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我国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给予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始于1955年,2013年废止。 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我国对违反法纪但不够或不适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设立的。1982年1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对具体细则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节日、星期日休息,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安置劳动就业的一种方法。以下几种人应当被劳动教养: ❶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的; ❷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被单位开除,无生活出路者。 ❸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谋生出路者。 ❹不服从工作的分配或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生产劳动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者。
劳动教养láodòng jiàoyǎng指对违犯国家法律但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性处罚措施,即采取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例如:“也就是案后的第二个月,判处白犯15年徒刑,劳动教养。”(《短篇小说选》(1977—1978)552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在他16岁时,曾因流氓和盗窃被劳动教养5年。”(《人民公安》1991.7.28页)
劳动教养láo dòng jiào yǎng我国对违反法纪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简称劳教。1958年《新知识词典》:“劳动教养: 是我国对坏分子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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