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名词
普通名词即 “一般名词”。黎锦熙 《新著国语文法》:“普通是对特有而言; 普通名词,就是同类事物之名称,凡属同类,都可通用; 他方面便和他种事物有区别。”章士钊 《中等国文典·总略》:“普通名词者,谓其名之通用于同类之物者也。如鸟有翼,凡有翼者,必皆与鸟同类者也,故凡有翼者,皆可谓之为鸟。兽有蹄,凡有蹄者,必皆与兽同类者也,故凡有蹄者,皆可谓之为兽。”
普通名词又称公共名词、公名。与专有名词相对。表示同类的人或事物的名称的词。如“人、鸟、桥、屋”等。它包括可数名词、不可数名词、集合名词等。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把普通名词分为三种:(a)表个体的,如“人、鸟、杯子、桃花”等;(b)表质料的,如“水、布、空气”等;(c)表集合的,如“马匹、森林、军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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