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案;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制、搜查案;报复陷害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侵犯通信自由案;行贿、受贿案;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枉法追诉、裁判案;体罚虐待人犯案;私放罪犯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款物案;假冒商标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另外,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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