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R技术应用争议的哲学浅析
摘 要:VAR(视频助理裁判)技术是现今职业足球运动中运用越来越广泛的一项具有代表性的高新技术,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认为VAR的宗旨应是“最小的干扰,最大的益处”[1],这个宗旨与功利主义哲学观点中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异曲同工。VAR技术的出现促使足球比赛向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围绕VAR技术应用产生的诸多争论归根结底是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哲学上的思考。本文旨在透过技术伦理学的视角,归纳出现今热门的足球赛场中出现的VAR技术对社会和时代的哲学诉求。
关键词:VAR;技术伦理;功利主义
一、VAR技术
(一)VAR 技术的起源
影响一场精彩的足球比赛的观感的因素有很多,首当其冲的便是裁判员的不公正判罚。比赛判罚权力过多地集中到了他们身上,而权力往往滋生寻租行为,因此在足球比赛中,“公平、公正、公开”的奥林匹克精神时有受到损害。[3]调查显示,足球场上70%的冲突事件是由裁判的误判造成的。误判不仅伤害球员们的付出成果,更破坏社会层面上的公序良俗。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运动选择高科技辅助裁判执法比赛。[4]例如网球比赛中的“鹰眼”系统、NBA中的录像回放技术等。足球比赛中也有相应的高新技术——也就是VAR技术。
(二)VAR技术的应用
VAR技术作用原理是基于賽场上几乎无死角覆盖的高速摄像机等设备的信息取样,通过在必要情况下回放视频向主裁判提供信息协助裁判员纠正能改变比赛走势清晰明显的错判和漏判,从而保证比赛的公平。在2018年世界杯上VAR首次登场,2019年以后VAR使用越发普及,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之前的乱象。然而随着新技术的落地,随之而来的问题和争议也渐渐出现,反对VAR技术推广的声音同时也甚嚣尘上。前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不同意高科技介入足球,他说误判也是足球运动的一部分。[5]在某大型球迷论坛上也能经常看到关于VAR技术的批评与讨论,VAR技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上,第一点是被影响的时效性,断断续续的比赛节奏十分影响球迷主体的观赛体验。第二点是仍无法避免的裁判的主观性,因VAR技术触发条件仍是由裁判自行决定,此处并不能避免一些客观事实可能被忽略的情况。
二、哲学思考
(一)基于公平正义原则的哲学理论
古往今来,无数哲学家为了什么才是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争论不休,并由此形成了数个不同的学派,此处选取最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以边沁、密尔为代表人物的古典功利主义与以康德、卢梭、罗尔斯等人为代表的契约论。这两种学派的发展沿革在此不多赘述,仅从其中心思想对此技术主体进行分析。
(二)对VAR争议问题的哲学分析
足球比赛中的时效性是与其赛事特征一脉相承的,因为场地大、得分难度高等客观原因,其无法使用像篮球网球一类的回合制进行比赛计分,故而全场比赛的过程中只会因为伤病以及恶意犯规等不确定因素而暂停,其他时候风雨无阻。这造就了足球比赛特有的流畅性和连贯性。随着VAR技术的大规模应用,经常出现球已经进了而球员仍不敢庆祝,球迷也因观察不到现场状况而提心吊胆的场面,的确大大阻滞了足球比赛的流畅性。基于这一现象,在此选用古典功利主义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理论予以说明。这可以用国内学者姚大智的“当代功利主义理论”中的规则功利主义来解释。足球运动的主体是运动员,是从事特定职业的人,然而作为一项在世界各地体育频道都深受追捧的节目,一场比赛的结果甚至会影响到两个国家的关系,故而足球运动本身也应当对它的受众群体负责。全程执法的裁判及比赛管理人员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以下予以分别分析:
(1)就运动员而言,参加赛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名次,故而公平是一项必须的要求,此处可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实验来说明:假如一位运动员并不知道其自身将处于哪个队伍,担任什么位置,具有多强的能力,在设计好的足球比赛框架中,唯有保持公正的判罚才能够保障其最起码的利益。此时赛事中的公平也即作为正义的形式和化身而出现。所以一项技术若是对公平公正有利,就理应得到推广,这也符合运动员的利益诉求,关系其人生价值的实现。
(2)就球迷而言,其损失的时间与运动员毫无二致,因其空间局限性无法探知现场状况会产生负面情绪。然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中的幸福本身无法度量,我们无法确定球迷通过观看比赛获得的心理体验更为重要还是球员本身的实际情况的改变重要,但就大部分理性球迷的立场而言,他们也更希望看到公平公正的比赛环境下球员精彩的发挥。真正了解足球运动本身的球迷会更倾向于进行技战术的分析以及实地踢球而非因没有清楚的视频显示而出现的误判而耗费时间与精力在一个实质上与自身毫无相关性的客体上。而这些球迷虽然人数不多,但他们才是足球运动想要获得良性发展的基石。
(3)最后一点是关于裁判的,对于裁判团队和VAR团队来说,执法比以前只需听从主裁判绝对权威时期来得更为困难,甚至作为人类的裁判会感觉到有被高科技工具取代的威胁,其实大可不必。VAR视频助理裁判这个结构是一个十分符合“弱人工智能”定义的AI,机器只是在人类需求的数据图像方面做出资料提供和分析,最终决断还是需要人本身——也就是裁判来确定,在这里,人的主体性位置也并未受到挑战,机器并没有智能,而人的智能在机器的帮助下得到了提升,这个过程是全公开的,使用一套成文的互斥的判断机制——这意味着规则上有且只能有一种选择结果。某些实际细节是无法具体衡量的,但是却可以借助技术手段进行转化。将心理学层面的抽象的有意无意等意象具象化为实际地可通过观测判定的客观数据甚至电子信号,这无疑是一种相当值得研究的方向。针对足球裁判员执法方式,我们需要提出一系列保障公平的措施,贯彻“公平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6]
(三)福柯理论下的VAR技术使用
不过在此需要指出,根据福柯的观点来看,可以随时回看视频的这种直播十分类似与生活中无处不在的监控,它对球场上的每名球员以及工作人员都起到了合理规训与及时惩罚的作用。那么,这是否限制了运动员的行动自由和侵犯隐私权?答案是否定的。运动员在个人生活中当然具有人身自由,然而当他与俱乐部签订协议或者被国家征召参赛,他的一部分权利——在此可类比为球技精神力等因素决定的竞技能力带来的权利(姑且称之为竞技能力权)就让渡给集体了,或者是集体背后更加广大的观众市场上,观众通过买票现场观赛以及家中流量使用等方式购买着这种竞技能力权,故而球员也应当对集体和观众负责。这也是商业合同的精神。运动员具有自由,甚至在比赛时在球场上随意行为的自由,如若触犯在原初状态下制定的规则,便理应接受相应的惩罚——VAR技术不过是裁判的眼睛的延伸,在尽量确保公平的同时也威慑着那些准备实施违背体育运动道德的行为的运动员,这种情况下得到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惩罚是合理的,符合规则功利主义的看法,然而也需切记不能将球场行为带入生活中进行攻击——罗尔斯看来,即便是为了普罗大众的正义感的抒发,也不能侵犯到一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愿不必要的伤痛远离足球运动。
三、结语
目前,关于VAR技术的争论不绝于耳,但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技术进入球场是必然趋势。当今世界科技快速发展,VAR或者其他能解决比赛中裁判员无法解决的问题的设备进入足球领域已经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随着VAR技术不可逆转的进一步普及,围绕其引发的争论也愈演愈烈。通过循序渐进增设看台、加快反应速度、配套传感器、加强专业裁判员培训等系统改进措施,扩大裁判员数量,提高业务水平,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则,推动技术逐步成熟,[7]确保公平公正开展比赛,保护足球沿着正确的道路發展。这在我国当下大力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下是亟待完成的工作。这也是本专业力所能及的一些探究,还待进一步进行更多调研后更为具体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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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美]弗兰克·梯利著.伦理学导论[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吕昂(1995— ),男,汉族,四川成都人,哲学硕士在读,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科技哲学专业,研究方向:技术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