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原则。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男女平等的各项规定,使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法律上制定若干特殊保护妇女利益的条款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我国婚姻法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尤其在关于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财产和生活等问题上,表现尤为明显。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接受经济帮助的一般是女方),等等。对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严密的保护,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的需要。为此,我国婚姻法对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如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和其它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一项原则。我国婚姻法为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子女对受其扶养教育的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禁止虐待、遗弃老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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