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指以规定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因产品不合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负责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即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时所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了加强生产者的责任,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产品责任之债得以履行,世界各国如捷克、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并随着产品责任的理论和实践而逐步完善和发达。其中美国在1979年制定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是目前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它规定债务人应负严格责任,即无过失的责任。我国为了加强对产品责任立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于1985年3月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6年4月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单行法规。在《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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