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定位与方法创新

张文

[摘 要]“法治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对青年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定位应为“法治素质教育”,具有文化教育、信念教育和理性教育的基本属性,以培养高素质的“法治公民”为导向。“三步立体式”教学法依偱“法条—法理—价值”的逻辑次序,注重法治论坛,经典研读,法治体验的全景、立体式呈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潜能,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和公民责任。
[关键词] 法治教育;教学定位;方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12-0170-04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和政治倡导。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青年学生将是重要的推动力量,引导他们领会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也是高校法治教育的根本目标。作为对青年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主干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升教学实效,关键在于明确教学定位,把握基本属性;创新教学方法,培养“法治公民”。
一、教学定位:法治素质教育
教学定位旨在澄清价值、明确地位、把握方向。明确教学定位,才能更好地组织教学。根据“05方案”精神,“基础”课法治教育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以传授法律常识为主的普法教育,也有别于以培养法律专门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教学定位应为法治素质教育,即在法律认知和规范教育的基础上,强调法治文化的熏陶、法治信念的培育和法治理性的构筑,以培养高素质的“法治公民”为导向。这一教学定位,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对青年培养的内在要求。法治素质教育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内涵,根据“基础”课的课程性质,法治素质教育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一)法治素质教育是文化教育
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特定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下积淀而成的特殊的认知、思维、表达和行为方式。文化教育的功能是以文教化,实质是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价值观教育。从性质上说,“基础”课法治教育属于德育范畴,具有公民教育和政治教育双重属性,教学重心不是常识性法律知识传授,也不是应用性法律技术培训,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传播和熏陶。教学中法律知识的传授只是载体,目的是引导学生对法律现象进行哲学意义的思考和价值层面的考量,从而揭示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背后所蕴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进而理解其道德基础和价值目标,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历史性、民族性和创造性,实现对社会主义法治从现象到本质再到价值的本质性认识和深层次把握,以及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同、建构与传承。
(二)法治素质教育是信念教育
“真正的法律不是蚀刻在铜板上的文字,而是镌刻在人民心中的信念。”“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却将蜕变成为狂信。”[1]p64法治素质教育应当致力于培育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植根头脑、深达内心、触及人格、生成信念,成为影响其是非判断、价值评价和行为取向的心理动能。信念教育看似难以驾驭,实则有规律可循:信念是一个立足于“信”之上,涵盖“信任、信心、信赖、信仰”梯次演进的心理系统,信念教育的关键是解决“缘何而信”。因此,要培育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就要在教学中阐明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人民性,解决信任问题;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目标是良法善治,解决信心问题;阐扬社会主义法治是幸福生活的根本保证,解决信赖问题;阐发法治信仰并非迫于法的权威和强力,而是源于社会主义法治本身所蕴涵的价值和意义合乎人们内心普遍认同的人性标准和道德观念。由此形成心理契约、责任意识和法治信仰:“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2]
(三)法治素质教育是理性教育
法治素质教育是理性教育:其一,社会是理性共同体。法律规范、政治制度、道德原则等无一不是公意理性的产物。其二,人是理性存在物。“事实上,人自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它能够使个人在自我之外构设自己,并意识到合作及联合努力的必要。这就是理性的能力。”[3]“意识到自己的理性乃是一种可以使自己超出一切动物都被定着的那种范围之外的能力。”[4]理性意识的觉醒,能推动人的社会化建构,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栖居于社会。作为一种更高级更可靠的认识能力,理性使人获得“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5],从而实现由“他律”向“自律”、“自在”向“自为”的主体性转变。约翰·纽曼认为“大学教育的目的是理智训练,发展人的理性。”[6]“大学讲授的知识不应该是对具体事实的获得或实际操作技能的发展,而是一种状态和理性的训练。”[7]发展学生的法治理性,首先要引导学生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论断,只有认识到“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才能从“社会存在”的视角把握法治的科学内涵和理性基础;其次要进行涵盖法治认知、心理、情感、思维、意志的熏陶与训练,使“良法善治”不仅是治国方略,更是一种生活方式和人生态度。
二、方法创新:“三步立体式”教学法
“三步立体式”教学法是指教学依偱“法条—法理—价值”三个步骤环环相扣、步步深入的逻辑次序,通过以案说法、法治论坛、经典研读、法治体验等形式,将文字的、平面的法律条文变成鲜活的、立体的生活场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潜能,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和公民责任。
(一)见微知著——从“法条”到“法理”再到“价值”的逻辑演进
法条是法治教育的重要载体或教学切口,撇开法条的法治教育是不可想象的,但教学不能只停留在条文表面,而要深入挖掘文字背后的法律原则、思想基础和价值取向,因为,只有当学生能够透过字里行间领悟到法的原理和精神,才能真正提升他们的法治素养。这种 “小法条、大法理”的“透视法”教学模式,遵循从“法条”到“法理”再到“价值”的教学逻辑,能让学生由表及里、见微知著,其效“譬如破竹,数节之后,皆迎刃而解”。
以《刑法》第三条为例:
(二)删繁就简——战略布局与战术设计的教学策略
鉴于课时少、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等客观因素,“基础”课法治教育不可能也不需要像法学专业教育那样面面俱到,但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深度推进,学生学习法律的愿望迫切、兴趣浓厚,实用性诉求强烈。这就需要改变教学策略,遵循“更少才是更多”原则,删繁就简,以少胜多。
战略布局上要抓“大”放“小”。抓“大”是抓根本大法(宪法)、部门主法中的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2011)的发布,表明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涵盖宪法、民商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面对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容丰富的法律体系,要合理规划布局、分清主次序列,可以采用“1-2-3”模式:“1”是指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宪法》,教学重点是树立宪法权威,培养宪法意识;“2”是指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法律部门刑法、民商法中的《刑法》、《民法通则》,前者旨在预防、打击刑事犯罪,后者旨在培养民事权利和责任意识;“3”是指三大领域的主法,即公共生活领域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生活领域的《劳动法》、婚姻家庭生活领域的《婚姻法》。这几部法律在法治教育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且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应精读细讲。放“小”是指其他法律规范,称其“小”只是相对意义的,所谓“放”并非放弃,而是根据学生兴趣和现实需要,借助网络论坛、QQ群、微信等现代交流手段,通过“开放式”“自助式”教学如自学、导读、论辩、答疑等形式的自由组合,突破课堂教学的时空局限,拓展法治教育的边界。
战术设计上以“少”胜“多”。法条是学习法律的起点和依托,教学实践中,教师最大的顾虑是法条过于繁杂,难以穷尽。由于大学生已经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教学重点不是教授多少法条,而是教会学生研读法条的方法:1.通过“目录”了解一部法律的整体结构;2.通过三条“非实质性条款”(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施行时间)抓住立法宗旨;3.实质性条款则以“章”为单位,以“重点法条”为线索,通过分析其逻辑结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掌握法条的核心内容和原理精神。这种“授之以渔”的教学方法重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达到“举一而反三,闻一而知十”的教学效果。

(三)另辟蹊径——培养法治思维的立体式教学技巧
由于没有法学专业背景,面对浩瀚深邃的法学理论、规模庞大的法律体系、错综复杂的司法案例,“基础”课教师往往束手无策。应对方案是采用以案说法、经典研读、法治论坛、法治体验等全景、立体式教学模式,另辟蹊径、避“实”击“虚”——不以传授更多实在的技术性法律知识或规范为目标,而以培养法治思维为宗旨,因为重要的不是获得知识,而是发展思维方式。法治思维看似虚空,却是学生随着时间推移遗忘具体所学后剩下的最宝贵的东西,这套独特的思维工具将改变他们的分析视角、心理意识和行为模式。
1.运用法律概念,培养法治思维
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只有借助概念才能认识法律进而发展法治思维。教学要领:(1)区分法律概念与日常概念,如死亡;(2)明确法律概念的专业性,如法人、被告人;(3)比较分析相似度高的法律概念,如权力-权利、法治-法制、违法-犯罪;(4)涉及具体概念采用“关键词分解法”教学。以“犯罪”为例,“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概念首先界定为“行为”(体现“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的价值原则),这种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等基本特征(与一般性违法区分开来)。法律概念精准、简练、严谨的话语表达,能让学生在“法言法语”的耳濡目染中培养法治思维。
2.运用逻辑推理,培养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有其独特的逻辑推理模式,如果套用边沁的话,可以概括为:(1)“严格的服从”。奉行“法律至上”,接受“法的统治”,尊重并遵循现行法治框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为符合“合法性”评价标准。(2)“自由的批判”。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来说,公民“守法”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公民对待法治问题的理性态度、自由思想和批判精神。守法不是固守盲从,而是信守智从,信守的心理基础源于自由参与“我们的”法律所形成的公民身份认同及由此衍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智从则取决于法治教育的定位及成效。法治教育说到底是要培养理性、睿智的法治公民——具有对法治这种迄今为止最好的国家治理模式的偏好与热情,对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无条件服从,对存在某种缺陷的法律敢于质疑并力图通过正当程序使之完善,对与法治相悖的社会现象直言抨击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推动现行法治体系向“良法善治”臻于完满的法治状态迈进。培养法治思维,应当引导学生形成“严格服从”、“自由批判”的辩证思维和逻辑推理。此外,还要把握道德与法律两种评判尺度的差异,避免用道德义愤代替法律裁断。
3.运用以案说法,培养法治思维
以案说法首先要选准案例。将教学案例按功能和作用进行分类,分类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挖掘不同类型案例的教育潜能。教学案例一般可分为说明性案例、应用性案例、教育性案例。说明性案例的功能是解析法律知识、解读法律条文,作用是“学”法,来源是法律关系简洁、短小精悍的“小案例”;应用性案例的功能是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作用是“用”法,来源是各法院法庭的审判案例;教育性案例的功能是法治宣传和教育熏陶,作用是“护”法、“守”法,来源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经典案例。其次要“精”编案例。如果采用案例教学法,还要对复杂的司法案例进行改编,梳理其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拟定所涉法律问题的疑、难、重、热点,设计教学环节和推演步骤。
4.运用法治论坛,培养法治思维
法治论坛通过创设“决策者般的情境审视”,把抽象枯燥的理论变为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实训,把知识传授性教学转变为教师指导下的学生自主教育。“论坛式”教学所营造的自由、平等的交流氛围,能让学生视野更开阔,心态更包容,思路更多元。教学关键:(1)论题设计的广度、深度。广度是指论题的覆盖性、延展性,是否有广阔的探索空间,能否激起学生广泛的学习兴趣、参与欲望和创造潜能;深度是指论题的下探程度,能否触及问题的本质,引发道德哲学层面的思考。如“关于结束人的生命”的论题,让学生直面自杀这一社会性问题并从根本上反思“一个人是否有权利和自由结束自己的生命”,由此辐射“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等现实难题。(2)论辩过程的向度、尺度。向度是论辩的走向和趋势,既给予学生足够的思维弹射空间,又要让论辩朝着预设目标推进。教师需要提供理论框架、分析方法和观察视角,学生通过主讲“微讲座”(同伴教学),参与“微辩论”,在开放性讨论中,学会表达、倾听、分享、质疑、反思。其间,教师要把握评判尺度,鼓励探索性提问,尊重持不同观点者,通过策略性点评进行方向性引导。
5.运用经典研读,培养法治思维
经典研读能让学生感知法律文化的变迁,触摸法治思想的历史脉络。中西方法学经典卷帙浩繁,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读什么、怎么读。首先,教师要推荐阅读书目,应倾向于具有启蒙意义的“法哲学”类书籍,侧重于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其次,教师要提供阅读线索,指导学生研读,除了对著者、历史背景、主要内容、核心思想的常规评介,还要给定阅读视角和问题索引。譬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以“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为视角切入,以“什么是法律”为问题深入: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法治具有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最后,交流读书心得,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一般理论)引导学生,理解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认识、改造社会的方法论,不掌握这一分析工具,就难以透过法律现象把握其本质。此外,运用法学经典的“微景观”如法律谚语、格言、名言等作为引子,挖掘蕴涵其中的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底蕴和文化传统。如“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的双重视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效的司法救济,使权利的存在具有真正的法律意义);“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标准);“法者,治之端也。——荀子”“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如此,既是法治文化的熏陶,又能“闻一言以贯万物”。
6.运用法治体验,培养法治思维
“体验式”教学是通过法庭旁听、社区法治宣传志愿服务、参观法治教育基地、观看庭审直播、参与法院主题日活动(如12·4国家宪法日、法院开放日)等实践活动,让学生感受法律的真实存在,实现与法治面对面的交流与对话。正如伯尔曼所说:“所有的审判都应该具有教育意义,而不只是确定罪行。”[1]P59法庭旁听无疑是最直接最生动的法治体验,庄严肃穆的庭审环境和公正氛围,共同参与“我们的”法律的归属感、责任感,本身就是一种隐性教育,而青年学生的广泛参与也将赋予法治新的活力。
[ 参 考 文 献 ]
[1]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2] [法]泰·德萨米著,黄建华,姜亚洲,译.公有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30-231.
[3]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
[4] [德]康德著,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2.
[5] [德]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112.
[6] [英]约翰·亨利·纽曼著,徐辉,顾建新,何曙荣,译.大学的理想(节本)[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
[7] 王学谦,佟健.自由精神与大学教育[J].中国大学教学,2006(2):19.
[责任编辑:刘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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