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高等教育法 助力“双一流”建设

王敬波
摘 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决定。这不仅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实现制度性突破,而且对深化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依法行政,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意义。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依法办学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实现制度性突破,对深化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依法行政,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意义。
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
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以下高校的权力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仅保留备案权,这是在教育领域里面推行的简政放权,下放审批许可权,体现了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统筹权的导向。
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教育系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既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途径。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教育行政审批行为,落实和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对于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至关重要。此次修法将专科以下高校的设立权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有利于充分调动各地省政府的积极性。为避免权力滥用和地方突击建校的冲动,在放权的过程中要强调动态平衡,建立质量监管机制,保障高等教育质量。
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实行分类管理
在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教育法》取消原《教育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修改后的《教育法》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在设立高校的目的一款也已经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这些修改意味着公益性质的教育事业发展与办学机构的营利性并不冲突,未来我国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民办院校既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这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导向。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教育改革的顺利推进,吸引民间资本进一步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两类民办学校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收费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异化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制度。对于两类不同性质的学校,政府应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通过设立准入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保证各类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多元筹措教育经费机制,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
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在第六十条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这一规定强调受教育者应当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或为多年滞涨的高等教育学费拓展空间。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对财政拨款、政府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举办者投入、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培养成本以及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等进行分类记入相应资产账户、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实行分类会计核算。
改革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关于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一方面,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明确“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一规定承认了全国教育水平的差异性,主张以不同的标准来公正、科学地评价高校教育质量。这要求各高校构建符合本校办学特点的内部质量评价体系,也是教育评估制度的一大进步;另一方面,此次修法还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要求,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体现出内部质量保障和外部质量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高校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也是对高等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保证学位授权点和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改革教育评估机制,加强教育事业事中监管,并且内部质量评估与外部质量评估并重,对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16年3月25日,教育部下发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两年的整改,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复评结果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本次修法,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对考生作弊的可以取消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停止参加考试1 年至3 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资格1 年至3 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情况,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扩大学术委员会权限,优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是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三是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四是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五是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学术权力的行使关系到学校发展,明确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权力行使的机构,有助于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厘定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边界和行使的规则。
依法办学、依法监管,既是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当前教育改革的核心。政府及高校需要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责任编辑:卜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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