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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都察院
释义

【都察院】

官署名。明、清全国最高监察机构。掌纠劾百司,提督各道。明太祖于1382年改御史台置。长官为左、右都御史。又分十三道,设置监察御史,巡按州县,考察官吏。清代沿置。雍正时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合称“科道”。


都察院

官署名。汉以后历代都设有御史台,掌监察。明初改设都察院,又称风宪衙门。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全国分十三道,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考察官吏,对重大案件同刑部、大理寺一同审判。清代改长官为左都御史,其右都御史为各省总督的加衔,裁撤佥都御史,以六科给事中并入,构成最高监察、弹劾机关。参阅《续文献通考》五四《职官》四、《清通典》二六《职官》四。


都察院dū chá yuàn

最高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和审理各种案件。也指都察院长官:张华得了主意,和旺儿商议定了,写了一纸状子,次日便往~处喊了冤。(六八·1662)~又素与王子腾相好,王信也只到家说了一声,况是贾府之人,巴不得了事,便也不提此事。(六八·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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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