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荒”: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供给的一个主要瓶颈
周佳 刘啸宇 李时华
摘要:随着中国老龄化日趋严重,老年人护理需求已呈现出井喷式增长,医养结合养老模式逐渐成为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有效途径,而其中护工在医养结合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护工行业存在着护工“招不进”、“留不住”、“素质低”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高偏见”、“低待遇”、“零门槛”、“轻培训”等。建议通过矫正社会偏见、建设企业文化、提高工作待遇、成立护工协会、加强专业培训等措施来解决护工荒问题。
关键词:医养结合;“护工荒”;老龄化
目前我国养老事业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口高龄化两大主要问题,老年人口规模迅速扩大,空巢老人现象变得日益严峻。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的重大民生问题,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最近几年呈现井喷式增长。为满足老年人不断膨胀的护理需求,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供给模式通过将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有机整合,成为解决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一个重大突破。随着我国老龄化的不断加剧,护工在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供给模式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目前医养结合的各项条件尚不成熟,大多数养老机构都无法实现护工队伍的优化配置,普遍存在护工严重短缺现象。
一、目前我国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供给的一个主要瓶颈:“护工荒”
医养结合作为目前一种主导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急需大量的具有专业护理知识的护工,而我国普遍存在的“护工荒”问题,却逐渐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一个主要瓶颈。笔者根据之前的一些实地调查,将“护工荒”问题分为护工“招不进”、护工“留不住”、护工“素质低”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护工“招不进”
以长沙市某个实行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为例,笔者通过调查发现:这家养老机构中有十几个老人,但却只有2个护工,平均来说每个护工要照护8个老人。而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每4位老人平均需要1名护工。笔者还从该机构的负责人处了解到,他们尝试了通过护校、妇联、工会等招工平台以及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等各种渠道来招聘护工,但却很少有人来应聘。
(二)护工“留不住”
除了招聘难,大多数养老机构还面临着留不住人的困境。据民政部相关部门介绍,由于工作量大、工资低、晋升空间不足等问题,护工年平均流失率高达30%。护工流失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业间的流动性大,大多数护工进入护工行业是为了解决一时的工作问题,只把护工当作是一种过渡性的工作,一旦找到了一个更合适的工作,她们就会选择跳槽;二是护工职业内的流动性大,一些护工在养老机构经过培训后,已具备了独立从事护理工作的能力,她们就会去跳槽到一些收入更高的家政服务工作。
(三)护工“素质低”
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护工需要接受岗前培训,然后在通过省级以上主管机关的培训考核后,才能持证上岗。但一项全国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养老服务人员仅仅只有32万,其中具有职业资格证的也只有2万人,比例为6%左右。绝大多数护工来自农村,她们主要集中在50岁以上的年龄段,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学历普遍偏低。
二、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供给中产生“护工荒”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高偏见
目前,社会上对护工普遍存在着一定的歧视,甚至认为护工就要低人一等。在很多养老机构中,老人及其家属和护工发生矛盾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些事实客观上加深了人们对护工职业的偏见,偏见又进一步降低了护工留在养老机构工作的意愿。这种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对护工的高度偏见,一方面会使养老机构招收不到更多的护工,给护工的供给造成了巨大缺口;另一方面导致养老机构的在职护工体验不到工作的乐趣,觉得一直生活在他人的歧视中,从而大量流失。
(二)低待遇
几乎所有的护工对护工行业的评价都是工资低、工作累。护工职业的低待遇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护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低。据了解,目前长沙地区养老机构的护工的工资大都在2000元左右。而且大多数养老机构都只是把护工当作临时工在用,很少和她们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更不会为她们购买一些相关的社会保险。二是护工的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大多数养老机构中,一个护工同时照顾六七个老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大多数护工一个月只有两三天的休息时间。三是护工行业缺乏良好的发展前景。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护工职业基本看不到提升的渠道。
(三)“零”门槛
目前我国护工行业没有相关的从业资格方面的政策限制,可以說属于“零”门槛。一方面,我国目前缺乏针对护工行业的职业准入制度,导致了没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也能够轻松上岗。另一方面,全国护工极度短缺的现状使得上岗资格证等变得不再需要,养老机构为了保证护工数量,只好招收一些“零技术”的护工。
(四)轻培训
养老机构普遍存在的护工“素质低”的问题,究其本质,就是对护工培训的不重视。大多数养老机构都只是把护工当作是照顾老人吃喝拉撒的角色,认为他们不需要掌握什么护理技能。而且,高昂的培训费用和护工的高流失率也使得养老机构不愿意出资对护工进行培训。对护工培训不重视的表现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培训数量不足。二是培训内容不全。三是培训质量不佳。在培训数量方面,总体来说,很少有护工接受过专业培训,即使有一些护工接受过专业培训,她们也大都表示培训周期太短。在培训内容方面,目前仅有的一些培训中,内容也主要是规章制度和护理知识方面,护工职业道德和心理调节等方面的培训却很少。在培训质量方面,大多数养老机构都不重视护工培训师资队伍的组建,老护工带新护工、边学边做的培训方式最为常见。这种培训方式使得养老机构内部存在着大量低水平重复培训,进而使得护工难以学习新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养老机构也无法实现护工队伍的优化。
三、有效化解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供给中“护工荒”困境的对策
(一)矫正社会偏见
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对护工的偏见是造成“护工荒”的主要原因,为了解决“护工荒”问题,矫正这种偏见已经迫在眉睫。要想矫正这种社会偏见,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社会舆论宣传。首先,可以借鉴“感动中国人物”评选活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评选结束后还要举行颁奖典礼,并在全国各大新闻媒体上进行直播。其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并大力推广“一日护工”体验活动,鼓励人们尤其是老人家属进入养老院当一天护工,争取让他们都体验到护工工作的艰辛,从而增强大家对护工的理解和尊重。
(二)建设企业文化
社会上对护工的偏见可能一时半会很难扭转,但是养老机构自身却可以通过建设自己的企业文化来进行纠正。形成内部尊重在建设企业文化的过程中至关重要。内部尊重分为“自我尊重”和“他人尊重”。“自我尊重”是指护工要意识到自己工作的意义,认同自己的行为。要加强“自我尊重”,可以建立护工持股计划。护工持股可以鼓励护工参与机构决策,使得养老机构利益与护工个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护工个人与养老机构共同发展。“他人尊重”是指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保持对护工的充分尊重。一方面,机构管理人员需要经常与护工进行交流沟通,关注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并尽力帮助其解决。另一方面,通过组织机构全体成员进行联谊会等娱乐活动,加强护工与医生、护士等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联系。
(三)提高工作待遇
为了进一步化解“护工荒”问题,必须提高护工待遇。第一,要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一方面,各级政府应该将护工的工资和福利列入其每年的财政预算当中去,并积极鼓励广大社会慈善机构成立针对护工的专项基金。另一方面,要完善养老机构内部考核体系。要对护工的工作绩效、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考核,對于那些在考核中达到优秀的护工,给予一定奖励。第二,要强化社会保障。首先,养老机构在招聘护工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与护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其次,可以借鉴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专门针对护工的保险体系,为护工购买配套的社会保险。第三,要改善工作环境。一方面,要合理安排护工的作息时间,鼓励护工错峰休假。另一方面,要尽量减少其保洁等非护理性质工作的数量。第四,要实施护工的职业晋升计划。养老机构首先可以让一些表现优异的护工成为更合格的护士助理,然后经过适当培训,还可以逐渐转正为正式的护士。这样一种从护工到护士的晋阶渠道,必然会吸引一些年轻人成为护工。
(四)成立护工协会
护工行业普遍存在着责任不明晰、劳动关系混乱、利益难以保障等问题,有必要加强对护工行业的规范管理。而成立护工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是规范护工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首先,护工协会要尽快建立护工的职业准入制度,在护工行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次,护工协会应积极配合各地养老机构建立针对护工的风险责任金制度,护工在养老机构工作期间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以提高其责任意识。最后,护工协会要明确界定护工的工作内容。护工的工作应仅限于生活护理层面,不得轻易参与医疗技术方面的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专业培训
第一,要加大培训力度。可以建立一批示范性护工培训基地,大力开展护工的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对现有护工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首先,养老机构需要对新护工进行短期的岗前培训,主要包括规章制度、工作职责、护理基本技能等方面,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才能正式录用。其次,要定期组织在职的护工参加一些护理讲座,使她们的护理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得到更新。第二,要建立护工分层培训体系。具体来说是根据护工不同的职称、年龄、学历、护龄等对其进行分层培训管理,目的是为了使不同层次的护工得到其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护理技能。目前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使护工规范化的政策法规, 来对护工进行晋级培训,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第三,要完善培训内容。对护工的培训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专业知识和护理技能的培训,还要加强护工的职业道德和心理调节等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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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湖南省第十二届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供给模式研究——以失能老人为例(项目编号:2016SJ02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