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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具有严格主仆隶属关系的租佃农民。有“佃仆”“庄仆”“地仆”“庄佃”“火佃”“伴当”等名目,流行于今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福建等地。带有宗法农奴的性质,与地主之间有世袭的主仆名分,劳役和实物地租并存。是东晋、南朝、唐、宋以来部曲佃客制的延续。清朝曾多次废除其奴仆身份,但直至新中国成立前仍在家法宗规、习俗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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