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诀、裁定、调解,发现确有错误而决定再审时所制作的裁定书。主要有上级法院提审裁定书和本院再审裁定书。其结构包括标题、案号、案由、对原审判决书 (或裁定书、调解书) 内容分析、提审或再审的理由和决定、院长签署等。标题、案号、文末签署与其他司法文书大体相同。其余内容在写作上有显著特点,除只将当事人姓名写在案由中,不写当事人其他身分概况和诉讼代理人外,要将案由、原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内容分析、裁定的理由和根据压缩在一段,使各项内容紧密联系而层次分明。对原审文书内容的分析,应抓住要害,高度概括。裁定事项,提审裁定书写为“现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对此案提审”,再审裁定书写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引用法律条文写再审期间中止执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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