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多类
一词多类又称“词的兼类”,简称“兼类”。通常指同一个词在基本不改变自身的词汇意义的前提下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词的语法特点从而可以归入不同的词类的现象。由于一词多类的性质与范围在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意见,而这种性质与范围又直接影响到汉语词类的确定,所以在语法学史中,“一词多类”可看作是一种确定汉语词类、解释汉语中词类与句子成分不一一对应这一事实的学说。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认为,“区分词类,最好能维持一个原则:一个词的意义不变的时候,尽可能让它所属的类也不变。这样,词类的分别才有意义。这并不等于说,没有一个词能属于两类或三类,只是说,不应该完全根据它在句子里的地位来决定罢了……倘若一个词在句子里的地位一变,所属的类也跟着一变,那么几乎所有的词都要属于两类或三类,多的要跨上四五类,不但词类的区分变成没有多大意义,而且自然而然会走向 ‘词无定类’ 的结论。”这些话明确否定了马建忠的 “字无定类”和黎锦熙的“依句辨品”,坚持了词有定类、类有定词。“一词多类”理论中的转类范围也比“词类通假”说中的转类和 “词类活用”说里的活用范围窄多了。例如《语法修辞讲话》认为,大多数名词都能用来限制或修饰另一个名词,这是名词的一般性质,不必说它变成了形容词;大多数动词、形容词能用来作某些动词的宾语(如“不怕打击”“贪图方便”),这是动词和形容词的一般性质,不必说它们变成了名词; 大多数形容词都能加“了”表示某种性质或状态产生(如“脸红了”),不必说它变成了动词。真正兼属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只限于如下两种情况: ❶地位和意义都不同了,如“拿把锁把门锁上” 中 “锁”兼属名词和动词; ❷动词、形容词作主语、宾语(《讲话》只提了作宾语的情况未涉及作主语的情况)时,如果前面带有数量定语 (如“给他一个重大的打击”),算变成了名词;形容词带宾语(如“红过脸”) 或置于 “一……就……”格式里(“把脸一红,扭头就走”)变为动词。这都较多地肯定了汉语实词具有多种句法功能的性质,从是否如实地反映汉语语法的特点看,认识上显然是进步了。但是问题并未全部解决好。首先,它回避了其他一些“变类”的情况,如名、动、形充当状语时,名词充当谓语时,等等。其次,就动词、形容词充当主、宾语而言,规定不带定语时是本用,带有数量定语则转类,也显然不合理。而且不带数量定语但带有其他定语(如“沉重的打击”“他给的方便”“很大的打击”“很大的进步)的转不转类?没有交待。还有,能带数量定语的动词、形容词出现于主语、宾语的位置的情形,实际上非常之多,可以说与不带定语而作主语、宾语的情况一样普遍,这同样承认了大量的转类,其结果,除范围小些之外,与“词类通假”说没有什么不同。其次,说带数量定语充当主宾语的动词形容词变成了名词而不说“活用”成名词,由于转类太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词有定类的一种否定。自从“名物化”等学说受到批评、人们对汉语词类与句子成分不一一对应的事实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以后,许多语法著作都全部或部分地承认动词、形容词可以充当主语、宾语,名词可以充当定语、谓语甚至状语,动词、形容词可以充当状语,等等,从而尽可能地缩小一词多类的范围,指出兼类的词只是少数。朱德熙《语法讲义》指出: “当我们把A、B两类词分开的时候,可以允许有一部分词兼属A、B两类。但是兼类的词只能是少数,如果把A和B分为两类之后,大部分A类词同时兼属B类,或大部分B类词兼属A类,那只能说明我们当初把A和B划分为两类词本身没有多大意义。”又如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现代汉语》:“汉语里大部分的词都归属于某一词类,只有少数词可以归两类或两类以上,其条件是经常具备两类 (或两类以上) 词的主要特征而词汇意义密切相关。”例如:兼动、名的“病、决定、领导、报告、工作、代表”等;兼名、形的“锈、科学、精神、经济、道德”等;兼形、动的“破、忙、丰富、明确、端正、明白”等。但是学术界也仅仅只在要缩小范围这一点上有较一致的认识,至于缩小后的实际范围,尤其是要缩小的原因(例如“给他一个重大的打击”中的 ‘打击’等为什么不是兼类词)等,意见还有相当大的分歧,不少的著作 (尤其是教材)对于上述的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参见 “词类通假” “词类活用”“名物化”。
一词多类见 “词的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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