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参加诉讼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4款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2日第41号《批复》精神,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还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3条和第56条等条文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指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在诉讼中,司法人员应告知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行使这些权利提供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其诉讼权利,否则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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