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和其他特殊关系的司法人员,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诉讼制度。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如果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就可能对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产生不利影响。实行回避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司法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发生偏见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利于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同时也可使有关人员避开嫌疑,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办案人员及有关人员在诉讼活动中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况时,应当自行回避;如果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因此,实行回避制度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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