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新闻法 |
释义 | 新闻法新闻法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新闻出版法、新闻记者法、新闻检查法、新闻自由法等,是国家法制的组成部分,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新闻法大都与出版法相联系。1529年英国颁布的印刷出版令是近代最早的出版法令,它规定出版业非经国王许可,不得开业,如有违反,对当事者进行处罚。1644年英国资产阶级政论家约翰·弥尔顿首先提出出版自由,但直到1695年特许令才被取消,初步实行新闻自由。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规定“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应对滥用自由负担责任。”这是涉及新闻自由的第一个法律文件。189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律,这是美国保障新闻自由的第一条法律规定。1875年,日本制定新闻法。1881年,法国颁布《新闻自由法》。1911年,英国通过《官方保密法》。我国最早的新闻出版法是1906年由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规定,“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均须实行注册登记,并规定了“诽谤”条款及处罚办法。1908年,清政府又制定了《大清报律》。辛亥革命后,临时政府曾拟定过《暂订报律》。后来,北洋政府又先后颁布过《报纸条例》(1914年)、《出版法》(1914年)、《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25年)等。国民党统治时期,先后于1930年和1943年颁布过《出版法》和《新闻记者法》等。世界各国实行新闻立法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有的还制定了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立法,而是在宪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立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如刑法中的诽谤条款等,还有的运用已审理生效的法律判决案例作为管束新闻出版和审理新闻诉讼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尚未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但在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后来的历届宪法中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第102条关于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规定、第138条关于诬陷罪和第145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以及第146条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都是适用新闻领域的条款。目前我国正酝酿制定专门的新闻法。社会主义的新闻法应充分保障新闻工作者和全体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使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得到具体落实,同时也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限制滥用新闻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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