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中学生权益维护问题的思考
摘要:本文在分析大中学生依法维权意识较差、维权组织帮助不到位的内因及外因的基础上,对大中学生权益维护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即加强法治基础教育,培养大中学生法治观念;开展依法维权教育,增强大中学生的维权能力;构建大中学生维权工作体系,强化对大中学生维权的组织保障。
关键词:大中学生;依法维权;组织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1-0039-09
收稿日期:2017-05-09
作者简介:魏胜强(1976-),男,河南遂平人,郑州大学国际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理论法学、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视域下的公民法制观念培养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BFX019: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重大课题“大中学生权益维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ZH07: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视域下的全民法治观念培养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SFB2001。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治理理念,与之相伴而生的就是大中学生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依靠法律维权者明显增多,同时也会出现社会力量和大中学校的相关组织参与学生维权的情形。在理论研究领域,大中学生维权逐渐成为重要的研究内容。当前,虽然我国在大中学生权益维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大中学生维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现实中已产生了不良影响。本文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大中学生维权提供更好的帮助。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4月29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大学生郑某因无力偿还网络贷款屡被逼债而最终自杀的悲剧。事情的基本情况是:2015年以来,痴迷于买足球彩票的河南某高校大二学生郑某,以本班28名同学的名义,通过校园网贷平台贷款近6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和赌球,结果血本无归。班主任了解情况后要求郑某向28名同学写下欠条,承诺近期还款并明确了还款日期。但身为在校生的郑某并无经济收入,在其老家务农的父母接到催債通知后倾尽全力代为偿还了8万元钱。在连番的催款声中,感到绝望的郑某于2016年3月9日在青岛跳楼,结束了年仅21岁的生命。这场悲剧的发生,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而且郑某确实存在重大过错,但这是由不良网络借贷引发的悲剧,应当更多地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比如网络贷款本身是否合法,催债方式是否合法以及郑某本人、被参与贷款的其他大学生、提供贷款的平台等不同主体在整个还贷责任中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都值得探讨。因此,本案暴露出了当前大中学生在维权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当事学生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比如郑某在重重压力之下只是一味地后悔和害怕,甚至想到卖肾换钱这种非法交易,却没有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被郑某贷款而面临还款压力的28名同学,除了要求郑某还钱外,也没有人主张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二是郑某的家长和老师未能对解决还贷问题提供有效帮助。家长偿还少量贷款后任由郑某自生自灭,班主任老师只是让郑某写下带有“白条”性质的还款承诺,这一切对问题的解决不但难以提供根本性、实质性的帮助,反而会给郑某造成更大的压力。三是维权组织未及时提供帮助。从相关报道来看,无论是家长还是班主任,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更多地是以个体身份或者管理者身份出现的,处理学生事务的相关部门特别是相对独立的维权组织没有提供相应的帮助,当然也不可能给郑某和其他大学生提供帮助。将这几个问题综合起来看,便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实践中一些大中学生个人的维权意识较差,在面临维权问题时又得不到有效的组织帮助。导致他们无从维权或者无法有效维权。尽管大中学生维权出现的问题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但依法维权意识较差、组织帮助不到位才是关键原因。
二、当前大中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原因分析
(一)依法维权意识较差是内在原因
经过几十年的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大中学生也应当有更强的法律意识。但大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现实情况较为复杂。有研究者调查了南京一些高校大学生参与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情况,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容乐观,特别是在成立学生维权机构这个问题上,“在调查中发现,尽管多数高校设立了类似于‘申诉制度的条例,也设立了一些部门专门维护学生的基本权益,但是我们在实际调查中发现这些机构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主要是因为这些机构的构成主体是学校的管理层,并没有学生的参与,因此在处理一些事件时不免偏颇,随着学生对其信任度越来越低,这些条例和制度基本上处于架空的状态。”学生维权制度和维权组织在事实上的闲置,既有作为管理方的学校并未切实发挥维权机构作用的原因,也与学生的维权意识不强有直接关系。如果学生积极地通过维权部门解决问题,即可以发现这些部门存在的问题,并推动这些问题逐步得以解决。在维权过程中,大中学生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者。如果不利用学校维权部门和相关维权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部门和制度就会越来越处于闲置状态。南京市一些高校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的现状基本可以被看作是广大青年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个缩影。尤其是那些处于考试压力之下的中学生,更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参与维权,也无从培养必要的法律意识。
具备相应的依法维权意识。是大中学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决条件。这种意识要求他们不仅应当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比较明确的了解,知道在纠纷当中哪些举措符合法律规定,哪些行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当积极主动地通过合法方式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不能消极地等待别人的帮助,更不能怠于行使合法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大中学生必须首先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在中学、大学这两个特定的年龄段,青年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世界观、人生观处于形成期。然而他们处理问题往往要求有直接的、立竿见影的效果,做事有时图一时痛快而不计后果。大中学生的这种特点在客观上更需要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只有具备依法维权意识才能给他们带来理智的行为和理想的结果。由此可见。增强维权意识在大中学生的维权活动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是引导大中学生正当维权、理性维权的基本前提。
(二)维权组织帮助不到位是外在原因
除了依法维权意识淡薄或缺失外,维权组织的缺失或者工作不到位也是当前大中学生维权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依法维权既有侵权人的百般推责和职能部门的敷衍,也有法律运用、技术标准认定的问题,更有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入上的困难。大中学生对问题的分析有时过于理想化。只有权益受损需要维权时才能真正体会到维权的不易。这就需要相应的维权组织对大中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维权指导并提供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帮助,促成维权取得实效。我国在各个领域的维权组织较多,但是对长期生活于校园里的大中学生来说,最直接的维权组织当属学校内部的维权组织。在法治观念、权利意识普遍提高后,很多学校都设立了相应的维权组织,制定了若干维权措施。努力保障大中学生权益并帮助他们依法维权。一些学校也投入了资金和人力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些维权组织及采取的相应措施仍然存在问题。有研究者从权益诉求主体、客体、环境和对象四个维度出发,对江西省部分高校大学生采取随机抽样调查方式,以研究学生对权益诉求的期望和绩效感知情况。“研究发现,学生对权益保障的期望值要高于学校的工作绩效,学校的依法治校环境还不够理想,学生权益保障的制度建设还有欠缺。同时学生对实体性权利得到的评价较高,但是程序性权利却不尽如人意,尤其是申诉权,急需重视和改善。”这一方面说明了广大青年学生对学校在学生权益保障和维护方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确实需要学校在维护学生权益方面有所作为,而且相对而言学校更能够提供相应的保护和帮助;另一方面也说明学校维权部门的工作还不到位,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实体性权利较易确定,但这些权利的落实必须依靠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作为支撑,特别是需要学校维权部门的有效运转。
显而易见,学校在大中学生维权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依法维权的实际效果。即只有健全学校维权组织。完善维权制度。才能帮助大中学生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因此,大中学校应当对设立维权部门高度重视并保障其有效运转。同时,由于学校也可能成为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者,在大中学生把学校作为侵权对象而提出维权时,学校也应当正确看待维权活动和维权部门的工作,使学校维权部门真正做到保障大中学生权益,从而使大中学生对学校维权部门充满信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大中学生依法维权意识。帮助他们树立法治思维,进而做好维权工作。
三、发挥大中学生在维权中主体作用的建议
针对大中学生依法维权意识淡薄或缺失的现状,应对大中学生开展专门的法治教育。着力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已经刻不容缓。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于2016年6月下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对加强和改善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出了现实而迫切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高度重视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加快完成法治教育从一般的普法活动到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从传授法律知识到培育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转变,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将法治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创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形式与内容,着力提高系统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大纲》还提出了法治教育分阶段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并强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辅以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实现全员、全程和全方位育人的目标。总之,根据《大纲》的要求,国民教育体系将有针对性地大幅度增加法治教育的内容,确保教育的实效性。自1986年起,我国就开始在全社会中开展普法活动,但是法律知识在学校教育中所占分量较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逐步完善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对普法宣传和大中学生的法治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大中学校只有增加法治教育在教学内容中的比重,增强大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也只有开展法治教育,才能全面提高大中学生依法维权意识,最大程度地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切实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因此,在培养大中学生的依法维权意识方面,各大中学校必须做好法治教育工作。既要加强法治基础教育,又要开展依法维权教育。
(一)加强法治基础教育,培养大中学生的法治观念
加强法治基础教育是培养大中学生法治观念的主要途径,也是增强他们依法维权意识的第一步。法治基础教育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学原理,让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比较明确的认识,帮助他们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培养他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信念。在當前的课程体系中。法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较为接近,因而不少学校习惯于把二者合而为一。比如在中学,法律知识课程往往附设于思想政治课程中;在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由于这样的做法压缩了教学时间和教材篇幅,导致实用的法律知识教育不到位,只能让学生了解一些法律名称。总之,现行的做法不利于法治教育的开展。也难以真正培养大中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大纲》要求:“初中阶段,采取道德与法治课中设置专门教学单元或者集中在某一学期以专册方式实施教学,保证法治教育时间。高中教育阶段,思想政治课要设置专门的课程模块,可以采取分册方式,将法治教育作为思想政治课的独立组成部分,或者加大法治教育选修课的课时。高等教育阶段要把法治教育纳入通识教育范畴,开设法治基础课或者其他相关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这一要求仍有完善的空间。因为法治教育讲授的是法律方面的知识,虽然其与思想政治、道德修养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但二者并不相同。比如中学的思想政治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感。坚定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而法治教育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实践的认同,在此基础上形成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规则意识。在法律面前,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即使他们有不同的社会地位,但在法律面前也是一律平等的。再如: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法治教育课程主要是帮助学生了解我国基本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和法治运行状况,培养学生遵法守法、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思想道德修养所强调的宽容、奉献、牺牲等精神与依法维权所主张的明确划分责任、维护合法权益等做法是不同的。
总之,法治教育课程不宜与其他课程混为—体,混为一体不利于培养大中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研究者主张:“高校德育法治化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保证。要实现高校德育法治化,必须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维的理性,理清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完善法治体系。”这一观点对当前的法治教育而言有一定的借鉴之处。从法治建设的整体趋势来看,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法治化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把法治教育政治化和道德化既不利于法治教育的顺利展开,也不利于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当然。加强法治教育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弱化或者取消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对培养大中学生健全的思想和品格同样重要。笔者认为,较好的解决办法是把法治教育独立作为专门的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在中学阶段和大学阶段分别开设作为必修课的法治常识、法治体系等法律基础知识和原理的课程,由法学专业毕业的受过系统教学培训的人员担任专职教师,根据学龄段讲授不同程度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通过理论阐述、制度说明和实例解析,在学生头脑中树立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通过比较系统、完整的法治基础教育,大中学生会逐步树立法治观念,其依法维权意识也将得到显著增强。
(二)开展依法维权教育,增强大中学生的维权能力
法治基础教育是一种关于法治的宏观性、整体性的教育。由于课时的限制,其所介绍的内容不可能很精细。而法律知识是—个庞大的体系,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些领域均可能存在大中学生维权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当发生侵权行为而需要维权的时候,维权者不能简单地凭借在法治基础课程中所学到的比较笼统的法律知识,运用一知半解的法律去维权。因每—个具体的纠纷都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对这些细节问题的评判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应当把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全部开设成独立的课程讲授给大中学生。对此,大中学校可以根据依法维权的需要,考虑一些更为可行的方案。
首先,可以考虑开设与大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体法课程。与学习相关的法律主要是教育法,因此开设教育法方面的课程是—个必选项。通过学习教育法,大中学生可以明晰自己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知晓自己与学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例如:学生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因多门课程不及格而被学校勒令退学或者拒绝颁发毕业或学位证书,学生的手机、大功率电器等物品因违规使用而被学校没收或者销毁等引起的纠纷,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中较为常见。开设教育法课程。就是要使大中学生知道在这类纠纷中,哪些行为由自己承担责任,哪些行为可以通过维权加以保护。大中学生参军入伍的情况也很多,因此大中学校可以开设国防、兵役方面的法律课程,让大中学生了解军人、军属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学生将会面临恋爱、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学校也可以考虑开设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大学生在校学习的专业知识会涉及学术研究和科学探索等方面的内容,因此高校还应当开设知识产权法课程,指导大学生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当然,各类学校对这些课程的开设。可以通过选修课或者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而且还应当根据各自学龄段的特点选取不同的教学内容。
其次。应当开设诉讼与维权方面的程序法课程。所有实体权利的维护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大中学生对程序法一无所知将导致他们无法达到维权目的。为此,一方面各大中学校必须加强程序法教育,让学生了解我国基本的诉讼和调节制度,重视并遵循程序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学校还需要开设专门的维权实务课程。通过介绍大中学生依法维权的实例,既能帮助广大学生树立依法维权的信心,也能培养他们维权的能力。这种实务性的课程可由维权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讲授,也可邀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讲授,或者通过旁听审判、现场观摩等方式进行。
(三)构建大中学生维权工作体系,强化对大中学生维权的组织保障
在有效维护大中学生合法权益方面,除了开展法治教育增强大中学生依法维权的意识外,还应当通过一定的组织平台和维权机制为大中学生提供相关的服务和保障。以推动大中学生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这方面,不少研究者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如有学者研究了社会管理视域下高校学生维权机制的构建问题并提出:“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下。应该从利益协调、矛盾调处、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等四个方面构建学生权益维护机制,为青年大学生的权益维护和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还有研究者提出应当构建大学生利益表达机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培养学生维权意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维权氛围;二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沟通汇集机制,具体内容包括完善學生代表大会制度,积极发展学生维权组织,充分利用信息传递媒介;三是保障学生权益诉求,健全长效监督机制,具体包括提升维权意识、建立维权监督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这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构建比较完整的维权工作体制机制具有现实意义。加强大中学生维权的组织保障,说到底是为了追求实效,达到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因而在组织保障方面不需要过多的理想化设计,而应当找出其中最关键、最实用的因素。基于这种认识,可以从维权组织的专业服务和共青团学生会的组织保障两方面入手来构建大中学生维权工作体系。
首先,成立专门性大中学生维权组织,提供专业化维权服务。依法维权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但需要维权者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求专业维权组织的参与。在如何通过维权组织参与维权这个问题上,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是借助于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进行维权。如有研究者提出:“当大学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遭到侵犯时,即使他们有维权的念头,付诸行动的却不多。这与他们特殊的心理特点、维权意识、法制观念、社会阅历甚至经济实力是分不开的,这就表明,大学生在民事维权方面更需要得到外界的帮助,而这种帮助,最好的形式就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部门,指派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对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案件特殊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是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人员,通过法律援助来帮助大中学生进行维权当然会受到大中学生的欢迎。不过,法律援助并不是专门针对大中学生的,它面向的是全社会,只为那些因生活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或者情况特殊的当事人(比如刑事案件中没有聘请律师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提供法律服务,而维权中的大中学生大多不属于这种情形。就这一点来说,法律援助对大多数需要维权的大中学生帮助不大。
另一种是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组织帮助大中学生维权。如有研究者建议:“成立负责学生权益维护的学生组织,组成人员由学生选举产生。拓展对学生权益的意见和投诉的征集渠道,如短信平台、网络、信箱等形式,力争覆盖全体学生。”也有研究者认为:“在当前高校普遍运用的高校行政主导或在学生会等部门内部设立维权组织这种单一的组织型学生权益维护模式基础上,可以建立以学生专业社团为主体的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组织—社团型工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明确权益维护组织与专业社团在学生权益维护方面的工作定位和分工,对其组织架构和运行加以制度的保障,形成高效、互动的大学生权益维护网络。不失为高校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创新思路。”还有研究者提出:“当今高校普遍设置了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因此,可以充分利用高校的资源优势,组建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学生社团和组织,由专业的老师进行工作指导,这既为专业教学与社会实践架设了很好的沟通桥梁,又能使学生运用专业知识维护学生自身的权益。并使学生通过这一途径增加社会实践,促进对专业知识的学习。”
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更切合大中学生维权的实际状况。因为学生维权组织的成员都是在读学生,共同的学习生活经历使他们沟通起来比较顺畅。专门维权组织成员对申请维权的大中学生所要维权的事项比较了解,也能设身处地地为维权申请者考虑相关问题和节约维权成本。实践中,一些政法类高校很早就成立了专门提供免费维权服务的学生组织,既能向社会和大中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也能对从事法律服务的大学生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锻炼机会,是一个双赢的做法。这种做法在大中学生维权中值得推广。因为目前多数高校即使没有开设法律专业,也会有从事公共课教学的法律教师可以对这种维权组织进行专业指导。
当然,无论是通过法律援助还是通过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组织来维权。目的都是切实维护大中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两种组织形式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一方面,大中学生维权组织可以大量消解学生维权案件,避免其过多地“涌入”法律援助部门;另一方面,法律援助部门可以对大中学生维权组织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提高大中学生维权组织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当然,大中学生维权组织的人员组成、管理、运作应当得到进一步规范,并接受一定的组织指导和工作监督,同时还必须加强与法律援助部门的沟通,多向法律援助部门学习。这就需要共青团对大中学生维权组织开展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学生会可以在共青团的指导下具体完成相关事务。
其次,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的核心作用,加强对维权工作的组织保障。“共青团的群团属性,决定了她与青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团组织和青年之间组织被组织、领导被领导、动员被动员、教育被教育、服务被服务、维权被维权等多维关系中。最本质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引领与服务。……共青团与青年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她必须把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能——作为群团组织的基本职能。虽然这不能囊括共青团的全部社会职能,但无疑是共青团全部社会职能中最基本的内容。”共青团与大中学生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决定了大中学生的依法维权工作在共青团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下开展会取得更好的成效。在大中学校,与共青团业务关系非常密切的组织是学生会。学生会是广大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共青团的指导下,通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学习,团结全体同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表达广大学生的利益诉求。因此,學生会在大中学生依法维权中也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鉴于共青团、学生会的职责和属性,结合一些学校成立的专门性大中学生维权组织的工作,可以考虑由共青团、学生会吸收相关大中学生维权组织。或者设立专门的大中学生维权组织,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在大中学生维权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大中学生依法维权工作的开展。也就是说,对于学校已经成立的专门性大中学生维权组织,共青团、学生会应当加强指导,通过适当的方式支持和帮助开展维权工作。如果学校尚无专门性大中学生维权组织,共青团、学生会可以考虑设立相应的维权组织开展这项工作。无论是吸收已有的维权组织还是自己设立相应的维权组织,最基本的要求是确保这些组织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参与维权的积极性并正常开展工作,对大中学生的权益切实起到维护作用。
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在大中学生依法维权中的核心作用。必须依靠可行的运行体制作为保障。这个体制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和完善大中学生权益维护保障制度。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才能使大中学生维权工作常态化、固定化和专业化。二是提供一定的组织和财力支持。组织支持主要体现在对外联络、请求相关帮助上,在这方面,共青团、学生会应发挥更大的作用。财力支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否则大中学生维权组织的许多工作将无法开展。可以考虑由共青团、学生会出面,通过申请拨款、发动校友捐助等方式设立相应的基金,为维权活动提供保障。三是加强对专门性大中学生维权组织的监督检查。共青团、学生会应当定期开展专项工作检查,督促专门性大中学生维权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落实好相关制度,并接受大中学生对维权组织的投诉。所以,只有建立切实可行的运行体制。大中学生依法维权工作才能步入正确轨道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的核心作用,并不意味着共青团、学生会要做许多具体而细微的工作,而是要在宏观上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诚如有关学者所言:“就维权来说,团的维权工作的最重要方面并不在于更不决定于提供多少具体的维权服务,而在于将青年组织起来并使青年能够借助于组织的形式理性而有序地主张、维护、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在于引导青年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其所拥有权益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并能够比较积极、稳妥、平和、理性地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在于提高青年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所以,共青团、学生会要做好保障和监督工作,大中学生维权组织要完成好具体的业务工作。另外,基于共青团、学生会各自的性质和职责的不同,其在工作上应当有比较明确的分工,以确保每一方在维权工作中都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使大中学生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马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