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人民调解书的写法 |
释义 | 人民调解书的写法人民调解书的写法人民调解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后所制作的文书。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首部。应写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和文书的种别;写明纠纷当事人双方(申请调解人、被申请调解人)的一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第二,事实。写明当事人之间发生什么纠纷及其起因和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双方在争议问题上所持的主张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第三,调解理由。写明对纠纷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争执的实质性分歧,并进行具体分析,分清是非,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公正、合理评定,促使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第四,协议内容。写明达成协议、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五,尾部。在达成协议的具体项目之下,写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写明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和纠纷双方当事人署名,并注明制成调解书正本的时间,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 (1987)民调字第20号 申请调解人,郑××,男,28岁,汉族,××省××县人,农民,住××乡××村××组。 被申请调解人:周××,男,39岁,汉族。××省××县人,农民,住××乡××村××组。 上列当事人间因借贷纠纷一事。经调解。查明: 1986年3月,周向郑无息借款人民币500元经商,双方约定年底归还,到期周以做生意亏了本为由不归还借款,双方发生争执。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周××分两次向郑归还人民币500元借款。1987年6月5日归还人民币300元,同年12月1日归还人民币200元。 以上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87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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