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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司法文书
释义 司法文书

司法文书

司法机关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前者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职权,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各种刑、民事案件所制作的公文。按案件性质分,有刑事公诉案件文书、刑事自诉案件文书和民事案件文书。刑事公诉案件的文书按司法机关的职能和诉讼程序分,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制作的各种文书。公安机关按立案、侦查、提请批准逮捕、提出起诉意见和免予起诉意见等程序,制作相应的各种文书; 检察院按批捕、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和抗诉等程序,制作相应的各种文书;法院按审理、判决、裁定、上诉和申诉等程序,制作相应的各种文书。刑事自诉案件及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制作审理、判决、裁定、调解和申诉等程序的文书。
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诉讼参与人书写的书状和司法机关依法记载他们口头陈述的各种笔录,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律师的辩护词等。这种文书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执行法律有切实的保证作用。属于司法文书的范畴。
司法文书只对特定的人有效,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规范。司法文书适用法律,是实施法律不可缺乏的书面材料。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都必须用文字记载形成文书才能生效。
司法文书的写作除了应遵循实用文体的写作规律外,还应体现公文写作的共同规律,符合本身从格式到表达方法、章法结构及语言运用方面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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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