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中国权益探讨
摘 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从形成以来就获得WTO成员的普遍认可,是各国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途径。然而,由于我国入世时间不长,缺乏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刻了解,在国际贸易争端处理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并且还是WTO的成员国,熟练掌握WTO规则,积极有效地参与争端解决活动,运用WTO允许的法律手段解决争端,对于中国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现今我国随着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贸易地位的逐渐提高和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正面临着如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更好的维护我国的权益的问题。
关键词 WTO 中国权益 改革策略
作者简介:刘怡纯,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70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WTO的作用日渐显著,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十分显著突出。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它对发展中国家所产生的帮助并未达到预期构想,当发展中国家把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所遇到的纠纷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时,其利益主张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得到支持。现今我国随着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贸易地位的逐渐提高和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正面临着如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更好的维护我国的权益的问题。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它的存在是WTO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该争端机制是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所导致的一种具有特色的现象。
WTO争端解决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权利义务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个最根本的机制,是保障各项协议切实被执行、维持世界贸易安全和全球经贸秩序有效运转的保障。争端解决机制是用来保护DSU适用范围内所有WTO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二)一体化争议解决原则
当WTO成员在寻求纠正违反协定义务以及纠正因协定造成的利益的减损或者丧失的情况,应当援用并遵守DSU的规则和程序。
(三)协商原则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争端解决的任何一个程序阶段寻求磋商或第三方的斡旋、调解和调停,这也意味着协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
(四)公平合法性原则
为了保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平衡以及相对的公平合法,DSU要求磋商、争议解决中正式提出的所有事项和解决办法,在这里仲裁裁决必须要与其所适用的协定一致,同时不得让任何成员根据这些协定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也不得妨碍这些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问题
(一)条文的操作性不强
DSU众多条款都存在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发达国家进行区别对待的行为,相关条款和规定的操作性不强是这种现象产生的最为突出的原因。具体说就是在DSU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应(should)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问题和利益以“特别关注”这一概念就有应付的成分。这些条款要么只是带有宣传性、号召性的性质,要么是模糊不清。这给发展中国家在实际运用这些条款时造成极大不便。
(二)報复机制的存在意义没有凸显
DSU中看起来颇具有平等性的报复条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能成为自身维护权益的可用工具。发展中国家成员经济实力本身就较弱,其减让水平完全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发展中国家进行报复的同时也会给本身的经济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而发达国家成员由于自身经济实力较强,基本上自身就可以有效化解由于报复手段而给本国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报复基本上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成员独自享用的权力,发展中国家成员却由于经济实力的弱小而享受不起报复这样的维权工具。
(三)时间界限框架并不合理
DSU设计的WTO成员方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许多关于时间界限的规定,这些时间界限安排构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程序保障。但目前DSU所设计的时间框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实力以及整体特殊情况。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条文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做出裁决的合理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虽然从表面来看解决了许多问题,但实质上却没有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考虑。在这种时间框架内,当发展中国家成员作为被诉方时,这15个月的合理期限似乎过短,因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经济比较脆弱,在15个月内执行专家组的裁决往往比较困难。如果被投诉的措施无法快速得到纠正,那么在这段所谓的“合理期限”内,发展中国家由于被投诉措施的存在而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公平的,并且这种损失在事后是难以通过赔偿来弥补。
(四)技术援助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很多非常复杂的事项,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国的水平局限,很难在本国中找到能胜任此类案件的专家。如果想聘请发达国家的专门人员,费用是一方面问题,另一方面也会消耗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种人力和财力资源的制约,对发展中国家想利用该机制维护自身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制约。
四、中国难以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因
(一)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制约
一般来说,在我国磋商、谈判这样的手段都是用于解决重大政治或外交问题的,一般并不适用于贸易争端。从过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遇到相关争端时并未严格遵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程序来解决问题。我国一味的让步会使得其他发达国家造成错觉,认为只要进行WTO诉讼,我国就会让步。因此我国应当吸取以往种种经验教训,学会好好利用WTO相关规则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其他成员国所恶意损害。
(二)财力和人力的欠缺
从财力方面来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相对落后,虽然WTO争端解决机构不向各争端方收取诉讼费用,但发展中国家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往往会寻求其他发达国家的帮助,当发达国家的关于争端解决领域专业人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时,相应地也会产生高额的费用支出。从人力上来说,专门的WTO诉讼人才的欠缺,也使得发展中国家在面临诉讼时处于被动的地位。我国由于受自身发展水平所限,WTO领域相关专业人才也极度匮乏。国家应当加大对WTO领域争端解决机制专业人才的培养。此外,WTO争端解决涉及极其复杂的法律运用和法律解释,因此我国在人才方面也是极缺失的。
(三)国内机制建设不完善
目前我国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方面仍然和WTO条文规定有所冲突,主要有知识产权,外贸体制等领域涉及的相关问题与WTO的条款规定不一致,而在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等领域我国法律更是无所涉及。另外,WTO所覆盖的方面相当广泛,几乎包含了国内所有的经济部门,各部门的利益往往会相互冲突相互影响。因此,完善我国国内相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缺陷
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在多方面对保护发展中国家权益做了相关条文规定,给予了所谓的“特殊照顾”,但当现实中这些所谓的照顾条款并未起到真正的理想作用。冗长的时间期限,有限的补偿,不对等的报复机制,这些都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所面临的问题。
五、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措施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国内与WTO相关的立法
我国现阶段应当加快制定和完善与WTO相关的立法,消除空白并弥补缺失的部分。对于如何制定和完善我国国内与WTO相关立法,应当考虑到以下两点:首先,我国应制定相关的国内政策,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进一步促使制度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与WTO相关条文规定一致。其次,我国应当立足自身实际国情,借鉴和吸收WTO其他成员国的优秀经验,加大力度去进一步的完善反补贴、反倾销和反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使国内相关立法与WTO规则体系保持一致,更好地保障我国在WTO中的地位和利益。
(二)建立政府企业互动机制和相关行业组织
为了提升我国在WTO中的地位,使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更有利,建立国内的政企互动机制也显得十分有必要。然而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是政府和企业之间联系并不紧密并且缺乏互动。一旦发生纠纷,这就会形成一个尴尬的局面,政府很难及时做出补救措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不利局面的发生。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建立起这种政企互动的模式以应对争端的发生。首先政府应当以谈判为手段,努力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首先应当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互动,树立形成共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是需要双方一起努力的思想。其次政府应该以谈判为手段努力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政府是企业在进行跨国经济活动与其他国家产生争端而处于不利地位时的有力支撑,这样才能加强企业对外经贸的信心。其次,政府可以凭借其自身强有力的公信力与他国政府进行协商和谈判来全面保障我国企业的利益。
(三)加快培养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门人才
现实的残酷的竞争环境已经凸显了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人才的极度匱乏。结合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应当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加大投入力度,培养出一批WTO争端解决机制领域的专业人才,使他们能够在未来的WTO竞争中熟练掌握和运用WTO规则,提升我国在WTO体系中的地位和威望。
(四)积极参加与有关WTO的议题的谈判
积极参与WTO议题相关的谈判和会议对于我国而言是十分有利的,这不仅仅能帮助到我们自身的发展,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WTO规则的改变,让WTO规则更多的向发展中国家倾斜。虽然WTO体制使贸易活动变得相对公平,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不得不说政治和经济实力仍然是WTO规则制定的主要因素。因此,现阶段我国在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WTO有关议题的谈判,力争使有关谈判的趋势和结果能够造福发展中国家。
六、结语
在WTO体系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在确保各成员国在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根据该组织的相关协议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多边贸易体制下所带来的义务的重要保障措施。从本质上来说,WTO争端解决机制未来的一个重要的发展倾向就是使国际贸易变得更加公平公正,更加有利于弱小的发展中国家,这才不违背WTO初衷。但是经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该争端解决机制这并不是一个非常完善的机制,在WTO成立的这二十多年中,该争端解决机制在发展和实践中不难看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在不断的崛起,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的迅速提升的同时,也慢慢进入贸易摩擦高发期。面临着种种挑战,如何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熟练运用规则,维护自身权益是一个不得不令人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乃根.WTO争端解决的“中国年”(2009):回顾与展望.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3).
[2]王新奎、刘光溪.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杨荣珍.WTO规则精解.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高永富.世界贸易组织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刘虎.如何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大经贸.2010(10).
[6]李燕燕.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政策及其多变协议.商业研究.2004(11).
[7]张啤.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政策协调与交易.当代经济.2006(4).
关键词 WTO 中国权益 改革策略
作者简介:刘怡纯,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70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WTO的作用日渐显著,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十分显著突出。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它对发展中国家所产生的帮助并未达到预期构想,当发展中国家把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所遇到的纠纷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时,其利益主张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得到支持。现今我国随着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贸易地位的逐渐提高和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正面临着如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更好的维护我国的权益的问题。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它的存在是WTO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该争端机制是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所导致的一种具有特色的现象。
WTO争端解决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权利义务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个最根本的机制,是保障各项协议切实被执行、维持世界贸易安全和全球经贸秩序有效运转的保障。争端解决机制是用来保护DSU适用范围内所有WTO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二)一体化争议解决原则
当WTO成员在寻求纠正违反协定义务以及纠正因协定造成的利益的减损或者丧失的情况,应当援用并遵守DSU的规则和程序。
(三)协商原则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争端解决的任何一个程序阶段寻求磋商或第三方的斡旋、调解和调停,这也意味着协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
(四)公平合法性原则
为了保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平衡以及相对的公平合法,DSU要求磋商、争议解决中正式提出的所有事项和解决办法,在这里仲裁裁决必须要与其所适用的协定一致,同时不得让任何成员根据这些协定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也不得妨碍这些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问题
(一)条文的操作性不强
DSU众多条款都存在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发达国家进行区别对待的行为,相关条款和规定的操作性不强是这种现象产生的最为突出的原因。具体说就是在DSU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应(should)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问题和利益以“特别关注”这一概念就有应付的成分。这些条款要么只是带有宣传性、号召性的性质,要么是模糊不清。这给发展中国家在实际运用这些条款时造成极大不便。
(二)報复机制的存在意义没有凸显
DSU中看起来颇具有平等性的报复条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能成为自身维护权益的可用工具。发展中国家成员经济实力本身就较弱,其减让水平完全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发展中国家进行报复的同时也会给本身的经济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而发达国家成员由于自身经济实力较强,基本上自身就可以有效化解由于报复手段而给本国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报复基本上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成员独自享用的权力,发展中国家成员却由于经济实力的弱小而享受不起报复这样的维权工具。
(三)时间界限框架并不合理
DSU设计的WTO成员方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许多关于时间界限的规定,这些时间界限安排构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程序保障。但目前DSU所设计的时间框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实力以及整体特殊情况。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条文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做出裁决的合理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虽然从表面来看解决了许多问题,但实质上却没有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考虑。在这种时间框架内,当发展中国家成员作为被诉方时,这15个月的合理期限似乎过短,因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经济比较脆弱,在15个月内执行专家组的裁决往往比较困难。如果被投诉的措施无法快速得到纠正,那么在这段所谓的“合理期限”内,发展中国家由于被投诉措施的存在而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公平的,并且这种损失在事后是难以通过赔偿来弥补。
(四)技术援助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很多非常复杂的事项,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国的水平局限,很难在本国中找到能胜任此类案件的专家。如果想聘请发达国家的专门人员,费用是一方面问题,另一方面也会消耗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种人力和财力资源的制约,对发展中国家想利用该机制维护自身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制约。
四、中国难以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因
(一)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制约
一般来说,在我国磋商、谈判这样的手段都是用于解决重大政治或外交问题的,一般并不适用于贸易争端。从过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遇到相关争端时并未严格遵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程序来解决问题。我国一味的让步会使得其他发达国家造成错觉,认为只要进行WTO诉讼,我国就会让步。因此我国应当吸取以往种种经验教训,学会好好利用WTO相关规则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其他成员国所恶意损害。
(二)财力和人力的欠缺
从财力方面来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相对落后,虽然WTO争端解决机构不向各争端方收取诉讼费用,但发展中国家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往往会寻求其他发达国家的帮助,当发达国家的关于争端解决领域专业人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时,相应地也会产生高额的费用支出。从人力上来说,专门的WTO诉讼人才的欠缺,也使得发展中国家在面临诉讼时处于被动的地位。我国由于受自身发展水平所限,WTO领域相关专业人才也极度匮乏。国家应当加大对WTO领域争端解决机制专业人才的培养。此外,WTO争端解决涉及极其复杂的法律运用和法律解释,因此我国在人才方面也是极缺失的。
(三)国内机制建设不完善
目前我国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方面仍然和WTO条文规定有所冲突,主要有知识产权,外贸体制等领域涉及的相关问题与WTO的条款规定不一致,而在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等领域我国法律更是无所涉及。另外,WTO所覆盖的方面相当广泛,几乎包含了国内所有的经济部门,各部门的利益往往会相互冲突相互影响。因此,完善我国国内相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缺陷
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在多方面对保护发展中国家权益做了相关条文规定,给予了所谓的“特殊照顾”,但当现实中这些所谓的照顾条款并未起到真正的理想作用。冗长的时间期限,有限的补偿,不对等的报复机制,这些都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所面临的问题。
五、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措施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国内与WTO相关的立法
我国现阶段应当加快制定和完善与WTO相关的立法,消除空白并弥补缺失的部分。对于如何制定和完善我国国内与WTO相关立法,应当考虑到以下两点:首先,我国应制定相关的国内政策,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进一步促使制度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与WTO相关条文规定一致。其次,我国应当立足自身实际国情,借鉴和吸收WTO其他成员国的优秀经验,加大力度去进一步的完善反补贴、反倾销和反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使国内相关立法与WTO规则体系保持一致,更好地保障我国在WTO中的地位和利益。
(二)建立政府企业互动机制和相关行业组织
为了提升我国在WTO中的地位,使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更有利,建立国内的政企互动机制也显得十分有必要。然而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是政府和企业之间联系并不紧密并且缺乏互动。一旦发生纠纷,这就会形成一个尴尬的局面,政府很难及时做出补救措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不利局面的发生。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建立起这种政企互动的模式以应对争端的发生。首先政府应当以谈判为手段,努力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首先应当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互动,树立形成共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是需要双方一起努力的思想。其次政府应该以谈判为手段努力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政府是企业在进行跨国经济活动与其他国家产生争端而处于不利地位时的有力支撑,这样才能加强企业对外经贸的信心。其次,政府可以凭借其自身强有力的公信力与他国政府进行协商和谈判来全面保障我国企业的利益。
(三)加快培养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门人才
现实的残酷的竞争环境已经凸显了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人才的极度匱乏。结合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应当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加大投入力度,培养出一批WTO争端解决机制领域的专业人才,使他们能够在未来的WTO竞争中熟练掌握和运用WTO规则,提升我国在WTO体系中的地位和威望。
(四)积极参加与有关WTO的议题的谈判
积极参与WTO议题相关的谈判和会议对于我国而言是十分有利的,这不仅仅能帮助到我们自身的发展,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WTO规则的改变,让WTO规则更多的向发展中国家倾斜。虽然WTO体制使贸易活动变得相对公平,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不得不说政治和经济实力仍然是WTO规则制定的主要因素。因此,现阶段我国在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WTO有关议题的谈判,力争使有关谈判的趋势和结果能够造福发展中国家。
六、结语
在WTO体系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在确保各成员国在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根据该组织的相关协议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多边贸易体制下所带来的义务的重要保障措施。从本质上来说,WTO争端解决机制未来的一个重要的发展倾向就是使国际贸易变得更加公平公正,更加有利于弱小的发展中国家,这才不违背WTO初衷。但是经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该争端解决机制这并不是一个非常完善的机制,在WTO成立的这二十多年中,该争端解决机制在发展和实践中不难看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在不断的崛起,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的迅速提升的同时,也慢慢进入贸易摩擦高发期。面临着种种挑战,如何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熟练运用规则,维护自身权益是一个不得不令人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乃根.WTO争端解决的“中国年”(2009):回顾与展望.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3).
[2]王新奎、刘光溪.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杨荣珍.WTO规则精解.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高永富.世界贸易组织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刘虎.如何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大经贸.2010(10).
[6]李燕燕.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政策及其多变协议.商业研究.2004(11).
[7]张啤.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政策协调与交易.当代经济.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