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之王
证据之王法定证据制度中的被告人的坦白。法定证据制是司法制度中继神示证据之后出现的一种证据制度,盛行于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国家。尽管其间也不乏某些合理因素,但从总体上看,是一种机械的、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把被告人的坦白看作是所有证据中证明力最强、最有价值的证据,它对认定犯罪事实具有决定性作用,故誉之为“证据之王”。欧洲封建国家的法律对采用这种证据规定了一些必备的条件,如被告人的坦白必须是在理智健全的情况下作出的,必须是自动作出的,而不是在受到威吓、逼迫的情况下作出的等。但是,过分推崇被告人坦白的作法,不可避免地使司法人员不顾法律的规定而采用种种酷刑去获取这种证据,它对于封建专制国家中刑讯逼供的普遍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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