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名词
准名词指名词、代词以外的能充当主语的词或短语。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认为能作主语的词有名词、代名词、静词、动词、副动词、副相词、字群,“名词、代名词不必论,从静词以下五种,所以能做主词,都因为他们有名词的作用,我们叫他们为准名词”。
准名词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术语。指除名词、代名词以外,在句子里作主语而具有名词作用的其他词语。如“上以是求,则下以是应”的“上”、“下”是静字作主语; “好利恶害,人之情也”的“好”和“恶”,是动词作主语;“此亦妄人也已矣”的“此”,是副体词作主语;“天之苍苍,其正色耶”的“苍苍”,是副相词作主语;“其为人也孝弟”的“其为人也”是字群作主语。静字、动词、副体词、副相词、字群等,作主语时具有名词的作用,所以称之为准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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