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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在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一级审判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在辖区内可以设立若干法庭。其职责有:❶审判除法律、法令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一切案件;❷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❸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庭,并设立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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