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特赦 |
释义 | 【特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命令宣告,对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制度。在我国,决定特赦的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从1959年到1975年实行过七次特赦,其对象,除第一次为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都是战争罪犯。 赦免 赦免赦(赦宥;赦除;赦原;免赦;蠲赦) 宥(宥免;宥恕;宥赦) 贳(贳赦;贳贷) 释 舍 置 饶放 宽免 宽贷 洗贷 原除 原恕 原荡 原免 开销 免除 免除免(免去;免掉;倚免;寝免;蠲免) 除(除豁) 解(解释) 罢(罢去) 逭 豁(豁免;豁除;豁略;蠲豁) 撤 革(革除) 洗 寝夺 开去 开除 蠲除 蠲略 蠲罢 蠲省 赐蠲 另见:免税 免职 免罪 免罪 免罪出罪 贷罪 贷罪 除罪 特赦tè shè动词。国家对某些有悔改表现的犯人或特定犯人减轻或免除刑罚,多用于褒义。 特赦tè shè国家对某些犯人或特定犯人减轻或免除刑罚。1889年傅云龙《游历日本图经》卷十九:“皇帝掌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命。”1912年3月29日伍廷芳《复沪军军法司函》:“查民国总统均有赦罪之权,即阅《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四十条内载,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等语。”1913年梁启超《进步党政务部特设宪法问题讨论会通告书》:“大总统行大赦、特赦权,应否经他机关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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