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法律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分工负责,指公检法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指在分工的基础上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协同作战;互相制约,指在分工合作的同时互相进行监督,以防止和纠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正确贯彻执行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的集体力量和智慧,集思广益,齐心协力地去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防止在办案过程中由于主观片面所造成的差错,或在差错发生后能够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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