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立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

    李杭昊

    【摘? ?要】 本文主要针对环境立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展开论述,浅析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环境的关系,同时对相关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环境立法;农产品;安全

    1?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环境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

    顾名思义,所谓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具备安全性、可靠性及其他价值的农产品。通过对农产品的质量和特征进行分类,人类与环境对农产品的影响都被纳入到考核范围之内。同时,我国广大消费群体对农产品的要求也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既包括食用真菌产品,动植物产品也包括粗粮类产品,都必须经过一整套的严格测试,以确保产品的营养价值、卫生指标都符合相关规定。也只有通过严格的测试,才能保证送到消费者口中的食品的可食用性、可靠性和营养价值。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从各个角度来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农作物的产出地的环境安全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换句话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是确保农产品产出地的环境安全。保证农作物的生长环境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重要一环,这是因为农产品在生长中所汲取的所有物质,均是来自于农作物产地的资源,例如它所吸收的土壤中的养分,水和光合作用时吸收的空气,如果这些因素受到污染,那么农产品也会随之受到污染;污染情况下产出的农产品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而且长期下去对中华民族的延续也会构成威胁。中国农业文明悠久,耕地面积大,农业人口众多,是最大的农业国家之一。所以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居民食物比例中,农业及其相关附属产品占据着较大比例,整个食品安全体系中,也必须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

    1.3? 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现如今,农业环境不断受到人类破坏,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侵蚀导致了耕地面积大大减少。中国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于生产地区的土地污染。土地的污染时刻威胁并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际上,许多不合理的人为因素在各个方面破坏着环境,大大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

    主要因素有:农业生产不合理,工业污染侵蚀和社会生活习惯三类。

    2?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现状

    2.1? 宪法保护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一切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因此也都需要以宪法为准则。在宪法中的第九、十条也向所有人明确了国家对于保护自然资源的态度,即应当合理使用自然资源以及应当合理使用土地等。尽管没有关于污染控制和农田管理的明确规定,但《宪法》中有关保护土地和自然资源合理使用的明确规定,都是可以结合我国的农业土地保护和污染防治法间接保护农用耕地的。为保护农业耕地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环境保护也会在食品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2.2? 环境法保护

    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生效,其中颁布了许多有助于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条款。新法一方面强调了保护农业环境中不能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农村土壤污染的防治,另一方面,从源头着手开启对污染的防控也达到了从源头治理并保护环境的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民族延续的一项永恒课题,其中对于环境影响最大的一部分便是土壤的无污染,所以在日后的政府调研以及科学采集时都应当对土壤多加留意。在当代农业生产中愈发严重的环境污染,让我们必须直面农产品的各项污染问题。我国应促进绿色肥料的使用,这样既不论是从水资源保护方面,还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2.3? 农业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显现出了国家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视,对于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事项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通过规范行为方式,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引。法律规定了农业用地的质量,生产方法,肥料以及用于其他化学产品的使用方式,同时也考虑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确保农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保护方面的不足

    3.1? 局限于老旧的理念

    首先,环境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在考虑农业经济、农民权利、农村发展相关问题时,没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与农业生产作业有关的自然环境污染问题目前存在的原因有:土壤重金属污染、地膜的无法降解、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等问题。这在以城市为主导的环境法中鲜有提及,这一套环保系统很难在符合城市生活时又适应当下农村的农业环境。

    3.2? 忽视事前预防

    随着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業生产面临着许多前所未见的新型污染。随着这些污染的出现,许多年前根据当时情况所颁布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已经落后于时代,没办法跟上新型污染的到来。根据环境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已无法满足当代农业需求。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立法技术还有一定差距,对未来的环境污染方式及行为难以进行预测性立法。当我们意识到需要某些行为进行管理时,往往是因为此类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方面。借鉴国家形势,发展进程以及其他国家的有关问题,进行事前预防,可能起到不一样的效果。

    3.3? 各部门无法有效配合

    不同领域的法律在制定时都会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因此各领域职能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会存在权力倾向性,同时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少之又少。这种情况有时会导致监管重叠,有时又导致监管漏洞。这样的立法不但妨碍了实际应用效果,而且浪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各种法规中没有统一的解释,有时也会导致不切实际。各立法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法律在适用和执行上不一致,无法建立法律权威。

    现有的大多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法都是原则性的,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使得实际执法与司法过程中无法找到具体法条适用,成为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阻碍。法规过于原则化,没有规定对于环境污染的各种指标,这可能对执法和司法有害。

    4?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立法完善建议

    4.1? 加强理念创新

    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把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指导思想放在首位,时刻以这一思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统筹规划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在经济和环保产生冲突时,应当把确保生态环境作为第一要务。因为一旦生态遭到破坏,修复期会相当漫长,也会牵扯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因此必须加强保护环境的地位,明确环境保护第一位。

    4.2? 加强前期保护,重视科学生态

    实施环境立法时,对已经受污染的环境要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并且不能重蹈覆辙。对于未污染的环境因素,要及时制定预防性系统和策略以防污染。

    在农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必须严格检查农产品的质量并贴上合格标签,只有在所有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才允许产品进入居民市场。提倡绿色肥料和绿色生产方式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并给予相应补贴;普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会对耕地造成的损害;展示不良生产技术造成农作物减产的体量;通过知识讲座对农业知识进行讲授;推广高效、高产的绿色环保栽培和育种技术提高农民收入。

    4.3? 完善立法

    首先,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在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协调好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并为每个职能部门的各个部分制定相应的办法。与其他部门合作创建不在其职能法律范围内的相關法律制定。监督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过程中有很多环节,包括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这些环节需要各个监管机构的密切合作,需要规定好各个单位的职能,设立明确的协调监督机构,严格监督各单位履行职责,不能因为利益因素干涉其他部门的工作。

    随后,制定法律之前应广泛征求相对人群的意见,力求在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之间获取一种稳定。与农产品生产关系最密切的群体是农民,他们不仅深受环境标准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并且也是受环境标准对农业经济影响最深远的人。

    参考文献:

    [1] 代 杰.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立法规则构建[J].法学研究,2018.

    [2] 张 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J].河北农业科学, 2018.

    [3] 陈 晨.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对策及思考[M].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8.

    (编辑: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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