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市于闹市处人死刑并陈尸。《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遣使分曹逐捕灌氏支属,皆得~罪。”
【弃市】中国古代执行死刑的一种方式。即在闹市处死,并将尸体暴露示众。
弃市古代的一种死列,一般在闹市执行,并将尸体暴露街头。《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秦汉时期,弃市指的是斩首之刑。《史记·秦始皇本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汉书·景帝纪》:“改磔曰弃市。”颜师古注:“弃市,杀之于市也,谓之弃市,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清沈家本《刑法分类》四:“汉之弃市乃斩首之刑。”《晋书·刑法志》:“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 弃市
090.弃市(p1034.3)释文云: “处死刑。《礼·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按:释文不确者二: 一、释义不确。只言“处死刑”,未明于何处、如何处死,且于词目之两词素弃、市皆未明。故当确切释作: “古于闹市行刑,弃尸街头以示众”,方妥。 二、引文不确,虽弃通棄,但经书各有所用,考十三经注疏本《礼·王制》作“棄世”, 并非“弃世”。当忠实原文照引,然后再注明:“棄亦可作弃,异体字”,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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