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商品化的主要观点
关于住宅商品化的主要观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住宅是不是商品,和如何实现住宅商品化等问题,曾在80年代末展开讨论。学者们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住宅是不是商品,看法不一,大体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住宅是商品。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实行住宅商品化上符国策,下符民意,利国利民。李德在《关于住宅商品化几个问题探讨》(《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7年第43期)中指出,实行住宅商品化,可以充分调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能清除住房依赖国家的思想。马骠等在《住房商品化探索》(《经济日报》1987年9月22日)中指出,实行住宅商品化,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使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从而带动相关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张文贤《试论城市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战略》(《社会科学研究》1987年第3期)认为,实行住宅商品化,住宅就不再按特权分配,在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面前人人平等,能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另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的住宅不是商品,而是纯福利事业。因为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中,并未将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全部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以工资形式从社会拿到的份额基本上不含有支付纯粹商品性质的住宅租金。劳动者为社会和为自己创造的价值,有一部分用于职工住宅建设,这是职工的集体福利,职工享受是理所当然的。这是国家以实物形式,对职工劳动的一种补偿,如果再把住宅当作商品,实行等价交换,那是不公平的(乔荣章:《对我国住宅商品化的探讨》,《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1986年第41期)。 随着讨论的深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大多数人都赞成住宅商品化。住宅商品化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但对于如何实行住宅商品化,并没有统一的意见,仍处于探索之中。学者们提出了种种不同的意见和方案。赵晷湘的《城市住宅商品化问题新探》(《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6年第34期)认为,住宅商品化应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大体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展住宅补贴出售,国家——企业建设住宅出售给职工,由国家、企业补贴2/3,个人拿1/3。第二阶段,改革现行住宅补贴方式。变住宅的“暗补”为“明补”,这阶段是在工资全面改革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将国家每年的“暗补”方式支付的建房投资、房屋维修费以及一些城市和单位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逐步公开化,使住宅初步实现按商品化原则经营。第三阶段,取消2/3的房租补贴,把房租纳入工资范围,完全按照商品原则计算租金或房价。阎仲秋《住房制度改革的出路》(《北京日报》1988年5月23日)认为,应选择从提租增资的方法入手。这是在现实条件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效抉择。提租增资是相互制约的,因此要正确把握住提租的“度”。房租提高的幅度要受到双重因素的制约,改革伊始的提租幅度应界定在商品房租和成本房租这两者之间。其次,房租的涨落既是一个复杂的经济问题,又是一个微妙的政治问题,为使多数人支持,在一定的居住标准范围内,房租的提高与名义收入的增加要相适应,同时要保证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如果期望不动工资而提高房租,在短期内从居民手里回笼货币,以稳定市场,就必然会降低人民生活水平,也是不可行的。为了在房租改革中不降低职工生活水平,并使之有所改善,人们又提出了不少方法:如定额补贴、累进计租、超标准加租制、根据收入水平分类计租、定额补贴加超标准加租等等。廖曙辉等在《学术研究》1982年第6期上发表《论住宅制度改革》一文认为,各地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选择改革的不同方案,也可以根据以下试点城市的具体做法,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具体方案。 ❶烟台方案:提高房租和出售住宅同时进行:公产出租住宅实行准成本租金,每平方米1.28元;住房补贴只限于住公房租公房,按标准工资的23%发住房券。其特点是:提租大,范围小,使房租能够一步到位。 ❷佛山方案:公房和私房同时参加改革;提高房租和出售商品房同时进行;提高房租采取“小步密走”,规划到1995年基本达到成本租金;相应按职工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房租补贴主要由市财政负担,不改动现行财政体制。其特点是:范围大,提租小,改革既易于起步,又收到实效。 ❸广东高州县方案:逐年提高公产房租,同时按“标准面积”给予补贴;在标准面积内新增的房租,补贴80%,个人负担20%,超过标准面积的租金全部由个人支付。其特点是:弥补现行工资中没有完全体现按劳分配的缺陷,调整了消费结构。 ❹常州、重庆改革方案:提租和工资挂钩,一步到位;在更大范围内提租从实际起步,理顺原有住宅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渠道,先筹资后提租。它的特点是:从一开始就实现住宅资金的良性循环。吴岩在《发展商品住宅的几个问题》(《陕西金融》1987年增刊)一文中则认为,从现在起,新建房屋应该原则上不出租,以补贴形式出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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