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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芦田所征的租税。苏、皖、赣、鄂、湘等省江岸出产芦苇的沙洲,宋代由政府收租,明清收课,称之“芦课”。清按芦田等级纳课额,有正项、耗羡等名目。清初由工部派遣部员主持芦课事务,设江宁芦政衙门,中叶以后改由州县征收芦课,上缴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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