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研究

    摘 要: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和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证券化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针对高新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现状,立足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建议

    21世纪是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时代,而知识经济以知识“产权化”为基础的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发展必将起着重要的作用。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效地解决了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对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含义

    知识产权证券化(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简称IP Securitization),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未来可能产生的资金流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将其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由该特设机构以其基础财产为担保发行权利凭证的融资过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质上是对知识产权资产现金流的结构性重组,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在当前一段时间内提前实现未来一段时期内实现的预期收益,享有证券化融资形势带来的融资利益。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由于可以允许所有人保留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而仅仅只将许可使用费的收益权作为担保进行融资,这对于那些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益而又急需资金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新型融资工具。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为其提供了一种低风险、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融资成本低。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往往成为制约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性因素,目前我国商业中长期贷款最低年利率和企业发行债券的年利率一般均在5%以上,而且融资难度比较大。相比之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年收益率较低(一般为2.3%-4.3%),是高新技术企业可选的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第二,融资风险小。融资风险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关键性因素,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高科技企业往往通过负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容易发生企业控制权的变更和破产的风险。而资产证券化将企业的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真实销售”给SPV,对融资企业的股权结构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第三,知识产权的权属不变。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为基础发行债券的融资形式,融资过程中不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丧失。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别于商业贷款和抵押的根本区别;第四,实施的难度较小。高新技术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受到中小企业自身特点的制约,融资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未来可能产生的稳定的收益为基础,通过发行可流通的证券进行融资,其风险和收益比较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作用

    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现代产业的典型代表,具有知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人才密集的特点,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了“知识”和“资金”结构性转换,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发挥核心技术优势,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是资金供给者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的重要考量因素。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在某一领域掌握着领先的技术,但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知识产权证券化有效解决了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技术)进行融资的问题,交易的对象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不会导致其所有权的丧失,即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又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知识产权本身的巨大价值,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分散融资风险

    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直接决定该知识产权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日益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中,潜在的风险无处不在,国家政策、侵权行为、消费者偏好等因素可随时影响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通过证券化运作之后,原来由所有者独自承担的知识产权贬值风险将分散给众多的知识产权ABS投资者,同时也能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所有者迅速获得收益,并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

    3.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资金问题是制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充足的运营资金和再研发资金,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商业化、产业化的进程,提高技术拥有者的积极性,使技术创造活动良性循环发展,从而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

    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梳理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证监会自2004年开始启动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2005年以试点的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的正式推行积累的必要的经验。根据主导者不同,我们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分为中关村模式、证监会模式、银监会模式、和科技部模式四种类型。

    1.中关村模式

    中关村模式是指利用中关村园区平台,针对园区中小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不集中的特点,由第三方设立一个SPV,作为可循环的常设机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真实出售”给该常设机构,以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最终实现可持续融资的目标。中关村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设立一个常设的SPV降低融资成本,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园区内众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

    2.证监会模式

    证监会模式是指根据证监会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以证券交易所为平台,通过为创新类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允许此类证券公司发行资产收益凭证,以其所产生的资金流偿付投资者的权益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证监会模式充分利用了证券交易所的流通功能,允许资产收益凭证在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流通,资产证券的设计和发行机构起主导作用,融资渠道比较宽广。

    3.银监会模式

    银监会模式是指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由第三方机构组建信托型SPV,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财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利用银监会模式来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借助银监会模式在制度提供与监管方面具有优势地位,以及其已经具有的资产证券化试点经验,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流通系统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最大可能地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推行。

    4.科技部模式

    科技部模式是指在科技部的主导下,以科技专项研究计划为基础,设立一个独立的SPV,融资企业将科技成果真实转让给该SPV,然后由SPV以该科技成果产生的收益为基础财产发行证券,向资本市场融资,从而解决资本市场产业化的费用问题。科技部模式的优势在于科技部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资本证券化的动力和目标,从而解决高新技术市场化、产业化的资金短缺问题,市场效益良好。

    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的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虽然可以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但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许多法律制度上的冲突和盲点。

    1.梳理相关法律制度,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法律障碍

    作为融资方式的创新,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民商事法律不能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开展提供法律支持,反而阻碍了其在我国的发展。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无法对抗上位法律规定。需要我们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如果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需要协同相关管理机构和法律专家提出专门意见对之加以完善。

    2.完善配套政策,培育信用增级、评级等中介市场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对对基础资产信用评级、增级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信用等级评定的质量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从而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风险及运行。与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评级、增级的中介机构严重不足,二是专业人才匮乏,专业水平不高。目前我国现有的《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将其评估管理的对象仅限于专利资产,这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在次基础上,探索将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范围,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人员的从业资格,行为准则,评估机构的进入门槛,机构设置,行业规则都应由立法作出规定。一方面立法加大对建立专业的信用增级、评级中介机构积极引导,采取鼓励政策。另一方面积极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最终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关配套服务体系。

    3.完善信息披露,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登记制度

    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并有效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检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一方面登记项目单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登记仅限于权属登记,缺少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在登记(公示)内容不充分。应当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登记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内容、权利状态进行公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过程及相关服务机构信息进行披露;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运营信息进行披露,减少重新定性的风险,从而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顺利进行。

    4.加强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监管机构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性,为了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健康运行,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鉴于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知识产权证券化监管机构,由该机构具体负责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管工作,指定若干家信誉好、制度健全的信托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SPV,并参照证监会、保监会的做法制定行业法规,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推动其在我国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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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齐伟 (1983- ),男,辽宁海城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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