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实践中一般的情况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其中一方(往往是女方)本人或其父母,向对方索取较大数额的财物,以此作为成婚的先决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比买卖婚姻更多,涉及面更广,它不但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对那些不顾法律规定,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有的女方以结婚为名,多次骗取男方的大量财物,并无与其结为夫妻的意愿,甚至骗取多人的财物,已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应按诈骗行为处理。在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时,除了注意它和买卖婚姻的区别外,还应注意它和正当的馈赠的区别。男女双方或一方对他方父母出于自愿的赠与,是合法的,即使赠与物较多,价值较大,也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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