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回应
王丽新
摘 要:本文试以物权法第106条中的制度设计中的问题予以分析,并将考量的重点放在交易当中的第三人为善意的背景下,未论及合同法中的第51条无权处分条款与物权法的第15条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规定并不冲突,而是具有一致性。
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物权处分;合同效力
1 回应之一: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回应
依合同法的第51条,在无处分权的场合,促使合同有效的条件为权利人的追认和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事由也能使合同归于有效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根据法的体系解释原则,凡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支柱性作用的原则都将适用于所有法条,这也是法律原则的本意所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考察是否还有其他使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事由,就须检索还有没有使其有效的法律原则的存在,如此,才能穷尽所有改变这种合同效力的"命运"。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检索。近几年来,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先是在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然后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随后在2011年2月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在第7、26、28条分别规定了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一股二卖的情形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最值得一提的,是在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更是有"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的规定,由此,在赃物这一"最难以适应"的刑事领域中也毫无例外的让位于了善意取得制度。可见,在所有的制度设计当中,都将善意取得制度赋予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凡出现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既存的规则无一例外的都要靠后。所以,善意取得制度的确是民商法(现已扩展至刑法)领域的"帝王规则"。其实,无处分权合同在遇有善意取得时便生效的最新最有力的依据当属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依其文义,物权法第106条是认定先前合同行为效力的依据,而不再是简单的判断第三人是否取得物权的依据了。综此,在无权处分的场合,应当将善意取得增加作为评判合同是否有效的事由,而不仅仅是权利人的追认和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这两个事由。
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上述论断进行了总结性的有力回应。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可见,物权法将无权处分设置为了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由此,在无权处分的场合,就绝不能简单的宣告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否则将会出现因合同无效而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使原所有人重新取回其所有权而使物权中善意取得制度的落空。得出的结论便是: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另一事由就是善意取得事由的存在。此时,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第三人善意的取得所有权,这样就会使"合同有效----取得所有权"的论断变得"顺畅",进而使合同法与物权法的规定趋于一致。
2 回应之二:物权行为的有因性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回应
关于物权行为的有因性。同样是在物权法的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反面推理之,即未以合理价格转让的,受让人不能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显然立法者没有认为只要单纯的考虑物权行为就会使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因为单纯的物权行为就足以使标的物的物权变更,没有必要在设定"以合理价格"的要件。而"以合理价格"仅能包括在作为物权行为原因行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典型的如买卖合同关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受其原因行为影响的。由此观之,我国物权法中是承认物权行为的有因性的。
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我们分析合同法中的第51条。第51条中将无权处分合同上升为有效的条件中未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其中,但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受让人取得物权。而基于物权行为的有因性理论,只有在基础的合同行为有效的情况下,随后的物权行为才有效。在善意取得制度下,物权都确定的发生了效力,之前的合同行为当然为有效。所以,在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时,应做这样的检索:善意----取得物权----合同有效。善意的标准来源于物权法,结论是取得物权,有因性倒推出合同有效。做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解释,便将物权法106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回应为合同法51条合同有效的条件。
参考文献:
[1]符扬.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D].海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