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选举制度中平等原则的实现
摘 要:2010年3月和2015年8月,我国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和第六次修正,在第五次修正中确立了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选举平等原则。通过对P市换届选举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后发现,选举平等原则在选举实践中并未完全得以实现。针对当前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合理划分选区,规范流动选民登记,加强流动票箱管理,严格委托投票的条件和程序等,能够规范选举程序,更好地贯彻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确保选举平等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关 键 词:选民;选区;选举权;选举平等
中图分类号:D6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11-0028-09
收稿日期:2017-07-03
作者简介:段贞锋(1982—),男,河南开封人,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民商法学教研室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2010《选举法》)第五次修正取消了之前的“四分之一条款”,规定城乡选民按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对我国选举平等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选举法》在此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第六次修正。2012、2013年全国各地陆续完成了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这是2010《选举法》实现“同票同权”后的第一次适用。那么,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平等原则的实现情况究竟如何?本文以H省P市选举情况为例进行探讨,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对P市选举结果的统计、分析
P市辖10个县(市、区)、90个乡镇,总人口520余万人,其中,18周岁以上人口380余万人,占总人口的73%;列入选民名单人口370余万人,占18周岁以上人口的97%。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P市实际情况,P市县、乡人大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筹备换届工作,全市共划分县人大代表选区1185个,乡镇人大代表选区2811个,均于2012年上半年前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本次人大换届选举是2010《选举法》实现“同票同权”后P市首次也是唯一一次换届选举,本次人大换届选举首次按照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经过各方努力,每一个过程都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平等原则得到了进一步体现。笔者通过走访、座谈及其它方式对P市的选举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P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结果统计
P市本届乡级人大换届共选出代表5986名,其中,工人代表818名,占13.7%;农民代表2606名,占43.5%;领导干部代表445名,占7.4%;其他各职业代表2117名,占35.4%。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结果及与上届选举结果分类比较情况如下(见表1):
全市本次换届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137名,其中,工人代表153名,占7.2%;农民代表754名,占35.3%;领导干部代表162名,占7.6%;其他各职业代表1068名,占49.9%。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结果分类与上届选举结果比较情况如下(见表2):
2014年3月,P市完成市级人大换届选举,因省辖市管辖范围的调整,P市所辖范围与上届选举时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此次换届选举共划分十个选举单位,最终选举产生市级人大代表420名,相比上一届人大代表的名额分布情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选举结果的具体分布及与上届市人大代表选举结果比较情况如下(见表3):
分析P市本届市、县、乡镇三级换届选举的结果及与上届的变化情况可以发现:领导干部代表及工人代表人数出现了明显下降趋势,农民代表人数比上届有明显提升,占总代表人数的比例明显高于上届。当前,我国农村人口所占比重仍然较大,农民代表总人数的提高有助于农村群众更好地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有利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城乡平等原则的进一步实现。
能够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大代表,通过选出的代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得农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越来越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虽然农村地区总人口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由于《选举法》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作了统一规定,相较原来城乡4:1的比例来说,农村选出的人大代表人数的增加符合2010《选举法》修正的立法初衷,选举平等原则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二)对选举结果的深层次分析
从P市三级人大换届选举结果来看,依照2010《选举法》,农民代表的比例显著提高,更好地体现了平等原则,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选举平等原则包含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个层面。2010《选举法》实现了城乡“同票同权”,即城乡每一代表背后的选民人数相同,确保了城乡每一选民投出的选票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但这种选举机会的平等只是形式平等。选举平等还应包涵实质平等即选举结果的平等,如选出的农民代表应当是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反映农民真实意愿的代表。
在现代社会,人口的自由流动性不断增强,农村和城市的界限已经不再泾渭分明,农民的职业身份判断是个比较模糊的问题。有些农民经常到附近的市、县、镇从事一些“非农”工作,如以往种粮种菜的农民,现在却到市、县、镇当工人、泥水匠,他们究竟应当投票选农民代表还是选城市代表?这种模糊的城乡界限导致选举实践中农民代表身份不易区分。
P市本届乡级人大换届选举共选出农民代表2606名,比上届增加了310名。笔者通过走访调研发现,在2606名农民代表中真正具有农民身份的只有1772名,占农民代表总人数的68.0%;其余的834名代表包括乡镇企业经营者584名,这些人虽然在农村经营乡镇企业,但其并非真正的農民,以农民代表身份当选不符合实质平等原则。另外,还有上级“空降”下来的“下派参选”代表及在农村工作的乡镇工作人员、村委会成员等共183名及其他人员67名。由于《选举法》并未对选民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加以限制,没有要求代表候选人必须在其参选的选区工作、生活达到一定的年限,所以,这种“下派参选”指标的做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1]
本届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共选出农民代表754名,比上届增加了66名。由于县级人大代表大多同时兼有乡级人大代表身份,因此,与乡级人大代表的情况类似,在全部754名县级农民代表中真正具有农民身份的只有476名,占总人数的63.1%;其余278名代表包括乡镇企业经营者165名,“下派参选”代表和上级政府派驻基层负责农村工作的人员83名,其他各类农民代表30名。
本届市级人大换届选举共选出农民代表70名,比上届增加了11名。70名农民代表中真正具有农民身份的只有37名,占农民代表总人数的52.9%;其余的33名代表包括乡镇企业经营者20名,“下派参选”代表和上级政府派驻基层负责农村工作的人员9名,其他各类农民代表4名。
以上部分农民代表虽然工作、生活在农村,但其身份并非真正的农民,不能真正代表普通农民的意愿,他们占用了农民代表名额,使得真正的农民代表数量相应缩减。另外,本届乡级1772名具有真正农民身份的代表也大多是农民中的佼佼者,他们中很多人已不再从事农业生产,部分人还在城市购买了住房,其生活已经逐渐脱离了农村,这些人难以了解目前农村存在的问题,不能真正代表广大农民的意愿。
选民以效力相同的投票通过平等的选举程序选出人大代表,是选举平等原则实现的重大突破,2010《选举法》中“同票同权”的规定能够保证形式平等的实现,但通过上述对选举结果的深层次分析可以发现,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实质平等的实现,进而也会影响选举平等原则的实现。
二、选举平等原则实现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
(一)选区划分无法保证平等
实现城乡“同票同权”是2010《选举法》修正的核心内容。选区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單位,选区的划分是直接选举中的基础环节,是在选举中落实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选区的合理划分是选举程序公正的前提,是贯彻落实《选举法》的关键环节。
按照2010《选举法》,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因而必须依据要选代表的总人数对各选区进行重新划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必然采取城乡分离的选区划分方法,即把农村和城市分开划分选区,因为由一个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民的选区选出来的人大代表很难区分是代表城市居民还是代表农民。为此,首先应确定某级人大代表的应选名额,然后用本级行政区划的人口数除以该名额数,得到本地区选举人大代表的人口因子,即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2]在划分选区时,应当以人口因子为基准。
2010《选举法》规定选区的划分依据有两种:一是按居住状况划分,二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由于当前我国流动人口较多,大多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为主,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容易在登记工作中出现漏登、错登等问题;如果按单位划分选区,会存在选举行政化的弊端,容易导致选举不平等。当前这两个标准究竟如何选择,法律尚无明确且具体的标准,加之各地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科学地划分选区,目前还没有较为统一的思路。
以P市为例,其下辖共90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人口30000余人,最小的M镇也有12000余人,按预选代表总人数和全市总人口计算,最小的乡镇也可选举4名县级人大代表,而县直党政一级机构的1600余人全部放在一起还不够划分为一个小选区,不够分配一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为此,个别县、乡为保证既定代表候选人当选,把既定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下一级选区,强调必须全票当选。下级选举单位为了确保上级分配的候选人当选,不惜挤占本选区应当当选的代表名额。出现这些现象,与选区划分不够合理有关,违背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
(二)流动人口的选举权缺乏保障
一般说来,流动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员。[3]流动人口生活地点的不固定性与选民资格登记及其选举权的行使形成了矛盾,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2010《选举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户分离的现象不断增加,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当前农村大量农民选择离开自己的户籍地进城务工,农村剩余人口基本属于“386199”部队,①实际居住人数与户籍人数差距较大,给选民登记工作增加了难度,在登记工作中错登、漏登、重登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在P市520多万人口中,外出务工人员近100万人。这些外出务工人员有的是举家外出,有的是适龄人员外出,家中只剩下老人和儿童,有的一年才回家一次,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一次。他们对选举人大代表热情不高,认为为了这些“与自己无关”的事情而耽误务工时间、浪费往返路费不值得。因此,其返回原籍参加选举的几率很低,也很少有人委托别人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法律赋予的选举权被他们“主动”放弃了。
不愿返回原籍参加选举的外出务工人员在其居住地参加选举面临着更大的困难。一些地方对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参加选举提出了相应的条件,如要求提供户籍证明、选民资格证明、在当地居住期限证明等,[4]使得相当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失去了在现居住地选举的资格。
(三)代表结构比例失衡
2010《选举法》第六条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结构组成提出了要求,但从目前代表结构比例的现实来看,结构比例失衡现象仍然存在。
以P市上一届市级人大代表426名的比例为例,换届选举前确定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工人代表和农民代表分别占总数的18.78%,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占总数的26.06%,其他合计36.38%。从换届选举后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全市426名代表中,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分别为49名、59名和57名,分别占代表总数的11.5%、13.8%、13.4%,而领导干部代表159名,所占比例达37.3%。如P市规定,选举市人大代表时,县、乡党委书记和县长、人大主任必须当选为人大代表,这就出现了乡镇党委书记等领导占用农民代表名额,县长、人大主任等领导占用工人或知识分子代表名额的现象。
还需要说明的是,基层代表中存在个体企业家所占比例过大的问题,如P市在上届所选举的市级人大代表中,企业经营者59名,占代表总数的13.8%,这与农民代表比例相同并高于工人代表比例,因为这部分人占去了大量的选举名额,因而真正能够当选的工人、农民代表名额就势必会减少。
(四)选民往往“被代表”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差额选举省人大代表时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案件。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5]
人大换届选举是要让百姓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上表民意,下达政策,其建言献策对改善民生、发展经济也具有重要意义。如果选民在选举过程中不能有效行使选举权,当选的代表与选民愿意选举的代表有出入甚至背离选举结果,广大选民的意愿就难以通过当选代表表达,参与选举就会成为一种形式,“被代表”的选民就会逐渐失去参与选举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农村,大多数农民对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比较关注,对选举人大代表则表现出冷淡情绪。农民自己想选的人不一定是候选人,而对本选区提出的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又不了解,再加之有的代表当选后不积极履职或履职能力差,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意愿,没有为农民办几件实事,因此,选民认为选举人大代表与自己没有关系,选不选或者选谁不选谁都无所谓,由此而产生了厌选情绪。结果是很多农民不积极参加选举,即使参加也是敷衍了事,无法真正落实平等原则。
(五)流动票箱使用、管理不规范
一是流动范围难以确定。设置流动票箱的本意是方便那些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而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是一种辅助的投票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选民不易组织等原因,流动票箱反而成为了主要的投票方式,弱化了投票站的作用。[6]二是投票过程中监控困难,往往会出现工作人员代替投票人员填写选票并投票的现象。三是选民把流动票箱当作正常的投票途徑,下次选举仍然在家坐等选举工作人员持流动票箱上门后才进行投票,既浪费了时间、人力,也难以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六)选民无法见到候选人
2010《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但对见面形式、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在操作上没有落到实处。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实际上P市大部分县、乡在选举过程中都未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尤其是上一级下派的代表候选人更没有与选民直接见面。广大选民直到选举时对各代表候选人还是除了姓名外一无所知。
(七)选举委员会成员角色存在冲突
根据2010《选举法》的规定,在换届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在所辖的区域内主持和开展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2010《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代表候选人不得兼任选举委员会成员。但在实际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大多都是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些人一旦辞职,选举委员会就成了空架子,不仅无人指导选举,而且也无法保证选举按程序进行。笔者对P市三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选举委员会组成情况进行调研后发现,选举委员会成员大多是本届人大代表的候选人,这些候选人一旦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选举将因为无人管理而陷入无序状态。
(八)委托投票不规范
选民在选举日到选举现场参加投票活动,选出自己认可的人大代表,是其行使自身民主权利的最直接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场而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特殊方式却被普遍适用,委托投票在有些地方已成为片面追求高参选率的工具,除确实无法参加选举的情况外,那些不愿参加投票的选民也以委托方式让他人代为投票,选举现场一人代投五六张甚至十几张选票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一些地方的选举中,“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大多选择简单的口头方式,并没有按照要求填写委托书,工作人员组织投票时也不要求“被委托人”出示委托书。选举投票过程中可以随意地“委托”和“被委托”,投票的过程与结果就难免出现问题。
三、确保选举平等原则实现的对策
(一)增强选民的权利意识
自2010《选举法》颁布实施以来,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加上很多群众认为“《选举法》几年才用到一次,不像其他法律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没有学习的必要”,所以,《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只有少数从事选举工作的人员了解,多数选民对《选举法》的内容了解得比较少,不了解选举人大代表对自身现实利益的重要程度。为此,只有通过强有力的学习和宣传,才能使广大选民尤其是农民增强权利意识。一要重视手中的权利。《选举法》是规定人大代表选举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重要法律,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要想依照法定程序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广大选民就需要认真学习《选举法》,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参选意识。二要珍惜手中的权利。选举权中的平等原则就是选民在选举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每个选民的投票权相同,一人一票,并且每一张选票的价值相等、效力相同,这是每个城乡选民享有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因此,每个选民都应认识到自己所投的一票是十分神圣的,要倍加珍惜。三要保护手中的权利。选举平等原则除了形式上的一人一票外,还要求代表名额分配相等。2010《选举法》第六条新增了“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的要求,可以说,这一要求是实现平等原则的前提。具体而言,只有当各个阶层、各种职业的公民珍惜选举权时,其选举产生的代表才能广泛代表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因此,每个选民都应珍惜自身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真正选出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
(二)合理划分选区
根据2010《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民资格的登记和确认,代表名额的分配,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等,都要按照选区进行。为了实现公平选举,使选举产生的代表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充分反映各方面的利益,实现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必须合理划分选区。合理划分选区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代表名额要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7]从P市的实际情况来看,按照每个选区选出1-3名代表的划分标准,应当相应地增加选区数,实行大选区套小选区的办法,由几个选举乡镇代表的小选区组成一个选举县级代表的大选区。大选区可以在一个行政村或居委会,也可以横跨几个行政村或居委会。但是一个代表对应的选民数要大体相等。二是要便于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的同步进行。选举同步进行,是指在县(市、区)的范围内,在同一时间分别进行两级人大代表的提名和投票工作。选区的科学统筹划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应尽量使几个乡级人大代表选区组成一个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对选民进行一次性登记,登记信息可以在两级人大选举中共享,这样,既可以方便组织选举也能够降低选举成本。三是要考虑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和建议的需要。选区是选民与代表联系的连接点,代表当选后主要的活动区域为其所在的选区,在选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监督,因此,选区的划分要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工作。
(三)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证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选民登记是对公民选举权的一种确认和公示程序,指选举机构在选举日前对本选区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依法进行统计并登记造册予以公布,以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的选举制度。[8]这是将公民法律意义上的选举权转化为能够实际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环节。
选民登记是保证平等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行使选举权的重要措施。目前,选民登记工作中最大的难题是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近几年,随着流动人口的日渐增多,选民登记出现了新的难题。总结各地的实际做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县、乡人大选举。在外出打工时,各村民委员会应当保留外出务工人员的电话和地址,电话和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以方便通知他们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二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或者有选举权的亲属在选举日到选举现场代为投票,但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三是有些选民已经迁居外地,但户口尚未转出,可以持原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参加现居住地选区的选举。四是各地可以将选举时间安排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的岁末年初,以便对务工人员全面登记,提高选民的参选率。五是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参加选举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具体有效的措施,以进一步保证外出务工人员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在实质上进一步实现选举的平等参与。
(四)切实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在选举中,流动票箱是专门为部分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而设计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到选民的住地让他们投票,以保证他们行使选举权。为了确保选举的准确和公平,必须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一是原则上选民投票必须到选举现场,流动票箱仅是选民投票的辅助形式。对于不符合《选举法》规定的特殊情况的选民,不得使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二是流动票箱应当有2名以上的专人负责并设立监票人,事前必须由监票人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验箱,加封上锁。同时,还应设有秘密写票处,以保证选举结果是选民真实意愿的反映,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投票也要由选民亲自进行,工作人员不能代写代投。三是对于在选举日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参加投票,需要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投票的选民,其家属或者亲友应事先告知选举委员会,選举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安排。四是流动票箱的选票要与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一起在监票人、计票人以及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同时开箱,一并计票。[9]
(五)完善候选人提名及与选民见面的法律程序
根据2010《选举法》的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要多元化,即相关主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不仅有投票的自由,而且有提名候选人的权利,通过选票表达选民或代表的意志,是我国选举制度落实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为此,必须尊重选民或者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法律地位。
在实践中,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应采取“三上三下”的办法: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将候选人及其基本情况予以公布(一上),再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召开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再次,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基本情况(三下)。[10]对于意见分散的选区还应当增加协商和征求意见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和尊重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不能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如果选民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不能形成较多数或一致意见,可以通过预选的方式选出正式候选人名单。
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问题,2010《选举法》将以前的“可以”改为了“应当”,将可为模式转变为应为模式,能够确保选民更为全面地了解代表候选人的信息。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首先,组织见面只能根据选民的要求进行。其次,只要选民要求与代表候选人见面,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二者见面。再次,细化见面内容,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时,除了应主动向选民介绍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这些做法既有利于选民加深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更好地行使选举权,也有利于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
(六)严格掌握委托投票
要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须严格掌握委托投票的法定程序。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一是委托原因只能是选民在选举日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其他任何原因皆不能委托投票。如果选民因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但不得代为投票,投票还须选民亲自到场。二是委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书中须具体写明接受委托的人、委托其代自己投票的意思和自己欲选的候选人,被委托人持此内容明确的委托书方可到现场代委托人投票,电话或口头方式委托的,不产生委托的效力。三是受托者本人必须有选举权。现实中一些选民不到现场投票,让自己未成年子女代自己写选票并代自己投选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接受委托代为投票的人不具备选民资格,则其接受委托和代为投票的行为无效。四是委托代投票不能超出法定的数量限制。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的数量不得超过3人,接受委托超过3人的,委托人应当重新更换委托对象,拒不更换的,委托无效。五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另外,为保证选举结果的真实性,被委托人只能依委托人的意愿选择其欲选对象并代为投票,不得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填写。
(七)发挥好选举委员会的作用
设立选举委员会时,应当避开提名候选人,从人大的党委班子或常委会班子中选择部分成员和一些退居二线的老领导共同组成选举工作委员会,以更好地承担起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保证选举委员会能够正常、连续主持选举工作,避免中间换人。
选举委员会除了履行《选举法》规定的职责之外,还应发挥好以下作用:一是及时审查代表候选人提供的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并将审查结果向选民通报。二是选举委员会应当熟悉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依据方便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方便选民到现场投票,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选举大会或者使用流动票箱。三是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破坏选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相应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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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海龙)