它给下一步商事立法留出了足够的机会和空间。 “民法总则的颁行有效协调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王利明表示,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法总则可以说是私法的基本法,因而可以有效地指导商事特别法。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各组成部分及对商法規范的高度抽象,诸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等,均应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商事活动。 筑起权利保护的“高墙” 民事立法的核心要义,在于彰显私权利、保护私权利。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其真正成为了“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3条写明:“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中国民商》记者统计发现,在1.6万余字的民法总则中,“保护”一词共计出现了19次之多。民法总则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 即使是对于还未出生的胎儿,民法总则也对其构建了“保护网”。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有效地保护了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权益。 在保障民事权利方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教授孙宪忠直言,民法总则的突破超出了他的预想。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孙宪忠认为,这样的条文应该写到宪法中,不应该写在民法中。然而,为此修改宪法不现实。从某种程度上说,民法承担了一部分宪法的职能,“这是人类社会的进步,意义非凡。” 可以这样说,民法总则的所有规定都围绕着保障民事权利展开,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则设计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民法总则第五章设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强调财产权平等保护、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等。虽然这一章的规定看起来比较抽象,但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透露,该部分的规定未来将通过民法典各分编和民事特别法加以全面落实。 民法总则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构建这套监护制度主要的目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3年,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明确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也更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专家指出,民法总则充分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权利诉求,极力彰显权利的价值,努力拓展权利的法律空间,尤其是其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殊法人、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创新提法,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产生重要的意义。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与民法通则相比,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民法总则中新增的内容。这充分彰显了国家力推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使得过去因对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尘埃落定。这为设立商业秘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此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认定商业秘密权就是知识产权,并且以商业秘密权对民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给予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依据。这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体现时代特征和前瞻性 此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认为,此次通过的民法总则,其最大的特点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回应了中国的现实问题,解决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重大的现实问题。同时它也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 民法总则首次将绿色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一道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这是与时俱进的一大亮点。这样的规定,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优秀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当代中国绿色发展的理念。 “民法总则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认为,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提供民法上的保护等,都是有时代特征的。 针对儿童认知水平的显著提高,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到8周岁。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过去一直存在争议,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第127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认为,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進入21世纪,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这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日益迫切。对此,民法总则及时做出了回应,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民法总则是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这种跨越式的民事立法,反映了时代对民法的需求。”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认为,民法总则反映了21世纪经济、科技、社会的最新发展,譬如经济全球化、新工业革命、互联网和物联网、大数据、智慧城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风险加剧等,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满足大数据时代的权利要求。 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这次通过的民法总则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比如,商业习惯、商业创新往往走在政策、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于这些行为如何界定民法总则中预留了空间,将商事习惯作为法律裁判依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商业创新,保护我们的商业实践。 诚如有评论所指出的,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民法总则中的诸多创新,鲜明地烙上了当前的时代特征以及“中国印记”。 创新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最重要的一个短板就是法人制度。当前,一些法人(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等)的法律定位并不明晰,这无疑影响了这些领域民营企业的做大做强。民法总则必须改变现行法的法人分类模式,这早已成为立法时的共识,也是各方热议的焦点。 在多种分类思路中,如何选择必将影响这些法人的法律定位,从而影响法人本身和其成员的权利,以及产业的发展。民法总则最后选择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两者区分标准是法人的事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并非是否能从事营利活动。按照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也可以实施与其事业相关的营利行为,只是不能将盈利分配给成员,并且在其注销时成员不能分配其剩余财产。 对于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认为具有以下三大优点: 一是与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基本吻合,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统称为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基本等同于营利法人,非企业法人则基本等同于非营利法人。 二是有效地实现了民商合一,涵盖了现实中各类法人形态,符合民法总则作为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总则适用于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营利法人是商事主体,即经济组织;非营利法人则包括各种社会组织,与非企业法人的范围大致相当。这样,民法总则就构建了非常明晰的民商合一法人主体制度。 三是区分标准,通俗易懂,便于对法人进行区分、分类登记和监管。立法机关认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同,这一分类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毫无疑问,新的法人分类标准丰富了法人的类型,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责任,将有力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法治环境的健全。民法总则颁行后,过去大量非法人组织能够对号入座,找到其在法律上相应的地位,改变其过去的尴尬境地,有利于民事关系有序发展。比如,过去拿不到法人资格的居委会、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根据民法总则第四节特别法人的规定,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谢鸿飞指出,依据民法总则,包括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资产证券化等资产将来都可以单独登记设立独立的营利性法人。“比如,信托公司有一个10亿元的信托计划,此前,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作为法人,信托公司破产之后就面临清算等问题。而今后,这个信托计划本身就可以作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成独立法人。一家信托公司下面可以有多个独立的信托计划的法人,这样可以更好保护投资人利益。” “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動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任重而道远 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做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这意味着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存在“双法并行”的局面。民法总则与其他特别法的关系、与单行法的关系等需要进一步做出解释。 按照民法典编纂的时间表,民法总则通过后,接下来的工作任务就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坦言,比编纂民法总则的压力更大,任务更重。他表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每一编都已有单行法,并且经过多年的实践,各界对每一个条文都已经烂熟于心,对每个条文的利弊都有自己的观点。“在接下来的编纂过程中,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有效的权衡和取舍,这个过程可能会更加艰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黎建飞提醒道,民法总则颁布后,需要协调的有特别法与普通法的问题、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以及前法与后法的关系。 黎建飞进一步举例说明,比如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岁,在合同的签订、解除与履行当中便有了新变化,那么在劳动关系中如何操作?公司筹建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依据、村委会居委会的用工主体规则,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仲裁机构能否主动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现阶段,最重要的是要加强民法总则对民事特别法的整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申卫星认为,有两个制度特别值得关注,一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制度如何与公司法协调?二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行为制度如何与合同法协调,特别是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所讲的“特别规定”应如何理解? 在申卫星看来,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不存在适用民法总则第11条的可能性,否则民法总则会被架空。但是其他的特别民法,即公司法、保险法、著作权法等则存在着如何适用民法总则第11条的问题。因此,加强对民法总则和民事特别法的整合,将是今后民法学者的重要工作。 关于民法总则对商法关系的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在给予肯定之余,也表达了一丝担忧。他表示,民法总则明确了盈利法人和非盈利法人标准和概念,是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律形式对于盈利范畴进行界定。但盈利性法人的概念,基本上是对公司法核心规则的复制,没有充分注意到盈利性法人的差异性、多样性,对公司法发展形成制约,这种制约可能成为公司制度创新的障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启平认为,在高兴之余,我们更应该关注民法总则实施将会给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带来的新问题,更应关注具体制度的运行问题。比如民法总则第四章所规定的非法人制度和既有的法律组织中其他组织如何进行协调和衔接的问题。他表示,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确立的全新概念,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有的近200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其他组织”同非法人组织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分类后,应减少这种分类可能存在的弊端,尤其是可能对民营学校等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指出,目前全国共有15万多所民营学校,在校人数超过千万,绝大多数投资人都有营利目的。按照以往的法律,他们可以取得合理办学回报。今后,他们要么继续选择为非营利法人,但不能分配利润和收回投资;要么选择为公司法人,但面临较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收,能否承受是一个问题。 考虑到以公司法为代表的营利法人立法已相对完善,非营利法人法却始终犹抱琵琶半遮面,谢鸿飞建议,民法总则的施行,也应催生相关的立法。对于民营学校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为适应法律变迁,相关配套措施应尽快出台。 蒋大兴提醒,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调整,没能够建立盈利行为的一般条款,尤其是在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可能影响商事交易的稳定和效率;而在代理行为部分,没有特别考虑到代理商的问题,希望在合同法分则中能够制定完善。 分编工作正紧锣密鼓进行 尽管任务艰巨,需要越过重重挑战,但各方早已信心百倍地投入到了民法典各分编的紧张起草工作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法院系统加强对民法總则的学习,领会其立法精神,从而贯彻到下一步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去。同时,有一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做出司法解释,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法总则的精神。他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法院系统将继续加大研究力度,为民法分则的制定提供有价值的案例和司法解释,全力支持人大牵头编纂民法典。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法律研究处处长王莉透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部署,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最高检已经同步进入到民法典各分编的研究工作当中,形成了23万字的各分编的学术观点综述,目前正在抓紧修改各分编的意见。下一步将继续为民法分则的编纂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负责婚姻编的编纂。据该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透露,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正在进行紧张繁忙的起草工作,近期将赴江西调研。他表示,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的创新,彰显了人权意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老年人的特殊保护,特别强调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样的立法思想在民法典各个分编的立法过程中,应该一以贯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表示,5个分编的编纂工作压力很大,希望今后在邀请各位法学领域的专家参加座谈会或就某一个问题请教时,大家能够耐心地给出更好的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也呼吁,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非常艰巨,法学界的同仁应该团结起来,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其他参与单位,把这个工作做好。 “聚众人智慧、成伟大法典。”我们相信,在各界的鼎力支持和相关方的努力之下,中国一定能够制定一部立足自身实际、展现时代特色的、科学的、屹立于世界法典之林的民法典,给全国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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