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网约车政府监管探讨

    王和平 欧书阳

    

    【摘 要】 网约车——共享经济模式的应用范例。它不仅盘活了社会闲置车辆资源,还满足了大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相对改善了城市“打车难”的现状,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为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市场的“新宠”。网约车带来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显露出了一系列政府监管“困境”。本文以协同治理理论为工具,对网约车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并剖析其网约车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 网约车 政府监管 协同治理

    一、城市网约车的出现与政府监管

    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车):即乘客通过手机APP下单,告知司机自己当前所处位置及目的地,再通过平台派单,司机接单后将乘客按规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后,乘客通过手机在网络上支付乘车费用。

    网约车发展之初,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从中央层面、地方政府层面、及合法化和的挑战来探讨网约车政策。网约车政府监管历程见表1。

    二、城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基于协同治理理论视角

    德国物理学家哈肯,在多学科研究基础上,首次提出协同学。其强调系统内确立共同目标,各组成部分围绕共同的目标,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达到“1+1>2”的效果。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众等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治理方式,共同管理公共事务,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形成良性互动格局。

    网约车的监管过程是多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过程, 网约车的监管过程与协同治理理论的特性“天然”的契合性。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运用协同治理理论为工具,从政府、平台和消费者等三方面分析重庆网约车政府监管现状,以期为网约车政府监管提出建议。

    (一)政府监管层面:政府监管存在角色缺位。政府对网约车监管涉及诸多方面:法律及政策文献、监管主体对象及监管措施等。目前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还存在诸多不足。如信息缺乏导致监管缺位。平台有乘客和司机的个人信息,平台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互联网技术对用户的数据进行分析以实现网约车便捷优质的服务。但是,一旦用户在平台上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它就会对用户隐私构成威胁。政府相关部门并未与平台完全对接,无法实时监管网约车平台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情况,因此由于信息不畅导致政府监管缺位。同时缺乏对司机的监管,由于对司机监管不严,某些司机自身因不够网约车司机注册资格,冒然盗用他人信息进行网约车运营。对网约车司机的放松监管不仅是平台的失职,更是政府监管的缺失,司机自身的资质不足,给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人身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二)平台监管层面:平台监管力度不够。当前网约车监管遵循是政府监管+平台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但仍有许多“缺陷”。网约车平台注重盈利,对内部监管松散。车辆质量参差不齐,车辆和司机的信息与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平台对此“视而不见”。政府监管方面,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法规对网约车的准入设置了较高门槛,将网约车交由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由于平台监管与政府监督缺发对接,监管成本增加。脱离网约车平台后,政府的监管仅适用传统出租车。如果平台监督不配合政府监管,则运营风险和安全隐患层出不穷。

    (三)消费者层面:缺乏健全的消费者维权机制。网约车预约方面,消费者合法权益遭侵犯的行为常有发生。网约车预约涉及乘客姓名和电话号码,不法分子借此获取乘客个人信息,给消费者人身安全、信息安全、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某些司机无视定价,在出行高峰期趁机加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消费者维权机制规定了解决办法。对消费者维权机制规定了解决办法,但是,大多数都是原则性的,缺乏明确的规定,不能保证乘客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层面:法律法规效力低。目前,在网约车监管实践中较多适用是《暂行办法》,但其仅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地位较低且效力低。《暂行办法》将制定具体规则的权力交移给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网约车准入拥有审核权、裁量权。由于实际情况各异,地方法規针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尽相同,在实际问题处理中网约车纠纷的解决,缺乏统一的适用系统标准。

    三、改进城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对策措施

    (一)加快网约车监管立法。为避免事故的出现,或为了事故发生后能更好地解决网约车纠纷,政府加快立法步伐。随着《网约车监管法》出台:着力平衡各个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确保处理网约车纠纷有统一适用标准。坚持比例原则,在消费者、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以及政府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在兼顾各方的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立法。

    (二)明晰网约车政府监管角色定位。合理定位政府角色是网约车监管中关键所在。新公共服务理论核心原则:政府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公共权益,是协调者和仲裁者的扮演者。市场有自发性的特点,只有明确政府监管出发点,才能实现政府角色转型。政府应发挥市场监管职能,须合理界定政府监管相关内容,完善政府监管的详细程序,监管过程须透明化。对其行业的有效监管,需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的监管地位、责任、方式。政府监管部门应改变自发制定政策、自我执行政策、自我评估的模式,及时进行监管,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网约车平台运营政府监管。网约车安全是政府和企业必须共同遵守的底线。在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应加强政府监管+平台监管,始终把网约车安全放在首要地位。目前,鉴于重庆市网约车监管效率低,可借鉴“政府+平台”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创新。遵循政府监管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平台监管则对内部的司机和车辆进行管制。这样不但能节约政府监管成本,还能对网约车予以管制,有利于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强化网约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约车运营中应合理建立相关消费者维权机制。首先,因消费者个人情况各异,如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观念不同、处理问题的方式各有千秋等,许多消费者在维权中表示有众多困难。网约车平台应尽力简化平台消费者的投诉程序,可探索形式多样的投诉办法,如电话投诉、网络投诉、投诉信箱等方式。若接到投诉,网约车平台应第一时间对事件中的车辆和司机进行调查,确保及时有效。其次,网络平台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完善处罚措施。为应对司机恶性加价,相关部门可统一定价。网约车平台应与公安机关保持交流、衔接,严格审查有犯罪记录的司机,防范非法分子趁机侵害消费者权益。最后,建议针对网约车纠纷建立消费者维权速裁机制,以减轻司法负担。

    结 语

    在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不断发展和完善。政府认同网约车的合理性,还赋予了网约车合法性。当前出租车行业正在朝纵深改革发展,给人们带来了诸多实惠和方便,得到大众的认可和赞同。网约车作为新兴产业,在其“合法化”进行时,政府不能轻视对其监管,更不能忽视消费者和司机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更应实施规范化管理,明确监管规则,让消费者体会到政策带来的福利,而网约车运营秩序也将逐步规范化,实现网约车新业态的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超,王建剑.网约车监管问题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7):68.

    [2] [德]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成功的奥秘[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12.

    [3] 石杰琳,秦国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政府转型:角色转变和制度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11):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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