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并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案件的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的和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以外,其他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放火案;爆炸案;决水案;投毒案;破坏交通设备案;破坏动力、燃料设备案;破坏通讯设备案;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交通肇事案;重大责任事故案;走私案;投机倒把案;伪造、倒卖票证案;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伪造有价证券案;破坏集体生产案;违法捕捞水产品案;违法狩猎案;杀人案;伤害案;强奸案;强迫他人卖淫案;拐卖人口案;绑架妇女、儿童案;侮辱、诽谤案;抢劫案;诈骗案;敲诈勒索案;妨害公务案;扰乱社会秩序案;流氓案;在押犯脱逃案;窝藏、包庇案;私藏枪支、弹药案;神汉、巫婆造谣、诈骗案;伪造公文、证章案;聚众赌博案;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制作、贩卖、运输毒品案;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案;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破坏边境界碑、界桩案;偷越国(边)境案;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案;盗伐、滥伐森林案;侮辱国旗、国徽案;逃汇、套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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