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负债界定核算与政府离任审计责任判定

    

    

    

    摘要:海洋资源是我国自然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海洋资源进行负债界定核算并纳入政府离任审计对促进我国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以海洋实物资源为研究对象,界定了海洋资源负债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海洋生物资源负债、海洋油气资源负债、海洋矿产资源负债构成的核算框架与报表体系。为衡量政府相关领导干部是否应为任职期间的海洋资源减少承担终身责任,基于三类海洋实物资源负债与可持续性判定原则,制定了核算期内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判定标准。

    关键词:自然资源负债;海洋资源;负债;政府离任审计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natural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 it is significant for promot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o define and account liabilities of marine resources as well as bring it into outgoing audit for leading carders. Taking marine physical resourc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is study defines the connotation of marine resources liabilities, and on this basis, designs the accounting framework and statement consist of marine biological resources liabilities, marine oil and gas resources liabilities, and marine mineral resources liabilities. Finally, in order to estimate whether leading carders should take the outgoing responsibility for marine resources reduction during their tenures, this study designs the auditing judgments, based on above-mentioned three marine resources liabilities and the principle of sustainability.

    Keywords: Natural Resources Liabilities; Marine Resources; Liabilities; Outgoing Audit

    [作者簡介]房铄(1994-),女,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方向:资源、环境、贸易战略与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以揭示政府在自然资源上的受托责任,评价政府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资源方面工作的有效性[1],缓解地方政府官员唯GDP增长论引致的区域社会资源发展失衡与环境恶化问题。

    海洋资源作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混乱无序的开发利用会使其耗损严重,这与可持续发展之路背道而驰。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尤其是海洋资源负债的确认与核算,可帮助地方全面客观认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合理控制海洋资源地开发利用程度,加强对地方官员约束与监督,以形成绿色协调发展观念,并将建设美丽海洋化为地方官员的自觉行动。

    一、文献综述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探讨,开始于自然资源与环境核算。1993年,联合国统计司建立了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System of 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Accounting, SEEA-1993),之后又分别在2003年及2012年发布了SEEA-2003[2]框架和SEEA-2012[3]框架,但是却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框架。在此基础上,我国学者提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应借鉴SEEA框架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4][5],采取实物量和价值量结合、存量与流量并重的计量原则[6][7],同时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净资产三个会计要素进行确认与核算[4][8][9],以发挥其摸清自然资源的家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等作用[10][11]。

    自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要求提出以来,学术界相继在其框架设计、资产核算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框架设计方面,现有研究认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不是一张表,而是由一系列的报表组成[12]:胡文龙和史丹提出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框架体系,除包括资产表、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外,还将附注和政府自然资源管理状况归入其中,涉及能源、矿产、土地、森林和水五类资源[6];刘欣超等以草原资源为研究对象,设计了资产分类核算子表、资产负债评估总表和资产管理成效评估表三级表格,共同构成资产负债报表系统[13];陈燕丽等以离任审计视角,构建了由细分类水资源资产负债表子表及其汇总而成的总表、附注、重点关注领域报告等组成的水资源资产负债表体系[12]。资产核算方面,学术界多以实物核算作为价值核算的基础,实物量核算应根据各类资源的不同性质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如陈燕丽等提出可使用调查与普查法、实测法、等雨量线法、体积法、开采实验法等方法进行水资源实物量的核算[12];张颖和潘静则根据第七、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的数据进行森林资源实物量的核算[14]。在价值量核算中常用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净现值法、重置成本法、支付意愿法、影子价格法、模糊数学法等[5]。

    负债作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学术界对其列示、确认与核算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在负债列示层面,耿建新和唐洁珑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中的进行负债的列示持有否定态度,认为自然资源负债不应确认[4];但多数学者与其意见相反,认为负债是我国进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重要构成,应在表中进行列示,这也是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最佳体现[11]。关于负债的确认,多数学者从负债的会计学定义考虑,将负债概念笼统作为一种义务进行描绘,而对于义务概念的具体阐述,各学者则有所区别:黄溶冰和赵谦认为自然资源负债是将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恢复到破坏前状态所需付出的代价[15];胡文龙和史丹认为自然资源负债是会计主体在某一时点上应该承担的自然资源“现时义务”,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负债、资源管理负债和自然现象负债[6];高志辉认为自然资源负债是政府在让渡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过程中产生的未来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16];商思争认为自然资源负债是对资源和环境进行治理和补偿的义务[11]。对于负债的核算,李金华认为资源的“超采”难以确定,操作困难,应以资源的耗减、损失量直接作为负债[7];石薇等则以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为标准对负债进行核算[17];以资源的过度消耗为基础,还有学者将自然资源质量变化[18]、环境污染[19]、生态损失[20]、资源的保护性投入[14]和自然灾害导致的资源损失[6]也纳入负债的核算之中。

    现有文献中,对陆地资源的研究较为广泛,大多数学者把研究聚焦于森林、草原、矿产、石油、土地等资源。但由于海洋资源在统计层面上存在较高的复杂性等问题,将海洋资源作为单独的账户进行资产负债核算的研究较少,对海洋资源负债的专门研究更是鲜有。但考虑到海洋资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海洋资源破坏日趋严重,对海洋资源进行负债核算迫在眉睫。现有文献中,学者们从海洋资源负债的分类与界定出发进行研究,如高阳等将海洋资源负债类科目划分为资源过耗、环境损害和生态破坏三类[9];王涛和何广顺以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前提,通过对海洋环境质量和海域功能的考察衡量海域资源是否被过度使用,进而衡量是否有负债产生[21];贺义雄等认为海域资源负债既包括海域资源开发对资源数量上的消耗,也包括其质量上的损害,即资源数量的下降与资源品质的降低[22];付秀梅等以海洋生物资源为单独账户编制资产负债表,提出其负债是为恢复非合理行为导致的资源不合理利用和环境破坏所付出的成本[23]。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发现专门以海洋资源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资产负债表研究的文献较少,并且主要集中在海洋资源资产的核算方面,对海洋资源负债的确认及核算不够清晰。另外,大多数学者试图在海洋资源负债的核算中纳入环境、生态等尽可能多的指标,但本文认为资源实体的核算是负债核算的首要对象,海洋资源负债的核算应由简到繁、由易到难,逐步推进编制工作[1],在资源实体耗减核算较为成熟的基础上,逐渐纳入环境和生态破坏的核算,海洋资源负债框架才可逐步建立。鉴于此,本文以海洋实体资源作为研究对象,对海洋资源负债的内涵进行确认,并以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油气资源和海洋矿产资源为对象进行核算;最后以资源可持续性判定离任政府是否应承担责任。

    二、海洋资源负债界定

    (一)资产的确定是负债界定的前提

    传统会计上,资产是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负债是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实义务[24],资产与负债都是相互匹配的。海洋资源负债产生的前提是人类对资源的利用,海洋资源只有进入资源开发利用过程才会产生消耗,继而才会有负债的产生,也就是说,自然资源只有被确认为资产,才有可能产生负债。在现有文献中,姜文来认为资源资产的本质是稀缺自然资源,其具有所有权明确、可产生效益的特性[25];向书坚和郑瑞坤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目的的角度,提出自然资源资产应该是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拥有的、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一切资源,可被占用、使用、消耗、创造效益[26]。而海洋资源资产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的一种,王淼和吕波认为其也应具有所有权明确性、稀缺性和可产生效益的特性,不具有三类特性的海洋资源不能称为海洋资源资产[27];贺义雄提出的海洋资源资产是指由具体的个人或组织控制的,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得以开发利用产生效益的稀缺海洋资源[28]。尽管定义不尽相同,但归纳发现,能够被称作资产的海洋资源应满足以下几个特征:1.产权明确性;2.可用性;3.有用性;4.稀缺性;5.可计量性。因此能被称作资产的海洋资源仅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油气资源和海洋矿产资源。

    (二)明确负债的本质是负债界定的关键

    会计学中将负债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24]。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归纳梳理,发现海洋资源负债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由过去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形成;2.是负债核算主体即各级政府应承担的现时义务;3.具有可计量性,能用货币表示。

    前文提到,现有研究文献中,大部分学者支持将资源的过度消耗量作为负债,以此在保护资源的同时,体现资源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但是,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中存在海洋资源资产、负债与净资产三个部分。海洋资源的增加,包括可再生资源的自我繁殖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重新分类增加等,均形成资产部分。海洋资源的减少,主要包括人类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形成负债部分。而资源过度消耗量的核算中,既包括资源的减少部分又包括增加部分,因此该观点是使用资源的净资产进行核算,而非负债,造成混淆。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海洋资源的直接消耗量作为负债核算的基础。另外,考虑到编制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目的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应将可持续性作为政府离任审计的标准,在负债的基础上考虑资产的增加、經济发展所需资源等情况,以此来判定政府是否应承担终身责任。

    (三)明确负债的空间与时间范围是负债界定的基础

    根据传统会计假设原则,进行海洋资源资产负债的界定与核算必须明确会计主体与会计期间,即明确了海洋资源资产负债的空间与时间范围。

    会计主体要求凡属其名目下的资产所发生的负债应被纳入界定与核算体系之中,不属于其类别下的资产负债则不被考虑。基于《宪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域为国家所有,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辖海域的所有权;并且海洋资源不是单一的某一种资源,其涉及的种类数量巨大,各类海洋资源又由不同的部门管辖,基于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离任审计的编制目的,以各级政府为会计主体才能做到对地方政府审计的不遗漏、不重复。因此在编制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过程中,应将相应海域的各级政府作为会计主体。

    传统的会计期间大多发生在公历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考虑到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出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目的,又因海洋资源资产与公司经营资产存在属性上的差异,因此,应将每届政府的任职期间作为一个会计期间,待核算技术成熟后便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核算。

    因此,根据上文中海洋资源负债的界定原则,本文认为,海洋资源负债是由于过去的人类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实物资源造成消耗,剥夺了以后时期使用该部分资源的权利而产生的现时义务,包括海洋生物资源负债、海洋油气资源负债和海洋矿产资源负债。

    三、海洋资源负债核算

    各类海洋资源可分别看作一个系统,如海洋生物资源系统、海洋油气资源系统、海洋矿产资源系统,各系统既存在输入量,也存在输出量。前者主要以自身再生、新资源的发现为主要部分的增加构成,后者则主要以开采利用为主要部分的减少组成。输出导致实物资源的直接减少,导致负债产生。另外,除海洋实物资源数量的减少外,当期资源的使用意味着以后时期可用资源的减少,当期对资源的使用剥夺了以后时期使用这部分资源的权利,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也应将这部分对以后使用资源的占有计算在内,即在核算中纳入边际使用者成本。其数值既可为正数,也可为0,取決于具体资源的可再生能力以及资源输入输出量的比较。因此,本文认为,海洋资源负债应包括两部分:资源输出量与资源的边际使用者成本,即:

    海洋资源负债i=资源输出量i+边际使用者成本i

    其中,i为各类海洋资源,即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油气资源和海洋矿产资源。

    (一)海洋生物资源负债的核算

    海洋生物资源是指海洋中具有生命能力,可以自行繁衍和不断更新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生物。我国海洋生物资源种类繁多,其中包括海洋鱼类资源、海洋甲壳类资源、海洋贝类资源、海洋头足类资源和海藻资源,均是人类食品、药品、工业原料等物质来源的重要宝库。海洋生物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资源,可通过种群繁殖实现资源数量不减。根据上文所述,海洋生物资源负债包括海洋生物资源输出与边际使用者成本两部分。对于海洋生物资源来说,若资源输入量低于输出量,资源总量减少,则存在正的边际使用者成本;若当期资源输入量不低于输出量,资源总量不变或有所增加,则边际使用者成本为0。

    海洋生物资源的输出方式有捕捞利用、自然减少、环境质量下降导致的减少、自然灾害损失以及人为事故损失五个途径。其中,捕捞利用是海洋生物资源减少的主要途径。在没有人类干涉的条件下,由于物种内部输入输出反馈机制的存在,某类海洋生物的数量也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处于波动之中,由此产生的数量下降即是自然减少量,不过,在短时间内这种数量的变化并不明显,因此在核算时可以不加考虑;日常水产养殖、海洋捕捞、航运、污水排放的累计等均会造成海洋环境质量的下降,对环境具有高度敏感性的海洋生物会因环境质量的变化而造成自身数量的下降,即因环境质量下降而导致海域生物量减少;自然灾害损失为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的海洋生物资源死亡而减少;人为事故损失主要为以海洋溢油为主要代表的人为意外事故发生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的破坏。

    因此,海洋生物资源负债=海洋生物资源输出量+边际使用者成本MUCBt=捕捞利用量+环境质量下降导致的减少量+自然灾害损失量+人为事故损失量+边际使用者成本MUCBt。

    其中,海洋生物资源边际使用者成本MUCBt=MUCB0·ert,总量减少0,总量不变或增加,式中MUCB0为海洋生物资源基期的边际使用者成本,r为贴现率。

    由于在公式中,MUCB0与MUCBt均为未知,无法提供计算,因此本文借鉴章铮在资源产品定价中对于边际使用者成本的计算方法[29]。章铮认为,在将来某一时刻T,自然资源与其可替代资源或技术的价格均达到某一价格水平P,此时,该自然资源即可以被代替,该自然资源的价格与其次优替代资源或替代技术的价格现值之差就是该资源的边际使用者成本。

    (二)海洋油气资源负债的核算

    海洋油气资源作为典型的不可再生资源,由于稀缺性与耗损不可逆性的存在,资源的输出无法完全实现自身“填补”。并且当期对海洋油气资源的使用剥夺了以后时期使用相应资源的权利,因此对于海洋油气资源来说,一定存在正的边际使用者成本。所以,按照以消耗量作为负债的原则,海洋油气资源负债仍为其输出量与边际使用者成本之和。

    海洋油气资源的输出来源于开采、开采损失、重新分类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损失四个方面。其中开采是海洋油气资源输出的主要途径,但在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伴随或多或少的开采损失,这部分损失未被利用,而是单纯地产生了资源浪费。另外,对海洋油气资源的重新分类和自然灾害的发生均会造成资源减少。各途径分别核算,可全面掌握油气资源损失的去向,及时发现其中的不合理耗损并予以解决。

    因此,海洋石油资源负债=海洋石油资源输出量+边际使用者成本MUCOt=开采量+开采损失量+灾难性损失+重新分类减少+边际使用者成本MUCOt。其中,海洋油气资源边际使用者成本MUCOt=(P0-C0)/(1+r)T0-t,式中MUCO0为海洋油气资源基期的边际使用者成本,C0是被替代海洋油气资源的边际生产成本,T0为海洋油气资源与其替代资源或技术价格相等的时刻,P0为该时刻的资源价格。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学者将海洋油气资源作为海洋矿产资源的一类,但考虑到实际负债核算时两者的差异,本文将海洋油气资源单独作为一类进行核算。另外与前文所述的“可用性”含义相同,本文所指的海洋油气资源,均为可采资源,需满足已探明和技术可及两个条件,是在当前技术水平可开采利用的油气资源,已经探明但是目前技术不可及的,不作为海洋油气资源。

    (三)海洋矿产资源负债的核算

    海洋矿产资源是分布于海滨、大陆架浅海区域以及深海区域的各类矿产资源的总和,包括滨海砂矿、海底热液矿床、多金属结核、富钴结核、海底磷矿床等[30],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由于海洋矿产资源的形成需成百上千年地质活动的积累,因此被普遍认为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海洋矿产资源负债也由输出量与边际使用者成本两部分构成。

    海洋矿产资源的输出来源于三个方面:开采减少、重新分类减少和灾难性损失。以海砂资源为例,由于受到利益驱动的影响,无证和不交纳矿产费及海域使用金,非法采砂现象大量存在[31],致使统计开采量和实际开采量之间存在较大误差,而探明储量的变化可以直接显示核算期内开采利用、重新分类以及灾难性损失的减少之和,因此使用探明储量的变化代替上述三个变量进行核算,这里不再对三类进行分别核算。

    因此,海洋矿产资源负债=海洋矿产资源输出量+边际使用者成本MUCMt=探明储量减少+边际使用者成本MUCMt。其中,海洋油气资源边际使用者成本MUCMt=(PM-CM)/(1+r)TM-t,式中MUCM0为海洋矿产资源基期的边际使用者成本,CM是被替代海洋矿产资源的边际生产成本,TM为海洋矿产资源与其替代资源或技术价格相等的时刻,PM为该时刻的资源价格,r为贴现率。

    (四)海洋资源负债的核算

    通过前文中对海洋生物资源负债、海洋石油资源负债和海洋矿产资源负债三项进行核算,加总可得到海洋资源负债,即:海洋资源负债=海洋生物资源负债+海洋石油资源负债+海洋矿产资源负债。

    四、海洋资源负债报表设计

    前文对海洋生物资源负债、海洋油气资源负债和海洋矿产资源负债的核算,可在海洋资源负债表中体现(见表1)。以“先实物后价值”的原则,需先核算表格中各项的实物量,再价值化后得到价值量。海洋生物资源负债、海洋油气资源负债和海洋矿产资源负债三者之和即构成海洋资源负债。

    五、政府离任审计的判定标准

    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实现资源与经济的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以何种标准进行离任审计成为关键一环。本文认为应以可持续性作为判定标准,若在核算期内实现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领导干部则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则应承担。

    (一)海洋生物资源持续性判定

    海洋生物资源作为典型的可再生资源,能够以输入填补输出造成的损失,使得供需平衡与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得以实现。另外,输入量能否完全填补输出量,达到均衡状态则取决于两者的比较:若输入量与输出量持平甚至高于输出量,资源将实现永续利用;若输入量低于输出量,资源将逐渐耗损直至枯竭。因此,按照可持续性原则,各级政府应努力实现核算期内海洋可再生资源的输入量不低于输出量。

    海洋生物资源由于其自身繁殖能力,可实现资源输入。海洋生物资源的输入取决于海洋生物的繁殖、技术进步引起的存量增加及新发现存量。其中,海洋生物的繁殖是资源增加的主要途径;养殖技术、生物保护技术的进步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增加起到积极作用;新发现存量也是生物资源增加的来源之一。因此要维持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满足“输入量≥输出量”,具体表现为:

    繁殖增加量+技术引起的增加量+新发现存量≥捕捞利用量+环境质量下降导致的减少量+自然灾害损失量+人为事故损失量

    若不等式成立,则表明海洋生物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相反,若不等式不成立,则意味着海洋生物资源未实现可持续利用,各级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海洋油气资源可持续性判定

    海洋油气资源作为不可再生資源,不具有自身再生的能力,输出的资源无法得到恢复,不具有可持续性。但是,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发展,如果抛开发展,一味地追求资源保护,则会抑制海洋经济的发展,无法“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但若疯狂地牺牲海洋资源来发展社会经济,就会导致海洋资源不堪重负,最终走向枯竭的道路,严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这两种发展模式都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以可持续性的判定标准,本文认为应根据不同资源的存量、利用速率、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替代品开发等情况,赋予各时期一定量的资源使用权,规定该时期的各类资源可开采量,以满足正常的经济发展需要。一旦超过规定可开采量,各级政府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洋油气资源尽管无法通过自身繁殖实现数量增长,但对海洋油气资源的重新分类等也会产生存量增加的可能;并且随着人类对海洋探索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海洋油气田被发现,新发现且技术可及的这部分资源即构成新增探明可采储量;海洋油气资源开采技术的不断更新与进步,致使一部分原先技术不可及的资源得以开采利用,即构成技术进步引起的可开采量增加。

    因此,要实现海洋油气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满足“输出量-输入量≤规定可开采量”,具体表现为:

    开采量+开采损失量+灾难性损失+重新分类减少-(重新分类增加+新增探明可采储量+技术进步引起的可开采量增加)≤规定可开采量

    同样,若不等式成立,则表明海洋油气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相反若不等式不成立,则意味着海洋油气资源未实现可持续利用,各级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海洋矿产资源可持续性判定

    同样,海洋矿产资源也是典型的不可再生资源,其资源输入途径、可持续性判定标准与海洋油气资源相同,仍以输出量和输入量的差值与规定可开采量进行比较。

    其中,海洋矿产资源的输入途径有三个方面:重新分类增加、新增探明可采储量和技术进步引起的可开采量增加。因此,要实现海洋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应满足“输出量-输入量≤规定可开采量”,其具体表现为:

    探明储量减少-(重新分类增加+新增探明可采储量+技术进步引起的可开采量增加)≤规定可开采量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中的重点和难点——负债作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海洋实体资源负债,从界定与核算两个方面展开对海洋资源负债的研究,并以可持续性作为政府离任审计的标准,判定政府是否应承担责任。

    1.以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离任审计的编制目的,确定了以所辖海域政府为会计主体和以一届政府任期为会计期间;以资产的确定作为负债界定的基础,根据产权明确性、可用性、有用性、稀缺性和可计量性的五项海洋资源资产条件,界定海洋资源资产仅包括海洋生物资源资产、海洋油气资源资产和海洋矿产资源资产三类实物资源;以负债的本质为界定关键,确定海洋资源负债应以资源消耗量为基础进行核算。并提出海洋资源负债是由于过去的人类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实物资源造成消耗而产生的现时义务,包括海洋生物资源负债、海洋油气资源负债和海洋矿产资源负债三类。

    2.依据消耗即产生负债的原则,对三类海洋资源负债分别进行核算。由于当期资源的使用是对以后时期使用相应资源权利的剥夺,因此在实物资源消耗的基础上,在负债核算中纳入资源的边际使用者成本。存在差异的是,海洋油气资源和海洋矿产资源的边际使用者成本必定为正,而海洋生物资源由于自身的再生与更新能力,存在边际使用者成本为0 的可能。

    3.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应以可持续性为判定标准,海洋生物资源即海洋可再生资源的输入量不低于输出量,则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包括海洋油气资源和矿产资源的海洋非可再生资源来说,若输出量与输入量的差值不高于规定可开采量,则表明实现了资源可持续利用;反之,则意味着领导干部应对任职期间资源的不可持续利用负责。

    但是,我国学术界在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中仍存在一定的空白与不足,表现在海洋资源核算层面中缺乏数据支撑、未考虑海洋资源的特殊性等方面。因此,为推动我国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研究工作,本文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

    1.充实海洋统计核算调查项目。对于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核算体系的研究,尽管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但无论哪种方法,都需要有大量的数据作为支持;并且目前相关数据来源于渔业局、海洋局等不同部门,数据分散且不够全面。因此为促进海洋资源负债的研究与应用,应联合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海洋资源资产负债研究部门,充实海洋统计核算调查,及时获取数据,合理公开数据。

    2.应考虑海洋资源与污染的流动性问题。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海洋资源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海洋生物资源由于洄游等原因,会造成其非研究范围内的数量变化;且海洋溢油及污染等也会对其他海域产生负外部性。如果单纯地以行政边界作为进行海洋资源负债的划分依据,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差。因此在之后的研究中应以合理的方式將海洋资源与污染的外部性纳入负债的核算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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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郭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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