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团购权益维护的途径:公益诉讼
卢宁宁+施琳艳
摘要:网络团购的快速发展,在给予团购消费者优惠价格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潜在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状况日渐堪忧。如何维护网络团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笔者通过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网络团购维权解决机制,对其理论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探讨,以期实现有效保护网络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公益诉讼;维权
目前,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受到广大网购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群体的青睐。就2014年的中国团购行业现状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表明,2013年我国团购行业依旧保持迅猛增长的态势,仅上半年国内团购成交数额就达到141.3亿元,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三四线城市范围的拓宽,2014年之后团购将继续成为网上消费的生力军。就在团购行业如火如荼发展时,其弊端逐渐凸显,消费者受到权利损害的现象也愈发频繁。而我们的调研数据亦表明,在被调查的人群中,有87.5%以上的消费者在网络团购过程中遭遇过侵权却鲜有维权成功。因此,如何对团购行业进行监管以及如何维护团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现下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团购维权困境下的救济——公益诉讼
网络团购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将具有相同消费需求和意愿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数量较大的订单从而享受群体优惠价的消费模式,以经营者、消费者和团购网站三方主导的模式盛行。因团购活动的临时性以及群体性,消费难以再次聚集进行共同维权,使得团购活动结束后发生侵权纠纷难以处理。团购消费者的权益如何维护,以及未来不特定多数人的团购信赖利益如何保障,似乎很难解决。然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恰恰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团购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根据。团购作为一种群体性消费模式,一旦出现商品货不符实的现象,势必会大面积侵害现有团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之其针对未来不特定的消费者,无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公益诉讼作为保障公益实现的主要手段,对于维护团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具有优越性,能够有效地解决私法在调整维护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层面上的力不从心,高效解决团购消费侵权这种社会性、群体性纠纷,恢复或补偿减损的社会利益,保护未来不特定消费者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实现程序正义和效率,从侧面对维权进行法治宣传,潜移默化地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二、关于公益诉讼维权制度的构想
1.起诉主体资格。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权纠纷解决机制,其启动诉讼程序的主体主要为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既然《民事诉讼法》第55条已经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那么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以及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消费者协会,理应成为公益诉讼维权制度的起诉主体,理由如下: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主体,可以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定情形,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某些民事公益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参与诉讼。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能够解决原告方主体过多的缺陷,高效地处理案件,实现公共利益的快速恢复。尽管由国家承担公诉成本,却能更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减少权益纠纷,更有利于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
而消费者协会是我国全国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将公益诉权交于消费者协会,通过消费者协会代表众多权益受损的团购消费者来提起诉讼,能够填补政府监管的空白,是解决网络团购机制失灵的有效救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具有支持受损害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责,同时又在第四十七条消费纠纷的公益诉讼上以条文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管辖制度。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当下已不能适应公益诉讼语境下的团购消费者维权。首先,团购因其运营特殊,以团购网站作为交易中介的涉案商家、实际住所地在实践中难以确定,如团购网站对商家的身份认证等管理制度的漏洞会导致商家真实信息难以被消费者知晓,从而形成寻找管辖法院上的诉讼障碍。其次,考虑到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进程,若仍以被告住所地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则很可能加剧团购公益诉讼立案难、胜诉难等现状,使诉讼面临更大的现实障碍。
因此,我们建议将原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便于原告提起公益诉讼。首先,结合原告检察机关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规定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可以弥补被告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制度下原告职能的区块障碍,更好发挥原告作为维权机关与组织的职能。同时,这一规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尽可能调动原被告双方的诉讼热情,形成良好的诉讼对抗,对团购公益诉讼这一新兴诉讼的发展形成鼓励。
3.举证责任分配。团购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在提起主体上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显著差异。但仍应看到,即便是检察机关与消费者协会这样承担一定社会职责、具备一定维权实力的机关、组织,仍会遭遇团购诉讼取证难、举证难的困境。具体来说,在虚拟的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对于电子证据的留意与保存缺乏相应认识,对关乎切身利益的电子条款、附载信息无法明白辨识,如此便使团购维权在第一手证据来源上面临缺位的窘境。
因此,为缓解团购公益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失衡现状,应尽早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制度,通过使涉案被告合理负担举证责任,将原告诉讼风险进一步限制。当然,考虑到涉案被告对于证据收集具有优势,此举不仅不会对被告诉讼利益造成不合理侵害,更有利于诉讼过程中案件全貌的展现,使诉讼双方的权利拉锯战顺利进行。
4.诉讼费用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在一般诉讼,对于案件受理费往往采用原告预交胜诉后再由败诉方承担的方式缴纳。但是,此种缴纳方式仍会对公益诉讼的原告造成一定成本负担,抑制原告诉讼维权的积极性与可行性。此外,关于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还必须解决实际金额的收取问题,即如何调节我国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水准,使其在防止滥诉与不阻抑原告诉讼积极性的作用发挥上达到合理的平衡点。
为此,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想法:(1)调整诉讼费用收费门槛,确立较为合理的收费标准;(2)设置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进行按比例资助;(3)设置公益诉讼诉讼费用减免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诉讼进行相应减免。
三、实践中运用公益诉讼制度维权的具体适用
1.设置公益诉讼庭。鼓励推进团购公益诉讼不仅需要在制度构架上进行改进,在制度的具体适用上更要切合实际进行创新。为进一步推进团购公益诉讼发展,解决实践中公益诉讼适用难题,就有必要设置专门的公益诉讼庭,进行协统管辖。
在当前法律环境下,以维护众多消费者权益作为诉讼出发点的公益诉讼是法律的典型性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在制度的具体化与现实性操作上依旧缺位。由此导致团购公益诉讼法律地位得不到进一步明确,现实中因团购侵权的频发造成对公益诉讼的需求更加强烈。此外,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的矛盾也在凸显,甚至间接加剧其在现行诉讼体制下的发展瓶颈。故我们认为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我国完全有条件也有必要设置公益诉讼专门庭,为公益诉讼构建全新的诉讼平台,让其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价值。
2.充分发挥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能动性。实践中想要灵活适用公益诉讼制度,必须要让法官在具体案件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兴诉讼类型,在能动司法性上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由于其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共秩序,使得话题较为敏感,进而在适用公益诉讼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存在相当狭小的制度适用空间。因此,实践中往往有不少法院以法院自身力量不足或者正当性不足拒绝接受处理此类案件。未来适用公益诉讼维权制度,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运营环境,创建一个利于法官自由裁量的氛围,减少对法官处理案件过程的过多干涉。只有在此基础上,法官才能够结合具体案情充分发挥智力,有效解决消费者与商家、团购网站之间的纠纷,形成一个有效判决,从而保护未来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民事诉讼法》已经对众多消费者侵权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考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现状,其具体适用仍存在立法不明晰的状况。因此,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加快确立团购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营造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从而更好维护网络团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宋朝武.论公益诉讼的十大基本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1).
[2]张卫平.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及实施研究[J].清华法学,2013(11).
作者简介:卢宁宁(1992.3-),女,汉族,浙江省宁波市,本科,宁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