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决定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根据同级公安机关提请逮请人犯的意见所制作的文书。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有关案卷材料、证据,经过审查,认为人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由检察长决定批准逮捕,并制作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送回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其结构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正文是写作重点。首部包括标题、案号。正文开头在起行的顶端处写送达公安机关的名称,接着另起一段,写明经审查,认为人犯已构成犯罪,依法决定批准逮捕。尾部填写年月日,盖院印,并在日期左下方写附项。 批准逮捕决定书,除正本送达公安机关外,另要制作副本附卷交外地协助执行的公安机关。附卷的副本在标题下以“(副本)”字样显示,其余与正本同。交外地公安机关的副本除标题下有“ (副本)”字样外,在正文开头上款写外地公安机关的名称,上款下面写原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名称、案号; 在正文结尾处要写“请你 协助执行”字样,没有附项,其余与正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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