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校园性侵害现状、特征及原因分析

    宋英俊

    近几年来,猥亵儿童、强奸幼女等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新闻媒体对儿童性侵犯事件报道越来越多,尤其是涉及在校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性侵害事件引起社会对校园性侵害的高度关注,仅仅在网络上以“禽兽教师”等词语搜索,就能够找到长达几十页的案件报道。校园性侵害案件的不断曝光,给社会、家庭、学校均带来了极不安定的因素,同时也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注与重视,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提出了小学4~6年级的学生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中生则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而高中生则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如何有效地保护幼小受害者,严厉打击此类犯罪,防止和减少案件的发生,加强校园性侵害的研究已经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农村中小学校园性侵害的现状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没有专门机构或学者统计过校园性侵害率,目前可见的文献中,仅有个别机构或学者对儿童性侵害有过小范围内的统计与调查。因此,对于校园性侵害发生的总体现状,只能通过参照国内外的其他研究成果进行估计。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发起的一项调查显示,大约有15%的女性声称自己经历过一次强奸,有3%的女性遭遇强奸未遂。美国学者按照强奸案的发展趋势估计,目前大约20%的美国女性会在他们一生中遭遇性暴力。[1]我国台湾地区的调查结果也表明,中华文化地区性侵害的发生率并不低于美国。台湾现代妇女基金会1992年以台北市高中女生为对象的调查显示,有94.5%的女同学曾经遭遇过性骚扰以及性侵害,13.4%的人遭遇严重性侵害。台湾学者陈若璋1993年就发现,每2位女大学生,就有1位有性侵害的经历,每24位女大学生中有1位有接近于强暴的经历。[2]实际有的研究更为激进,人口中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女性以及七分之一或十分之一的女性在18岁之前遭受过性侵犯。[3]台湾励馨基金会曾经发现:台湾岛内有4%的女生和1%的男生曾被强暴,而有50%的女生和约7%的男生曾经遭到性骚扰或性侵害。需要注意的是,台湾学者吴玉钗在1996年针对336位五、六年级的国小学童(男女各半)所做的调查显示:有76位男生曾经受过性侵害,甚至比女生(50位)还多。[4]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校园性侵害发生率的描述仅散见于个别文献中:

    北京大学的陈晶琦教授长期关注儿童性侵害,并多次进行了不同群体的小范围调查。2000年他对某中学的高中女生进行了回顾性调查,结果表明:25.5%的人在16岁前受到一次或多次性侵犯,其中有18人经历强奸未遂,有5人经历强奸。[5]2003年他对某高校565名大学生调查,结果是:有20.0%的女生和14.3%的男生16岁以前曾经历过非身体接触或身体接触的性虐待,18名(11.3%)女生和31名(7.7%)男生经历过身体接触的性虐待,儿童期性虐待经历首次发生年龄59.4%的女生、51.7%的男生发生在11岁及以下。[6]2003年陈晶琦还对239名高中男生进行过调查,有55人报告16岁前曾经历过性虐待,其中3人经历过被试图性交,2人经历过被强行性交。[7]其他学者的研究结果与此大体类似。[8]

    此外,根据龙迪博士提供的全国妇联的官方数据也表明,我国儿童性侵害案件并不少见,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9]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仅从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中就收集了340个与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性侵害案件。重庆市女检察官协会、重庆市妇女理论研究会调研组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女性进行性侵犯调查表明:重庆12个区县检察机关在2005年至2007年9月共办理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等性犯罪案件601件677人,被害人有228人为未成年人,占总人数的59%,其中女童有169人,占74 %。重庆市某县检察院2005年以来所办理的14件农村留守女性遭受性侵犯的案件,受害人全部为女童,多集中在5至12岁,最小的仅3岁。[10]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年幼女生案件,则向社会揭开了中小学生性安全的这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实际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我国有关性侵害案件并不是很准确,媒体曝光及向有关部门举报的儿童性侵犯个案仅为冰山一角。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获得这些共识:第一,在我国中小学中性侵害确实存在,其发生率与国外的情况应该没有什么不同,其中的差异仅为数字或高或低。第二,全国范围的性侵害发生率的缺失,只反映了长期以来社会对这个问题忽视,目前对儿童安全问题的关注仍然过于空泛。第三,如果不按照传统的思维方式(只计算强奸案件),把性骚扰也计算在内,我国中小学校园性侵害将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第四,从现有报道来看,农村中小学是以师源性侵害为代表的熟人强奸类型发生率较高,而城市中小学则以校外性侵害的发生率较高,并且与网络、金钱有较大的关联性。

    二、农村中小学校园性侵害特征分析

    (一)被害人的特质分析

    第一,受害者的年龄普遍偏小。农村中小学生基本属于未成年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相对较低,加之我国中小学普遍没有开展性侵害预防教育,多数农村家庭因为各种原因也没有对子女进行性侵害预防教育,农村中小学生防范意识薄弱,因此他们容易成为性罪犯选择侵害的对象。从报道的案例看,被侵害的学生以初中或小学高年级的学生为最多,在贵州习水县的案件中,10多名受害女生中有多名未满14周岁。而在偏远的山村小学里,被侵害的学生年龄更小。2000年江苏省盱眙县语文教师罗某某先后将7名女生奸淫,最小的仅有9岁,最大不满12岁。

    第二,受害者的性别多为女性。从现有媒体报道来看,目前发生在农村中小学校园里的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全部为女童,没有发现有男童被害的记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男童就不会遭遇性侵害,我国台湾就曾经发生过小学男童被男老师性侵的案件。

    第三,受害者的文化程度以小学生占多数。有关文献表明,与家人同住的中学生是遭遇性侵害的高危人群,其次才是小学生。[11]与其他性侵害案件相比,发生在农村中小学校园的性侵害案件的情况,却有所不同,新闻报道的性侵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大多数为小学生,其次才是初中生,而高中生则最少,小学高年级的女生应属于校园性侵害案件中高危人群中的高危人群。至于其中的原因,应与小学生的防范技能欠缺、学校偏远管理薄弱、家庭监护不到位等因素有关。

    第四,被害人的家庭监护因素。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张德江对重庆市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发生的强奸犯罪案件的分析后发现,在遭到强奸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中,父母均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有20人,占总数的8%。[12]事实上,从现有的案例看,所有被害学生的家庭或多或少都存在监护不力的问题,家庭监护不力主要表现在,父母要么外出务工,爷爷奶奶代为照顾;要么忙于生活奔波,无暇照顾孩子。一方面是父母疏于教育,被害人对性侵害缺乏防范意识与技能,另一方面是父母对子女的异常行为长期难以发现,导致子女重复受害。

    (二)加害人的特质分析

    第一,加害人的职业以教师为主。发生校园中的性侵害案件,大多数加害人的职业主要是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对所教班级的学生进行猥亵和奸淫。除此之外,还有校长等身份的人也可能成为加害人,如安徽霍邱县马店镇某学校校长王某某在宿舍强奸14岁的初中学生。在个别案件中,加害人仍然可能是社会人士。如某学校曾经发生学生在学生宿舍被人强奸,其原因是犯罪分子利用宿舍没有锁具的漏洞而进行犯罪。

    第二,加害人的年龄与性别。校园内性侵害的加害人大多为教师,因此在年龄阶段为成年人,年龄分布较广。笔者从收集的案例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加害人是未婚的青年教师比较少,而已婚的中年人成为加害人的比例反而比较高,有的罪犯甚至是临近退休的老师。至于其中原因,可能需要对当事人的生活状态进行跟踪调查才能发现某些线索。例如,加害人犯罪的动机,是否与婚姻家庭中的某些因素有关,是否与生活环境中的某些因素有关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后方可得出结论。

    (三)校园性侵害案件的特质分析

    第一,犯罪行为地点。在性侵害案件中,当加害人选定被害人之后,势必选择自己可以掌控的犯罪地点,校园内性侵害案不同于一般的性侵害案件,犯罪地点不仅有较为隐蔽的宿舍、办公室,更有加害人公然将犯罪地点选择人数众多的课堂上,例如2001年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某小学教师何某某竟然在课堂上“指奸”数名一年级女生。犯罪地点为教室,这反映了加害人对犯罪情势有充分地掌控,利用了学生对教师的信任。

    第二,犯罪手段与犯罪工具。陌生人之间的性侵害案件,大多伴有暴力与暴力威胁,而校园里的性侵害案件是以教师侵害为主,教师利用职务权力对学生进行性侵害,学生无法或不敢对老师的性侵害进行积极抵抗。有的案例中加害人摸准被害人胆小、内向、怕事的心理,即达到长期控制、重复性侵害被害人。

    第三,犯罪时间。校园内性侵害,都是发生在校学习期间,而大多数农村学校学生是不在学校住宿的,因此这些案件多发生在白天,个别案件就在上课时间发生。也有少数个案发生在晚上,这主要发生在寄宿学校。

    第四,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与报案的原因。校园内性侵害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上是师生关系,二者是处于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加害人一方在体力、权力、知识等各方面都优于被害人,因此大多数被害人在案发之初,都未及时告知亲人,从目前报道的案例看,很少有被害人直接向警方报案。

    第五,被害人次。大多数被害学生在被侵害后,碍于教师的威胁,不敢告诉父母或其他的亲人,因此加害人在初次得手后,在犯罪条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其性犯罪活动一般会持续再犯。

    三、农村中小学发生校园性侵害的原因

    (一)学校管理方面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案例来看,学校管理薄弱是导致校园性侵害发生的最重要因素,这种局面是多方面原因综合形成的:

    第一,学校地处偏僻,监管不到位。大多数校园内性侵害案件都是发生在偏远的农村学校,而这些农村学校师资力量薄弱,有的学校只有几个老师。上级部门对这些学校的管理仅仅停留在发文件,提要求的层面,与学生之间没有直接沟通,难以发现学校学生和老师的异常变化。

    第二,农村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弱化,对教师的关心不到位。性犯罪理论认为,根据权力、愤怒、性等要素的不同,强奸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Groth将强奸分为愤怒型、补偿型(权力型)、虐待型三种类型。并认为强奸犯基本上不是一种性行为,而是一种罪犯心理功能短暂或慢性失常。根据Groth的理论分析,农村校园内性侵害,大多属于补偿型(权力型),加害人要在性方面占有被害人,性是补偿加害人内心的不合适感以及表达加害人本身控制、力量、权威、能力的一种工作,加害人的特征是无力感。例如广西南宁市某小学教师梁某某2005年一边作禽兽行为,一边对着老天“忏悔”,写悔恨日记,实际上他的犯罪心理就是感情受挫以后的愤怒与无力导致的。对于校园内性侵害的发生原因,我们大抵可以找到家庭背景、情感冲突与压力、两性沟通能力差等多方面原因。通过初步梳理,我们很容易发现,这些农村中小学校园性侵害的发生,更与我们对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到位有关。 思想政治教育一直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优势,学校历来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阵地。但是,近年来,思想政治教育在某些地区某些单位出现了弱化的趋势,在一些农村中小学校,当思想政治教育网络不健全,教育对象局限于学生,对教师的关心与支持不够,教师的困难与困惑缺乏有效疏通时,校园性侵害就极易发生。

    第三,教师入口把关不严,注重学历与教学技能,忽视心理健康与品行。目前教育系统新进教师,一般都以学历为基本条件,录用除了进行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一般不进行心理健康检查。因此,一些有心理疾患和品行不端的人,很容易进入到了教师队伍,加之在有关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校园性侵事件就会经常发生。

    (二)学生及其家庭

    第一,学生个人特质。校园内性侵害中的被害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学生对教师的威胁充满恐惧,对教师的性侵害没有防范意识。目前在我国中小学,性侵害防治教育没有普遍开展,学生对性侵害缺乏正确的认识,也缺乏正确的防范知识与技能。有的被害人被侵害后,不知道该怎么办?

    第二,家庭因素。在城乡二元体制的背景下,大多数农村家庭仍然为生活忙碌奔波,许多学生成为留守儿童,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与关心停留在满足其基本需求方面,对学生出现异常情况难以及时发现。

    (三)社会因素

    第一,民风淳朴,犯罪环境宽松。在农村地区,教师多受到人们尊敬,学生家长对老师充满信任,一般来说,学生家长及学生很难将老师作为潜在危险来源加以提防。因此,在这种环境中,校园性侵害一般会有较长的潜伏期。

    第二,社会压力大,农村教师挫折感增强。随着经济迅速发展,社会阶层发生变化,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使一些学历较低、收入不高的农村教师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在没有适当方式有效疏解的情况下,个别教师就会对学生的性占有作为恢复自信、权力的一种替代方式。

    第三,法律意识淡薄。在农村地区,教师是受教育程度最高的群体,尽管如此,大多数教师对性犯罪仍然不太清楚。甚至,在个别案例中,性侵害发生后,有的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还劝说被害人家长“私了”。由此可见,在农村地区,一些人对性侵害的法律认识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法律意识淡薄。

    第四,传统性文化的影响。在传统性文化中,性是羞耻的,也是比较隐晦的,忌讳公开讨论,在农村地区这种观念更为强烈。传统性文化对农村校园性侵害带来的直接影响:一是农村学校很少在课堂上公开讲授有关性方面的知识,老师不愿意担任相关教学任务,教育部颁布的性侵害防治教学内容难以正常开展。二是学校和有关部门对性教育、性侵害防止等有关工作推动迟缓,到目前为止,关于处理校园性骚扰、性侵害的制度在很多农村学校和相关部门仍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三是传统性文化是影响受害者及其家人不报案的重要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报案后遭遇到的社会舆论伤害并不亚于加害人的伤害,这也使得被害人在案件曝光后,由于压力巨大被迫离开原居住地。

    综上所述,校园性侵害的发生有较为复杂的社会背景和个人因素,是多种因素交织产生的一种犯罪行为。对该类犯罪的治理,单纯依靠某一种手段很难取得明显效果,它与学校安全教育、建立有效的安全机制、基层组织对教师生活的关心与支持、学生家长监护技能的提升、社会宣传教育、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多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努力,农村学生性侵害问题才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农村中小学性侵害∕性骚扰事件处理模式与流程研究”(09YJC820012)、成都理工大学创新团队项目、成都理工大学青年研究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美】安德鲁·卡曼著,李伟等译,犯罪被害人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4页.

    [2]江汉声,晏涵文.性教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3]龙迪.性之耻,还是伤之痛[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4]洪翠娥,纪洁芳:防范儿童遭性侵害教学活动设计之探讨[D].生命意义探索研讨会论文集,国立彰化师范大学,2003年.

    [5]陈晶琦,MichaelP.Dunne,王兴文.某中学高中女生儿童期性虐待发生情况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2002年,第02期.

    [6]陈晶琦.565名大学生儿童期性虐待经历回顾性调查[J].中华流行病学,2004年,第10期.

    [7]陈晶琦,Michael P.Dunne,王兴文.239名高中男生儿童期性虐待调查[J].中国心理卫生,2003年第5期.

    [8]孙言平,董兆举,衣明纪,孙殿风.1307名成年学生儿童期性虐待发生情况及其症状自评量表测试结果分析[J].中华儿科,2006年1期.

    [9]龙迪.性之耻,还是伤之痛[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10]张德江,范晖辉.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情况实证研究——以重庆市2007年1月——2008年4月发生的相关案件为依据[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06期.

    [11]许春金.台湾地区性侵害犯罪状况与形态之调查研究[M].1999年.

    [12]张德江,范晖辉.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情况实证研究——以重庆市2007年1月——2008年4月发生的相关案件为依据[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06期.

    作者:本刊副总编、副编审

    责任编辑:胡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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