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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本市场再迎重大利好?简评公司法第142条的修订
范文

    石露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决定》主要从股份回购情形、股份回购决策程序以及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三个方面对第142条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放宽了对股份回购的限制。

    对此,不少股市投资者认为新回购制度的推出将成为资本市场“转牛”的关键一招,但“股份回购”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手段,在稳定市场预期、改善企业财务报表的同时也会给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如何评估公司法第142条的修订对市场发展以及其在应对股市下行中的作用,仍需保持理性,同时做好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使其在解决资本市场股市下行问题中充分发挥出其本身的作用。

    第142条内容修订后的变化

    针对我国股份回购制度在实践过程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公司法从股份回购情形、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以及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三个方面对第142条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

    一是补充完善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公司法第142条将原公司法所规定的“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在此次《决定》作出前,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转股时,要相应增加股份数额,换言之,此前可转债转股的股份为公司新发行的股份。此次修改允许将回购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因此上市公司今后可以选择存量股份发行可转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次会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股份回购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对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都有重大影响,应当慎重稳妥对待,法律对股份回购的情形及方式等规定要清晰、明确,不宜规定兜底条款或例外情形,因此,最终审议通过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中“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的部分表述予以修改:一是删去第一款第(六)项中的“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二是删去第一款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簡化了股份回购决策程序,建立了库存股制度。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由此,简化了股份回购决策程序,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公司法股份回购决策程序过于复杂,而使企业做出股份回购的反应滞后于市场变化的这一局限。除此之外,公司法第142条还规定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取缔了原来所要求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及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员工的规定,从而建立了库存股制度。

    三是补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公司法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在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此同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删去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因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

    股份回购制度对市场的影响

    股份回购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手段本身就存在利弊,再加上我国资本市场相较于欧美国家还并不成熟,因此在股份回购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从而违背公司法修订的初衷。因而,从客观上来讲公司法的修改对市场发展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①?积极推进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

    提升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在资本市场中,我们通常认为信息披露、股利分配政策、盈余管理及公司治理是企业向相关利益者传递信息的重要方式,然而近年来随着股份回购行为的日益普及,会计信息披露、现金股利和股份回购已被相关利益者视作传递信息的三种重要方式。

    但不论是企业的发展状况真的良好还是企业运作已出现困难,管理层进行股份收购只是为了向利益相关者制造出一种企业资金充足、发展前景良好的假象,其传递给投资者的都是关于企业的积极信息。

    基于这样的认识和信息获取,当企业在宽松的股份回购制度下大量回购本公司股份时,投资者就会认为企业的大股东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该公司未来的股价将会上涨,因而继续持有该公司股份或是进一步购进该公司股份,提高自己的持股比例。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股价最差也能够保持平稳,有可能还能迎来股价上涨的繁荣景象。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司法增加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公司法第142条通过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将旧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为将本公司股份奖励给员工而进行股份回购时,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员工,改为在特定的三种情形下,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额的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给员工,从而建立了库存股制度。

    建立库存股制度就意味着允许企业在一段时间内以库存股的方式持有所回购的股票,而这样一来,当企业在股价低靡的时候,其可以没有顾虑地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尤其是当市场处在非理性暴跌状态时,企业通过回购股份,减少市场流通股票供给,将有助于稳定股价;当市场出现过度亢奋,股价出现大量泡沫的时候,企业又可以将库存股抛向市场,从而平抑市场情绪,防止过度投机。总体来讲,库存股这个蓄水池,通过在防止股价暴涨暴跌上发挥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使其在股价大涨大跌面前不至于手忙脚乱,既稳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也优化了其资本结构。

    ②?正确认识股份回购制度对市场发展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对于资金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来说,进行股份回购必然是有利的,但是,就我国目前面临的形势来看,资本市场中资金状况良好的企业还是为数不多的,大部分想要实施股份回购措施的企业是以通过回收股份而刺激股价上涨,进而维持企业发展为目的的。在这种情况下,本就盈利平平的企业在其所得利润刚好甚至不能够维持企业正常的投资运行的状况下,还要拿出一部分的资金用来回购股份,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不但不能够达到回购股份所期望达到的效果,还会让企业本身陷入一种“拆了东墙补西墙”的窘境。加之,如果准备进行股份回购的企业本就已经入不敷出,为了回购股份而向外界大量借款,这种举债进行股份回购的行为将造成的后果我们可想而知,不但会让回购股份的公司负债累累,最后不堪重负而宣布破产,还会因此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由此可观,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状况下,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制定修改法律法规来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回购,在未来也是可能会给企业和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如上所述,部分資金状况不良的企业为了刺激本公司股价上涨而通过回购股份向外界传递虚假信息,而无辜的股民们却信以为真,因而继续持有手中的股份或是再次购入相应股票,陷入企业早已布置好的陷阱当中。在此过程中,企业获得了利润,但却将巨大的风险转移给了无辜的投资者。

    除此之外,有些公司也可能会以股份收购为名,私下进行内幕交易。不少公司在实行回购股权计划的期间会出现董监高、大股东等减持的现象,或者是利益相关机构的减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这个回购股份行动是不是在用该公司的真金白银向特定的减持对象输送利益。

    ③?努力摆脱股份回购在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

    从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两个角度来看,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概率与其经营发展状况呈正相关。也就是说,企业的财务杠杆水平越低、经营业绩越好、股利支付水平越高、规模越大、现金持有水平越高、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股权集中度越低,其进行股份回购的概率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由此可见,股份回购其实只适合于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性现金流良好的公司,而也只有在这些公司中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其他资本运作不良或经营状况已经捉襟见肘的企业若强行进行股份回购,只会造成如前所述的损人利己,甚至是害人害己的结果。

    而站在投资者角度,股份回购的这一局限性就可以成为投资者判断一个企业进行股份收购是恶意操纵还是确有实力的工具和衡量标准,从而帮助其更好地防范风险,避免损失的发生。

    ④?尽量克服股份回购在创造长期价值上的缺陷。

    股票回购是对公司资本结构的一次性影响,其作用在于通过回购传递公司对于估值过低的信号,来换取市场信心和稳定估值。在市场上涨阶段,回购股份往往容易与大盘表现形成共振,投资者对积极信号的放大进一步推动股价;在市场下跌中,卖盘压力加大和弱势情绪可能会削弱回购的信号作用。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账面上的部分资金换成了回购的股票,仅是一次性调整和优化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水平,并未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周转率、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综合资产回报率带来长期改变。

    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股份回购的这一缺陷就能够为投资者不再盲目夸大股份回购制度对企业发展以及股市转牛的积极作用提供一个理由,使其进行理性的投资,从而降低其投资风险。

    公司法的股份回购制度,是针对我国目前市场发展的需求制定修改的,它的出台一定有其合理性,但鉴于资本市场与生俱来的自发性及任何事物都具有的两面性,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一定不会达到其在制定时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这就要求投资者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在投资时仔细甄别企业某些行为背后的用意,不要盲目跟风。同时,也要求相关监管部门适时做好监察和防控工作,把握好新公司法中关于规范股份回购的条文,为这一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徐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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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