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捕捞渔民应对自然灾害之策

    刘勤

    

    摘?要:捕捞渔民周期性地面对海洋自然灾害。通过对粤西东南码头区域调查发现,海洋捕捞渔民以家庭为主要作业单位,维系着熟人社会的交往方式。这是他们应对海洋自然灾害的主要支持来源。这一群体具有一定海洋灾害风险的规避意识。应对海洋自然灾害,血缘地缘群体提供了初级支持,利益融合群体提供了拓展支持,市场和政府初步提供了分担支持。提升海洋捕捞渔民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需要走出同质社会,建立有力的分担支持。

    关键词:海洋捕捞渔民;自然灾害;应对;社会支持

    海洋捕捞渔民周期性地面对海洋自然灾害。与源于市场、技术、管理等人为海洋灾害不同,随着海洋科技的快速发展,捕捞渔民应对海洋天灾的预警、预防和应急等皆有较大的改善。但是,发展中的海洋科技仍然无法消除滨海临海区域台风、赤潮等对捕捞渔民的生命财产威胁。海洋自然灾害的应对仍旧是以海为生人群无法忽视的基本主题,如何降低、分担和规避海洋自然灾害的负面影响是捕捞渔民生计生活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基于粤西东南、南坑、太平三个渔业社区的调查,初步了解呈现了海洋捕捞渔民对自然灾害的防范意识,展现海洋捕捞渔民的生计生活方式,分析其应对海洋自然灾害的基本状况,从而为提升海洋捕捞渔民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提供一定的建议。

    1?海洋捕捞渔民自然灾害应对的研究价值

    自然风险应对是当前防灾减灾的主要议题,旨在通过对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控、危机管理等,降低自然灾害对社群所造成的经济、社会等损失。自然风险应对需要以灾害评估为基础和依据,需要确认何处将是受灾区域,谁将是受灾人群,哪些脆弱人群将会遭受一定的生命、财产损失等。通过分析、预判和评估,降低自然灾害的破坏和损失。

    海洋捕捞渔民面临的自然风险主要是各类的海洋天灾,尤以台风为甚。长期以来,应对海洋天灾的工作重点是危机管理,结果总是“从一个灾害走向另一个灾害”,很少降低自然灾害的影响[1]。海洋自然灾害,不仅是生态环境事件,而且对以海为生人群具有社会影响,包括物质、精神和制度三个层面。物质层面的社会影响体现在海洋自然灾害造成以海为生人群的生命财产威胁与破坏。精神层面的社会影响体现在海洋自然灾害造成以海为生人群的恐惧、无助、悲伤、丧失安全感和信任等压力和感受。制度层面的社会影响体现在海洋自然灾害造成以海为生人群的社会运行失调、制度运行失灵、社会秩序失序等。

    海洋自然灾害应对,目前学界关注的重点是灾害治理,研究地方政府如何降低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尽量保证灾害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地方政府面对海洋自然灾害进行了危机管理,包括防灾、救灾、抗灾、赈灾、援助等,妥善处理海洋自然灾害引起的各种问题,减轻灾害损失,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灾后生产,重建社会秩序等。这被称为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法在海洋自然灾害的治理应用。

    深层次的海洋自然灾害治理重心是灾害致因的治理。这涉及到地方和国家的发展战略,涉及到人与海洋的关系处置原则调整,涉及到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互动关系,涉及到跨区域、跨国间的海洋协作和合作等。这一层面的治理涵盖了政策、制度和国家发展战略等多种因素的调整。

    以海为生人群的海洋自然灾害应对尚未被充分纳入研究者的视野。灾害深深地植根于社会关系,是其结构关系的一种表现,应对灾害需要重塑社会结构的关系[2]。罗余方的田野调查发现,粤西沿海渔民在面对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积累了丰富的地方经验。渔民们基于原有的社会文化结构把台风既看作自然灾害,又归结于神灵意志。应对台风灾害,就有了经验应对策略和超自然力的应对策略[3]。依托对浙江台州防抗台风的调查,李瑞昌发现国家介入下防抗台风的地方性知识正在消失。治理应对上,强化国家知识外,还需收集、整理和传播地方性知识,才有助于建立完善的基层灾害防范系统[4]。海洋捕捞渔民是如何认知、防范海洋自然灾害,在国家治理之外展现自身的自然灾害应对之力。

    2?海洋捕捞渔民的生计生存状况

    调研点位于粤西湛江东海岛东南码头区域。该码头停泊了南坑、沙头上、沙头下三个自然村的200余艘渔船,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是单刺网作业的聚集区。调查对象从三个村落各自形成的小型渔民聚集区中产生,包括访谈40余个捕捞渔民家庭。基本情况见表1。

    沙头下和南坑村紧邻码头,两个村的渔民晚上上岸回家休息。沙头上村距离码头有一定的距离,男性渔民一般吃住在船上,十余天回家一次。他们在码头岸边搭建了简易木棚解决洗澡等基本生活问题,未出海时就在码头及周边活动。

    码头附近的捕捞渔民以同村地缘为习惯,将十来艘渔船停靠一起形成渔排。渔船功率大小不一,10 kW的小渔船一般在周围岛屿作业,20 kW的渔船可以航行2~3 h出海捕捞。出海捕捞,渔船可以多艘同行,也可单艘出行。同行渔船在作业区就各自散开,相互保持约半小时的航行距离,方便各自下网捕捞。

    捕捞渔民在渔业体制改革后就形成并延续了家庭作业模式。出海捕撈的作业单位以家庭为主。小型渔船多为家庭所有,一艘渔船承载了一个渔民家庭的生计生活,也被称为夫妻船。公司或合作社的作业单位较少。捕捞以围网为主,部分渔网沉入海面二十余个小时。渔民白日或傍晚下网,夜间至凌晨三四点收网。他们生计高度相似,同质性较强。

    渔船是他们的生产工具,以12 m以内的小型船只为主。当地渔民办理渔船保险的很少,既源于保险险种稀缺,也有保险赔付程序陌生和复杂的原因。同时,出于推进转产转业的考虑,地方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通过船证、登记证、检验证、许可证等一系列措施限制海上捕捞船只数量,控制海洋捕捞能力。捕捞渔民办证难,导致许多渔民无证驾船出海。渔船损坏无法修理时,渔民才到附近硇洲岛船只维修点付费修理。

    捕捞所获渔获绝大部分售卖给收购商。收购商由本村或邻村的渔民转化而成,分季节收购不同渔获。渔民和收购商通常保持稳定联系,较早确立合作关系,长期合作后相互熟悉。 “都认识的,像亲人一样”,有着熟人社会的信任。凭借熟悉和合作,这为渔民应对海洋自然灾害提供了亲密群体之外的助力。一些收购商为渔民购买船只网具等生产工具提供低息借贷,对应的条件是获得稍低于市场价的渔获收购价。渔民讲“什么时候还清了借款,什么时候就不用低价卖给他(收购商)”。这种富有地方性的民间借贷,有着双方共同遵守的约定。

    捕捞渔民之间也有着比较淳朴的竞争,各自从海洋获得资源。船只航行,各自管好自己的船,相互避让。海上作业发生的冲突,主要靠相互协商处理。“即使自家的网与别家的网缠在一起,也是先割断自己的网。如果迫不得已割断别家的网,系上就好了,没有那么计较” 。

    码头附近的捕捞渔民没有成立相关的渔业合作社,但建有“自援村”,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信息传递、相互援助的功能。沙头上的“自援村”社长是个拥有渔船的渔户,南坑村的社长是位收购商,拥有一个由18条渔船组建的渔排的所有渔获物的优先收购权。作为一个非正式组织,“自援村”进行一些合作:拥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船主在缺乏劳动力的时候,通常在“自援村”内雇佣船工。这种雇佣建立在情感和熟悉的基础上,很少出现雇主和船工不和的情况;缺乏资金的船主单独购船时,村民可以投资入伙,合伙购买渔船,捕捞收益按比例分成;面對海洋自然灾害和海上事故时,雇主和船工基于良好的情感基础,一般能够私下协商解决。

    3?海洋捕捞渔民的社会支持状态

    调查发现,海洋捕捞渔民的家庭劳动力人口数的众值为2,以一对夫妇为主要劳动力。他们以中年为主,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比较沉重。新增劳动力,子承父业是常见的现象。这些海洋捕捞渔民家庭,超过86%的是以捕捞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外出打工所获与出海捕鱼相近或略低时,大家更愿意选择靠海吃海,以海为生。

    海洋捕捞需要出海人有良好的体能,具备对海上常见情况的迅速反应和判断能力。海洋捕捞受天气、风浪等影响很大,作业安全一直是渔民非常关心的问题。近年来,中国海洋捕捞平均每万吨捕捞量就有3人死亡[5]。渔民讲“只要出海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那一家就没有好日子过了” 。

    海洋捕捞渔民有很强的自然风险规避意识。调查显示,超过77%的渔民会考虑可能的航行事故,其中接近50%的渔民是经常想到。即使是不到3%的表示从不考虑的渔民,也是常年海上作业经验丰富的渔民。在渔民中,从事海洋捕捞的时间与经验丰富程度成正比。年龄较小的渔民经常想到未来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较高,45岁以上的渔民则很少想到。

    亲属关系具有重要的社会支持功能,尤其表现在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工具性支持领域[6]。海洋捕捞渔民维持着较好的亲属关系。超过86%的捕捞渔民自认为与亲戚朋友有着良好的交往。和同村人的交往情况处于“很好”与“较好”的比例达到了70%以上。这就形成了来自血缘和地缘群体的社会支持。海洋捕捞渔民有着相似的生活背景、职业生计和收入水平,有着相近的社会地位、性格爱好,共同遵从地方海神信仰和价值观念。彼此认同或相互吸引,成为凝结一个共同体的基础。有共同经历、共同话题的同质群体,容易生成共同情感,互相理解和支持。

    调查数据显示,捕捞渔民的亲戚朋友中从事捕捞行业的比例,很多或较多之合超过58%,表示很少或较少的比例之和不到30%。同质群体容易制约和限制捕捞渔民自身的视野与行动,不易接受新事物、新观点。面对海洋自然灾害的无差别影响,他们很难从同质群体中获得到足够的社会支持。

    私人贷款或民间借贷有一定的难度。50%的渔民主观认为很难或比较难,提供私人借贷的担保人并非易事。认为比较容易和很容易的群体只占22%左右。那些居住在社区、被称为“老板”的渔获收购商们能够提供一定额度的民间借贷,海洋捕捞将他们和渔民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海洋捕捞渔民认为向信用社、银行等机构获得贷款的难度更高。调查显示,认为向信用社、银行获得贷款比较容易的比例不到3%,感觉很难和比较难的比例超过了90%。捕捞渔民成功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的案例较少,主观认为手续繁琐,缺少担保抵押能力。

    捕捞渔民的保险投保状况方面,数据显示有50%的渔民为自己购买了保险,为自己和渔船共同购买保险的只占总数的16.67%,33.33%的渔民既没有替自己也没有为渔船购买保险。访谈得知,这些捕捞渔民所拥有的船只多为“三无渔船”,无渔船检验证书、无捕捞许可证、无渔船登记证书,也就无法购买保险。心存侥幸的部分渔民认为没有必要购买保险,“只要自己小心就能避免意外。既然没事,每年还要交钱给保险公司就不值得了”。超过60%的渔民认为保险索赔比较难或很难,只有占总数的16.67%的渔民认为保险索赔比较容易。保险索赔难度与是否投保有密切联系。

    海洋自然灾害对贫困者造成重大挑战。这既在于社会经济状况较差的群体所受的海洋自然灾害影响相对较大,也在于这一群体灾害应对资源的相对匮乏。面对海洋自然灾害,政府重点关注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和困难群体的帮扶增权。前者包括公共建筑物、公共交通设施、通讯设施等恢复重建,后者包括非市场驱动的恢复政策设计,困难群体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风俗习惯等,将影响政府救助、低息贷款等不同的帮扶增权举措。处于社会中下层级的海洋捕捞渔民,面对海洋自然灾害就甚少获得政府的救济救助。近77%的渔民表示获得政府救济的难度较大。

    4?海洋捕捞渔民的海洋风险应对

    4.1?海洋捕捞渔民具有一定的风险规避意识

    调查对象大部分从事了二十年左右的捕捞作业,有着比较丰富的从业经验。2/3以上的人群具有一定的海洋灾害的风险意识。如台风前后,表示不愿意和很不愿意出海的渔民占到了917%。极个别渔民出海,是捕捞台风前的特定鱼类,但也只是短时间的近海行为。一定量的食物和货币储备,是绝大多数捕捞渔民常态化应对海洋灾害的举措,不需为生活所迫而冒海洋灾害风险。

    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通讯或检测技术已经能让捕捞渔民出海前更准确地了解到天气变化。政府对捕捞渔民群体的管理、渔民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的作用等种种因素影响下,渔民的风险规避意识较以前有上升。这对于捕捞渔民群体应对海洋自然风险来讲无疑是一个重要提升。

    4.2?海洋捕捞渔民应对海洋灾害的自然支持

    海洋捕捞渔民建立的社会网络不仅在风险早期可以提供有效信息采取预防措施,还可以在风险过后助力恢复重建。这些功能沉淀在捕捞渔民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互动中,并为应对海洋灾害提供支撑。

    东南码头附近的村落,按照地缘关系形成有各村落的渔排。这是一个紧密的互动频繁的熟人社会。每当有风浪灾害预警消息,它的传播速度极快,帮助成员获得相关的灾害预警信息,相互提醒做好灾害的防范工作。捕捞渔民与亲戚朋友、同村的人保持了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这些网络在应对海洋自然风险时成为捕捞渔民的强力支持。

    4.3?海洋捕捞渔民应对海洋灾害的拓展支持

    捕撈渔民同质交往限制了他们获得渔业捕捞生产的资金。调查发现,捕捞渔民与亲友、村民保持有良好的社会交往,但彼此间较少发生货币方面的互相支援。这源于捕捞渔民的同质状况,其亲友大多也是渔民。彼此经济情况相似,面临的问题遭遇相似,需要获得应对灾害的拓展支持。

    与收购商的长期稳定交易,拓展了渔民社会网络。渔获收购的经济行为,嵌入在了熟人社会交往中。渔民与收购商的交易建立于熟悉的基础,形成了利益密切关联的整体。渔民讲“钱财易还,人情难还”,还渔获收购商贷款的人情要比还亲朋好友的人情容易。捕捞渔民能够获得比较稳定的收购商借贷,减轻了海洋灾害的影响。

    4.4?海洋捕捞渔民应对海洋灾害的分担支持

    海洋灾害的风险分担方面,主要从市场保险和政府救济两个方面展开。保险投保方面,高风险作业的捕捞渔民,投保意识和行为相对薄弱。调查中只有半数渔民为自己投保。或迫于生活,或受制于观念,捕捞渔民对自身安全保障的分担支持未给予足够重视。这对其面对海洋灾害就极为不利。

    海洋灾害能够损毁渔船,危及人身安全等,对单个家庭而言需要有一定的分担支持降低灾害影响。以台风为例,东南码头的渔民几乎每年都要面对一到两个强台风或超强台风的正面登陆,风级越来越高、风力越来越大、风速越来越快、登陆点越来越近的特点,造成停泊在码头的船只碰撞、损毁、翻沉等直接损失。

    面对海洋自然灾害的相关保险,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利润支配下的老龄、木质、中小型渔船依旧无法得到保障;海洋灾害保险覆盖范围不足;渔业互助保险的承保范围和承保能力有限;海洋捕捞渔民的保险需求和市场化的保险供给错位。保险险种中,台风灾害是除外责任,所有的损失由渔民家庭自己承担。险种缺失下,渔民自己承担了海洋灾害的风险。

    海洋灾害风险分担的另一个主体是地方政府。有限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分配到海洋灾害风险分担中的算是杯水车薪。缺失海洋灾害保险,缺少社会救助主体,针对捕捞渔民的灾后补偿和救济就有非常大的压力。捕捞渔民受灾的分散零碎,加剧了灾后救济扶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的难度。分担支持的不足,导致至今海洋捕捞渔民仍旧依托自身所拥有的支持体系去面对自然风险。

    5?结语

    面对周期性、常态化的海洋自然灾害的影响,提升海洋捕捞渔民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是项长期建设的事项。鉴于海洋捕捞渔民的同质交往状态,短期内提升其自然支持和拓展支持的空间有限,可以从建设和完善分担支持方面着手,形成其应对海洋灾害的比较稳定、可持续的支持来源。

    参考文献:

    [1]

    张继权,冈田宪夫,多多纳裕一.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全面整合的模式与中国的战略选择[J].自然灾害学报,2006(1):29-37.

    [2] Ronald W Perry. What is Disaster?[A]Havidan Rodriguez, Enrico L. Quarantelli, Russell R. Dynes. Handbook of Disaster Research[C].Berlin:Spinger,2007:1-15.

    [3] 罗余方.南海渔民关于台风的地方性知识:以广东湛江硇洲岛的渔民为例[J].民俗研究,2018(1):146-152.

    [4] 李瑞昌.灾害、社会和国家:悬浮的防抗台风行动[J].复旦政治学评论.2011(0):144-162.

    [5] 郭伟.农业部发布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J].中国水产,2013(2):10-11.

    [6] 张文宏,阮丹青.城乡居民的社会支持网[J].社会学研究,1999(3):20.

    (收稿日期: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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