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商品问题
劳动力商品问题20世纪30年代围绕劳动力是否商品问题展开了讨论。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出现了劳动力市场,由此引发了这场争论。争论焦点:(一)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有制问题。否定论者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存在劳动力所有制。陈文通在1987年7月12日《经济学周报》撰文《再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指出,所谓“劳动力国家所有制”,不过是由国有国营这种所有制形式派生出来的一种特殊形态的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而所谓“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不过是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从而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种表现。劳动力之所以表现为个人所有,是由于劳动者同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肯定论者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着劳动力所有制。其中又有不同观点: ❶劳动力个人所有论。徐节文在《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学问题探讨》中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集体和劳动者个人经济利益的相对独立性、按劳分配、商品交换等,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决定的。王珏等认为,劳动力个人所有的原因首先表现在劳动者个人自身发展的局限性,即各个劳动者的劳动力还存在着质的差别。其次这种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还表现在劳动者的劳动还是个人谋生的手段。 ❷劳动力公有论。郑东亮在1986年第5期《中国劳动科学》上撰文《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劳动力市场》认为,劳动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这里表现出了社会对劳动力的控制。 ❸劳动力部分个人所有论。薛暮桥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中认为,我国仍保留着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残余,劳动力部分个人所有,是资本主义和成熟的共产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二)关于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的问题。劳动力商品论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 ❶何伟认为,从逻辑上看,既然社会主义还存在着工资和利润等经济范畴,那么劳动力就应是商品。商品的价值构成是:c+v+m,如果劳动力不是商品,v如何进入商品的价值,v+m的区分也就没有意义,从而c+v+m的公式也就难以成立。 ❷韩志国认为,劳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保留着个人私有性质,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他可以通过市场上的交换关系使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 ❸赵国良、单用塘认为,第一,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具有充分的人身自由,劳动者可以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来支配;第二,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劳动者除了劳动力以外,仍然没有别的商品出卖,即仍然一无所有。也就是说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仍然具备,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 ❹章政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将成为完全区别于资本主义的特殊商品。形成这种特殊性的条件是:其一,劳动是谋取生存的唯一手段;其二,劳动是衡量报酬的唯一尺度。劳动力非商品论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中,决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历史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劳动力不再具有商品属性。郑东亮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基本上是公有的,劳动者个人无权将公有的劳动力出卖,劳动力也就不会成为商品。吴凯泰认为虽然劳动力仍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但单独这一条不会使劳动力商品化。公有制下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只是决定劳动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拥有部分所有权,决定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并使联合劳动基本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经济利益而成为商品生产者,它并不导致劳动力商品化。第三种意见是,劳动力是否是商品取决于劳动制度。这种意见认为,在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下,虽然劳动力不是为职工本人的消费而生产或再生产,但也并不是通过交换而进入社会消费的,因而不存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下,职工的劳动力是通过交换进入社会消费的,并且双方的劳动关系取得了契约的形式,这是一种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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