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取证之思
哈志国 裴明 周飞宇
摘 要 经济社会改革过程中的矛盾焦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小康社会”建成进程中的重要阻碍因素,加之科技的进步特别是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广泛应用,便利了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的酝酿筹备、串联勾通、组织实施和后续影响,时刻威胁着社会稳定。研究发现,从物证固定、区域网络通信管制、关键数据获取、数据挖掘拓展等方面深入开展工作,能够较好地获取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制造群体性事件的证据,为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可靠的支撑。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移动智能终端设备 取证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6BGL044);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JG17DB543);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L17CGL001);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L16BSH014)。
作者简介:哈志国,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民警,研究方向: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分析;裴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系,助教,研究方向:社会安全治理理论与实务;周飞宇,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科员,研究方向:刑事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26
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污染、劳资纠纷、企业改制、社会管理等矛盾焦点使得群体性事件仍呈多发态势,影响着社會稳定,阻碍着“小康社会”的建成进度。
一、群体性事件概述
(一)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对群体性事件这一人民内部矛盾的认识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对缘其发生现象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大致有三个视角。首先,描述事件的一般类别。1980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在明晰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具体情形时,首次提出了“治安事件”用以指称处理一般的聚众骚乱事件,即将群体性事件认定为治安事件。其次,强调事件的突发性、紧急性。1988年公安部《关于处置突发事件的几点意见》以及1994年中办、国办颁发的《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紧急性和突发性的特征。再次,突显事件主体的群体性。2000年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2004年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以及2009年《党的建设辞典》中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解释,从制造事件主体出发,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特性、表现形式、影响等相关要素进行了全面界定。
纵观对群体性事件认识的全过程,对其描述的要素基本稳定。首先,始终将事件的性质控制在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总的范畴内;其次,事件的主体始终具有广泛性;再次,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多元性。所以,本文探讨群体性事件的逻辑起点是那些为争取和维护由社会矛盾引发而未取得自身利益的人,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特征分析
首先,主体数量多且聚集性强。《辞海》中“群体”的释义是相对于个体的社会成员聚合,用群体描述这一类型的事件意在表征其制造主体相对于个体具有数量特征即群体性。同时,除当事的多个制造者之间因共同利益诉求而相互聚合外,与事件本身关联度不强或者无关联的人员,在事件扩散过程中受从众心理或故意扩大事态想法的影响下,亦产生较强的聚集效应。
其次,以经济利益为主的多元诉求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动力内核。从国家和社会各层面认识群体性事件的全过程来看,其人民内部矛盾这一基本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之所以始终秉承如此逻辑,原因在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内生动力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关系的调整引发了市场和社会主体间经济利益的变化,在表达方式与渠道既定的情况下,矛盾不断出现、升级,处置措施不当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再次,表现形式以突发为主且呈多样性。围绕突然进行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这一总方式,聚集的群众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表达其利益诉求。从传统的集体抗议,到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再到械斗,伴随表现形式的变化矛盾也日益升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终端设备的广泛使用,网络空间和移动通讯平台在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另一个“战场”的同时,也成为事件主体发声的重要“利器”,网络工具和智能终端设备的介入又进一步丰富了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特别是在围堵冲击重要单位的事件中,智能终端设备在拍照、录音录像、串联勾通和实时信息传输等方面起着关键的媒介作用。
(三)我国群体性事件现状
首先,事件频发且规模大。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事件频发且模大的特征主要有三方面表现。一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整体数量持续攀升,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不足一万件,到目前的数以万计。二是群体性事件高发领域广,有统计显示2015年群体性事件发生涵盖社会管理、事故灾难、互联网专车、医患纠纷、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网络事件等多个领域,其中社会管理领域高达32.2%。三是集中爆发性强,2008年6月28日至7月18日的短时间内先后在贵州瓮安、陕西府谷、广东惠州和云南孟连等地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其次,诱发因素不断增多。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层面的矛盾也随之不断出现,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也从一般经济性矛盾,扩大到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医患冲突、土地征用、民间金融等全方位、多领域。特别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应用能力的不断提升,新型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也在频频出现。“互联网+”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变革的同时,由于相关监管政策措施不到位、新型技术运用手段不健全、接纳新事物机制不顺畅,导致在某些领域引发群体性事件,由2015年6月发生在广州和武汉的新型网约专车与传统出租车之间的冲突便可见一斑。
再次,参与主体多元且构成复杂。诱发群体性事件因素的多样性决定了事件参与主体的多元和复杂,其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扩大了事件主体来源,改革即重新划分利益归属,改革的领域越全面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越普遍,随之制造事件主体的来源领域就越广泛。二是增加了事件主体数量,事件主体来源领域的扩大必然导致主体数量的增加,群体性事件横向领域上目前以基本涵盖了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乃至政治层面,纵向发生地域从村以扩大到县、地市、省,有些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全国。三是复杂了主体成分,群体性事件主体来源的广泛和数量的增加,使得不同职业、不同身份、不同阶层的利益相关者亦或是利益无关者都掺杂在群体性事件中,导致了其主体成分的复杂性。
最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难度增大。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制约着处置的有效性。一是交织复杂的新旧矛盾。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转型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原有多种社会矛盾尚未完全解决的同时,一些固有矛盾出现了新形式,一些领域又增加了新型矛盾,导致新旧矛盾交织复杂,难以在短期内有效解决,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二是组织性增强的集体行动。原有的自发、松散、零星的群体性事件的制造者受利益的驱使,在集体行动有效施压当局错误逻辑的指引下,通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等现代通讯方式形成组织,进行集体越访、闹访、缠访等,增加了控制和取证难度。三是缺乏系统治理机制。政府层面过度注重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而不关注事件产生的原因,过度强调经济发展指标,忽略综合治理机制的建设。
二、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在群体性事件中运用的阶段分析
美国危机管理专家芬克(Fink,S.)于1986年在其专著《危机管理:为不可避免的事件作出计划(Crisis management: Planning for the inevitable)》中,界定了危机的概念、分析了危机的特征,并首次划分了危机的四个发展阶段:前兆期(prodromal)、发生期(acute crisis)、恢复期(chronic crisis)和解决期(crisis resolution)。此后,以芬克(Fink,S.)为代表的西方多位危机管理学者在深入剖析危机发展的一般趋势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危机的发展阶段,由此产生的大量学术成果共同构成了危机阶段理论。有学者根据危机阶段理论产生和发展的时间脉络对其进行了梳理,主要有Fink四阶段论、Mitroff五阶段论、Gonzalez-Herreo四阶段模式、Birch三阶段论、Augustine六阶段论等。基于危机阶段理论,结合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基本过程,本文将群体性事件中制造主体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行为阶段化,以便分析其具体特征并探析应对之策。
(一)酝酿筹备阶段
酝酿筹备阶段是少数行为主体或骨干成员获取利益相关群体心态和认知一致的阶段,其将某些案事件进行曲解和丑化,以激发普通群众或某一类利益相关群体的愤慨,进而形成该类群体心态上和认知上的一致。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被广泛应用的今天,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体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中即时通讯工具或微博论坛等平台能够更快地发布、传播和扩散其歪曲某些案事件真相的言论。如果相关部门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相关舆论,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歪曲真相的行为便会引发从众效应,激活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变量——群体心态。
(二)串联勾通阶段
串联勾通阶段是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间产生共同利益、共同诉求和共同目的的阶段。此阶段,在共同利益或别有用心的驱动下,骨干分子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中即时通讯工具组建微信群、QQ群等低成本、高速率传播的方式进行串联制造群体性事件。此外,在涉及一些国外组织或势力的情况下,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因Telegram、WhatApp、Skype等通訊工具的加入其在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间串联勾通的作用更强,因为此类工具软件安全性更高,国内知晓和使用率较低,能够为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的串联和发布指令提供安全屏障。
(三)组织实施阶段
群体性事件中经常会发生围堵冲击重要单位的行为,其现场一般有造势、纠缠、阻截、围攻等一种或多种情形并存的情况。在街头游行示威或在重要单位门口静坐、集会等非对抗的方式制造影响,往往伴有下跪、拉标语、喊口号等过激行为。在上述行为过程中,事件主体会使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并利用网络扩散甚至网络直播等方式进行图文图像信息扩散。在相关单位公职人员、安保人员以及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管控时,事件主体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行为也会带动周围无关群众效仿,增加了相关部门有效管控的难度。
(四)后续影响阶段
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在后续影响阶段中的应用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利用已经存贮的录音、录像、照片等继续表达自身诉求,获取相关利益。二是现场的图文图像信息通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在网络上发布会形成二次及衍生传播,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对相关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会成为网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进而形成对某一事件的重新发酵。三是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会被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在关键的时间节点用以威胁有关单位,制造社会失稳的系列事件。
三、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在群体性事件中运用的取证困难
移动智能终端设备采取的是内嵌操作系统,具有通信通讯、存储管理和运算控制的功能,而所有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上网记录、备忘录、照片、视频和第三方应用程序如微信、QQ、支付宝等信息都是以二进制格式保存在终端上的。随着4G网络通信足量带宽和大容量存储设备的出现,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系统优化设计和安全机制保障越来越强,这在给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电子数据取证固定工作增加了难度。
(一)现场搜集扣押困难
一般情况下,公安民警接触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第一时间往往都是在群体性事件现场。现场人员繁杂众多、工作对象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既要依法合规处理现场过激的人员,又要依照行业操作标准固定相关证物更是难上加难。
(二)电子数据固定困难
移动智能终端设备更新升级换代频繁,出厂随机的安全设置层出不穷。全盘加密、自动清除数据、远程擦除数据以及云备份等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得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固定提取分析的难度较以往有了大幅增加。
(三)特定软件解析困难
很多即时通讯软件都提供了“阅后即焚”等密聊功能,比如国内的钉钉“澡堂模式”和微信“两分钟内消息撤回”功能,国外的WhatApp、Skype、Telegram等,即对传输数据加密,又定时销毁数据。
(四)远程数据固定困难
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组织者和策划人一般都不在现场,通过网络远程掌握现场动态,一些涉及国外参与的情况下,重要核心的关键数据和信息都在境外,数据提取和服务器扣押存在诸多困难。
四、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在群体性事件中运用的取证方法
英国高级警察协会APCO(Association of Chief Police Office)制定的《数据证据良好操作指南》(ACPO Good Practice Guide for Digital Evidence Version Five)是电子数据取证领域中被普遍认可的原则,认为取证人员不能采取任何可能会改变介质中数据的行为。特殊情况下,取证人员要访问原始介质,必须有能力进行此操作,并且能够解释每一步操作。同时取证过程应当被审计或者记录,第三方机构可以根据记录重现整个取证过程。根据电子数据的特性,在对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取证过程中既要注重提取固定有价值电子数据,又必须要保证其法律效力。
(一)以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为重点收集固定证物
在对冲击现场实施有效控制后,第一时间发现、扣押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电子数据具有不稳定性,点击屏幕或错误地输入限定次数的密码就可能毁掉大量数据。同时,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体积小,容易摔碎或被人为损坏。所以,固定证物时应做好如下工作。首先,现场要做好对证物的静态保护,防止被蓄意或恶意地破坏。其次,固定证物后要立即实现人机隔离,通过开启飞行模式等方法保护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及电子数据。再次,根据“两高一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严格落实现场由两名以上侦察人员进行实施,扣押、封存电子设备应该符合技术规范,制作工作记录,并且邀请一至两名符合法定条件的见证人,予以见证和签字确认。
(二)以区域网络通信管制为手段有效控制网络现场
群体性事件中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起到的远程指挥和现场图像网络负面发酵的两大作用,都是由网络通信所支撑的。如果公安机关能被赋予现场周边网络通信信号的阻断管制权力,利用临时断网或屏蔽干扰等手段,对现场周围网络通信进行临时管制,将会极大地提高围堵攻击现场的处置效率。
(三)以关键数据获取为中心灵活采取提取方法
准确区分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品牌、型号、芯片厂商和系统版本,既要依靠国际国内先进的取证设备,又要根据检材的特性,灵活使用程序代理取证、备份文件取证、逻辑镜像取证、物理芯片取证以及云取证等多种取证方法和技巧,尽最大可能提取有价值电子数据。
(四)以数据挖掘拓展为目标查清幕后操控組织
根据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中提取到的有效本地数据,捋清幕后组织的通讯方式及组织成员,通过特情耳目深入联络平台,摸清重点人和真实诉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后期处置。对于境外参与人员,可以进行远程取证,同时对境内的负责人、采编人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
五、结语
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使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污染、劳资纠纷、企业改制等矛盾焦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伴随着经济社会改革不断出现,已成为“小康社会”建成进程中的重要阻碍因素。传统的群体性事件生成方式也伴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升级,特别是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广泛应用,便利了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的酝酿筹备、串联勾通、组织实施和后续影响。增加了有关部门平衡利益关系难度的同时,也时刻考验着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所以,探索破解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制造群体性事件的技术、方法和制度,是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陈里.2015年我国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2016-03-17)[2018-02-01].https://www.toutiao.com/a6252922538080387329/.
[2]温琼娟.美国危机传播研究八大理论流派//第六届公关与广告国际学术论坛《国家品牌·社会资本与文化软实力》论文集.武汉: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2013.
[3]ACPO.Good Practice Guide for Digital Evidence.(2012-03-01)[2018-02-01].http://www.digital-detective.net/digital-forensics-documents/ACPO_Good_Practice_Guide_for_Digital_Evidence_v5.pdf.
摘 要 经济社会改革过程中的矛盾焦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小康社会”建成进程中的重要阻碍因素,加之科技的进步特别是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广泛应用,便利了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的酝酿筹备、串联勾通、组织实施和后续影响,时刻威胁着社会稳定。研究发现,从物证固定、区域网络通信管制、关键数据获取、数据挖掘拓展等方面深入开展工作,能够较好地获取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制造群体性事件的证据,为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可靠的支撑。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移动智能终端设备 取证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6BGL044);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JG17DB543);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L17CGL001);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L16BSH014)。
作者简介:哈志国,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民警,研究方向: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分析;裴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系,助教,研究方向:社会安全治理理论与实务;周飞宇,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科员,研究方向:刑事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26
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污染、劳资纠纷、企业改制、社会管理等矛盾焦点使得群体性事件仍呈多发态势,影响着社會稳定,阻碍着“小康社会”的建成进度。
一、群体性事件概述
(一)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对群体性事件这一人民内部矛盾的认识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对缘其发生现象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大致有三个视角。首先,描述事件的一般类别。1980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在明晰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具体情形时,首次提出了“治安事件”用以指称处理一般的聚众骚乱事件,即将群体性事件认定为治安事件。其次,强调事件的突发性、紧急性。1988年公安部《关于处置突发事件的几点意见》以及1994年中办、国办颁发的《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紧急性和突发性的特征。再次,突显事件主体的群体性。2000年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2004年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以及2009年《党的建设辞典》中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解释,从制造事件主体出发,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特性、表现形式、影响等相关要素进行了全面界定。
纵观对群体性事件认识的全过程,对其描述的要素基本稳定。首先,始终将事件的性质控制在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总的范畴内;其次,事件的主体始终具有广泛性;再次,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多元性。所以,本文探讨群体性事件的逻辑起点是那些为争取和维护由社会矛盾引发而未取得自身利益的人,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特征分析
首先,主体数量多且聚集性强。《辞海》中“群体”的释义是相对于个体的社会成员聚合,用群体描述这一类型的事件意在表征其制造主体相对于个体具有数量特征即群体性。同时,除当事的多个制造者之间因共同利益诉求而相互聚合外,与事件本身关联度不强或者无关联的人员,在事件扩散过程中受从众心理或故意扩大事态想法的影响下,亦产生较强的聚集效应。
其次,以经济利益为主的多元诉求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动力内核。从国家和社会各层面认识群体性事件的全过程来看,其人民内部矛盾这一基本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之所以始终秉承如此逻辑,原因在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内生动力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关系的调整引发了市场和社会主体间经济利益的变化,在表达方式与渠道既定的情况下,矛盾不断出现、升级,处置措施不当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再次,表现形式以突发为主且呈多样性。围绕突然进行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这一总方式,聚集的群众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表达其利益诉求。从传统的集体抗议,到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再到械斗,伴随表现形式的变化矛盾也日益升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终端设备的广泛使用,网络空间和移动通讯平台在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另一个“战场”的同时,也成为事件主体发声的重要“利器”,网络工具和智能终端设备的介入又进一步丰富了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特别是在围堵冲击重要单位的事件中,智能终端设备在拍照、录音录像、串联勾通和实时信息传输等方面起着关键的媒介作用。
(三)我国群体性事件现状
首先,事件频发且规模大。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事件频发且模大的特征主要有三方面表现。一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整体数量持续攀升,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不足一万件,到目前的数以万计。二是群体性事件高发领域广,有统计显示2015年群体性事件发生涵盖社会管理、事故灾难、互联网专车、医患纠纷、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网络事件等多个领域,其中社会管理领域高达32.2%。三是集中爆发性强,2008年6月28日至7月18日的短时间内先后在贵州瓮安、陕西府谷、广东惠州和云南孟连等地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其次,诱发因素不断增多。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层面的矛盾也随之不断出现,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也从一般经济性矛盾,扩大到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医患冲突、土地征用、民间金融等全方位、多领域。特别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应用能力的不断提升,新型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也在频频出现。“互联网+”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变革的同时,由于相关监管政策措施不到位、新型技术运用手段不健全、接纳新事物机制不顺畅,导致在某些领域引发群体性事件,由2015年6月发生在广州和武汉的新型网约专车与传统出租车之间的冲突便可见一斑。
再次,参与主体多元且构成复杂。诱发群体性事件因素的多样性决定了事件参与主体的多元和复杂,其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扩大了事件主体来源,改革即重新划分利益归属,改革的领域越全面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越普遍,随之制造事件主体的来源领域就越广泛。二是增加了事件主体数量,事件主体来源领域的扩大必然导致主体数量的增加,群体性事件横向领域上目前以基本涵盖了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乃至政治层面,纵向发生地域从村以扩大到县、地市、省,有些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全国。三是复杂了主体成分,群体性事件主体来源的广泛和数量的增加,使得不同职业、不同身份、不同阶层的利益相关者亦或是利益无关者都掺杂在群体性事件中,导致了其主体成分的复杂性。
最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难度增大。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制约着处置的有效性。一是交织复杂的新旧矛盾。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转型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原有多种社会矛盾尚未完全解决的同时,一些固有矛盾出现了新形式,一些领域又增加了新型矛盾,导致新旧矛盾交织复杂,难以在短期内有效解决,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二是组织性增强的集体行动。原有的自发、松散、零星的群体性事件的制造者受利益的驱使,在集体行动有效施压当局错误逻辑的指引下,通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等现代通讯方式形成组织,进行集体越访、闹访、缠访等,增加了控制和取证难度。三是缺乏系统治理机制。政府层面过度注重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而不关注事件产生的原因,过度强调经济发展指标,忽略综合治理机制的建设。
二、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在群体性事件中运用的阶段分析
美国危机管理专家芬克(Fink,S.)于1986年在其专著《危机管理:为不可避免的事件作出计划(Crisis management: Planning for the inevitable)》中,界定了危机的概念、分析了危机的特征,并首次划分了危机的四个发展阶段:前兆期(prodromal)、发生期(acute crisis)、恢复期(chronic crisis)和解决期(crisis resolution)。此后,以芬克(Fink,S.)为代表的西方多位危机管理学者在深入剖析危机发展的一般趋势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危机的发展阶段,由此产生的大量学术成果共同构成了危机阶段理论。有学者根据危机阶段理论产生和发展的时间脉络对其进行了梳理,主要有Fink四阶段论、Mitroff五阶段论、Gonzalez-Herreo四阶段模式、Birch三阶段论、Augustine六阶段论等。基于危机阶段理论,结合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基本过程,本文将群体性事件中制造主体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行为阶段化,以便分析其具体特征并探析应对之策。
(一)酝酿筹备阶段
酝酿筹备阶段是少数行为主体或骨干成员获取利益相关群体心态和认知一致的阶段,其将某些案事件进行曲解和丑化,以激发普通群众或某一类利益相关群体的愤慨,进而形成该类群体心态上和认知上的一致。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被广泛应用的今天,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体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中即时通讯工具或微博论坛等平台能够更快地发布、传播和扩散其歪曲某些案事件真相的言论。如果相关部门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相关舆论,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歪曲真相的行为便会引发从众效应,激活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变量——群体心态。
(二)串联勾通阶段
串联勾通阶段是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间产生共同利益、共同诉求和共同目的的阶段。此阶段,在共同利益或别有用心的驱动下,骨干分子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中即时通讯工具组建微信群、QQ群等低成本、高速率传播的方式进行串联制造群体性事件。此外,在涉及一些国外组织或势力的情况下,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因Telegram、WhatApp、Skype等通訊工具的加入其在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间串联勾通的作用更强,因为此类工具软件安全性更高,国内知晓和使用率较低,能够为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的串联和发布指令提供安全屏障。
(三)组织实施阶段
群体性事件中经常会发生围堵冲击重要单位的行为,其现场一般有造势、纠缠、阻截、围攻等一种或多种情形并存的情况。在街头游行示威或在重要单位门口静坐、集会等非对抗的方式制造影响,往往伴有下跪、拉标语、喊口号等过激行为。在上述行为过程中,事件主体会使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并利用网络扩散甚至网络直播等方式进行图文图像信息扩散。在相关单位公职人员、安保人员以及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管控时,事件主体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行为也会带动周围无关群众效仿,增加了相关部门有效管控的难度。
(四)后续影响阶段
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在后续影响阶段中的应用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利用已经存贮的录音、录像、照片等继续表达自身诉求,获取相关利益。二是现场的图文图像信息通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在网络上发布会形成二次及衍生传播,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对相关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会成为网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进而形成对某一事件的重新发酵。三是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会被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在关键的时间节点用以威胁有关单位,制造社会失稳的系列事件。
三、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在群体性事件中运用的取证困难
移动智能终端设备采取的是内嵌操作系统,具有通信通讯、存储管理和运算控制的功能,而所有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上网记录、备忘录、照片、视频和第三方应用程序如微信、QQ、支付宝等信息都是以二进制格式保存在终端上的。随着4G网络通信足量带宽和大容量存储设备的出现,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系统优化设计和安全机制保障越来越强,这在给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电子数据取证固定工作增加了难度。
(一)现场搜集扣押困难
一般情况下,公安民警接触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第一时间往往都是在群体性事件现场。现场人员繁杂众多、工作对象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既要依法合规处理现场过激的人员,又要依照行业操作标准固定相关证物更是难上加难。
(二)电子数据固定困难
移动智能终端设备更新升级换代频繁,出厂随机的安全设置层出不穷。全盘加密、自动清除数据、远程擦除数据以及云备份等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得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固定提取分析的难度较以往有了大幅增加。
(三)特定软件解析困难
很多即时通讯软件都提供了“阅后即焚”等密聊功能,比如国内的钉钉“澡堂模式”和微信“两分钟内消息撤回”功能,国外的WhatApp、Skype、Telegram等,即对传输数据加密,又定时销毁数据。
(四)远程数据固定困难
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组织者和策划人一般都不在现场,通过网络远程掌握现场动态,一些涉及国外参与的情况下,重要核心的关键数据和信息都在境外,数据提取和服务器扣押存在诸多困难。
四、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在群体性事件中运用的取证方法
英国高级警察协会APCO(Association of Chief Police Office)制定的《数据证据良好操作指南》(ACPO Good Practice Guide for Digital Evidence Version Five)是电子数据取证领域中被普遍认可的原则,认为取证人员不能采取任何可能会改变介质中数据的行为。特殊情况下,取证人员要访问原始介质,必须有能力进行此操作,并且能够解释每一步操作。同时取证过程应当被审计或者记录,第三方机构可以根据记录重现整个取证过程。根据电子数据的特性,在对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取证过程中既要注重提取固定有价值电子数据,又必须要保证其法律效力。
(一)以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为重点收集固定证物
在对冲击现场实施有效控制后,第一时间发现、扣押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电子数据具有不稳定性,点击屏幕或错误地输入限定次数的密码就可能毁掉大量数据。同时,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体积小,容易摔碎或被人为损坏。所以,固定证物时应做好如下工作。首先,现场要做好对证物的静态保护,防止被蓄意或恶意地破坏。其次,固定证物后要立即实现人机隔离,通过开启飞行模式等方法保护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及电子数据。再次,根据“两高一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严格落实现场由两名以上侦察人员进行实施,扣押、封存电子设备应该符合技术规范,制作工作记录,并且邀请一至两名符合法定条件的见证人,予以见证和签字确认。
(二)以区域网络通信管制为手段有效控制网络现场
群体性事件中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起到的远程指挥和现场图像网络负面发酵的两大作用,都是由网络通信所支撑的。如果公安机关能被赋予现场周边网络通信信号的阻断管制权力,利用临时断网或屏蔽干扰等手段,对现场周围网络通信进行临时管制,将会极大地提高围堵攻击现场的处置效率。
(三)以关键数据获取为中心灵活采取提取方法
准确区分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品牌、型号、芯片厂商和系统版本,既要依靠国际国内先进的取证设备,又要根据检材的特性,灵活使用程序代理取证、备份文件取证、逻辑镜像取证、物理芯片取证以及云取证等多种取证方法和技巧,尽最大可能提取有价值电子数据。
(四)以数据挖掘拓展为目标查清幕后操控組织
根据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中提取到的有效本地数据,捋清幕后组织的通讯方式及组织成员,通过特情耳目深入联络平台,摸清重点人和真实诉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后期处置。对于境外参与人员,可以进行远程取证,同时对境内的负责人、采编人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
五、结语
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使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污染、劳资纠纷、企业改制等矛盾焦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伴随着经济社会改革不断出现,已成为“小康社会”建成进程中的重要阻碍因素。传统的群体性事件生成方式也伴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升级,特别是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广泛应用,便利了群体性事件制造主体的酝酿筹备、串联勾通、组织实施和后续影响。增加了有关部门平衡利益关系难度的同时,也时刻考验着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所以,探索破解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制造群体性事件的技术、方法和制度,是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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